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XX與張XX、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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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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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濱功民初字第2146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2015-07-20
原告于XX,男,漢族,住天津市濱海新區。
被告張XX,男,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灤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
原告于XX訴被告張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金玲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于XX,被告張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當庭,本案進行缺席審判,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5月7日12時許,馮秀武駕駛冀B×××××號乘龍牌重型自卸貨車沿東海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與洞庭路交口西側橋下向右變更車道時,車輛右側刮在原告駕駛車牌號為津G×××××號海馬牌小型轎車左側,造成原告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通隊調查,馮秀武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經了解,被告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商業險。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至貴院,請求判令:1.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7090元、評估費200元;2.不足部分由被告張XX承擔賠償連帶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XX辯稱,事故責任沒有異議,車輛損失也沒有異議,馮秀武是我的司機,我愿意承擔事故全部賠償責任。我已經給原告現金3700元,原告應在某保險公司賠償后返還給我。我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不計免賠商業險,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賠償事項。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出庭、未答辯、未提供證據。
庭審中,原告向法庭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評估結論書、明細表、修車發票、評估費發票、車輛行駛證、駕駛證、被告車輛投保的保單等證據。
被告提供收條一張作為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7日12時許,馮秀武駕駛冀B×××××號乘龍牌重型自卸貨車沿東海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與洞庭路交口西側橋下向右變更車道時,車輛右側刮在原告駕駛車牌號為津G×××××號海馬牌小型轎車左側,造成原告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馮秀武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津G×××××號海馬牌小型轎車經評估,車輛損失為7090元,并支付評估費200元。
冀B×××××號乘龍牌重型自卸貨車登記車主為張XX,駕駛人為馮秀武。另,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繳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0000元,不計免賠),投保人張小玲,事故發生時處于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及財產權利應依法受法律保護。該起交通事故中,公安機關認定馮秀武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有據,本院予以確認。至于賠償責任主體,駕駛人為馮秀武系張XX雇傭司機,被告張XX自愿承擔事故全部賠償責任,原告予以認可,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車輛損失,原告主張車輛損失價格為7090元,提供定損單、維修發票等證據予以佐證,被告張XX認可,原告車損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評估費200元,原告提供評估費發票,被告張XX無異議并且認為應當由商業三者險投保公司予以賠償,因為事故車輛投保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出庭,亦未答辯,視為自愿放棄抗辯權利,因此,被告張XX抗辯,本院予以采納;原告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冀B×××××號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再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剩余部分。
故,原告財產損失729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因被告張XX墊付3700元,原告于XX應在得到賠償后予以返還。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侵權責任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賠償原告于XX車輛損失人民幣2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賠償原告于XX車輛損失5090元、評估費200元,共計人民幣529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張XX承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行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金玲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楊衛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