天津世紀天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朱XX、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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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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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濱功民初字第3962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2015-12-23
原告天津世紀天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東麗區-1室。
法定代理人江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洋洋,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李小紅,該公司員工。
被告朱XX,男,漢族,住天津市濱海新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19、20層。
負責人王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鮮萍,該公司職員。
原告天津世紀天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朱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金玲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洋洋、李小紅,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鮮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進行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1月4日12時50分許,顧志強駕駛津A×××××號仙達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中環東路由南向北以55公里/小時的車速行駛至東九道口,遇崔繼運駕駛津A×××××號金旅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東九道由西向東以55公里/小時的車速駕駛。顧志強車前部撞崔繼運車右側后部,崔繼運車失控側翻過程中其后部撞在正停車讓行等候蘭靜駕駛的津A×××××號東風牌中型普通貨車前部左側,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及蘭靜、崔繼運車乘車人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通隊調查,顧志強、崔繼運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原告車輛經物價局鑒定車損為16488元。經了解,顧志強駕駛車輛所有人為朱XX,且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與商業險。原告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至貴院,請求判令:1.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000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7244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同意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合法合理損失。
庭審中,原告向法庭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物價局定損單、修車發票、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原告公司更名證明等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4日12時50分許,顧志強駕駛津A×××××號仙達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中環東路由南向北以55公里/小時的車速行駛至東九道口,遇崔繼運駕駛津A×××××號金旅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東九道由西向東以55公里/小時的車速駕駛。顧志強車前部撞崔繼運車右側后部,崔繼運車失控側翻過程中其后部撞在正停車讓行等候蘭靜駕駛的津A×××××號東風牌中型普通貨車前部左側,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及蘭靜、崔繼運車乘車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顧志強、崔繼運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原告車輛經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為車損人民幣16488元。
津A×××××號仙達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登記車主為朱XX,顧志強為司機,并且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繳機動車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處于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及財產權利應依法受法律保護。該起交通事故中,公安機關認定顧志強承擔事故同等責任,依法有據,原告認可并按照50%的比例主張由被告朱XX賠償,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車輛損失,原告主張車輛損失價格為16488元,提供鑒定結論書、合法票據等證據予以佐證,某保險公司對數額有異議認為過高,不予賠償。原告訴請,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津A×××××號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與商業險,當事人請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超出部分再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原告車輛損失價格為1648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2000元后,按照50%的賠償比例在機動車商業保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原告車輛損失7244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侵權責任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強險與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天津世紀天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車輛損失人民幣9244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5元,由被告朱XX承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行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金玲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楊衛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