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譙城區順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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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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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664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 2017-07-05
原告:亳州市譙城區順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淮河路南側天運物流園1號樓107鋪。
法定代表人:徐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該公司法務。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阜陽市清河東路365號。
負責人:鄭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安徽景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亳州市譙城區順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譙城順暢運輸公司)訴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譙城順暢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譙城順暢運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付車損240467元、評估費7600元;賠付墊付第三者維修費施救費8900元、施救費6000元,合計262967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11日,其公司將皖SXXX20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2016年10月20日03時30分,于永勝駕駛該車掛豫PQ442車行至寧洛高速西半幅699公里路段時,與王志成駕駛的皖SXXX00/皖Sj226掛車發生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于永勝負全部責任,受損車輛經評估車損240467元、并支付評估費7600元,并支付三者車損8900元、施救費6000元,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庭審中辨稱,對于本次事故責任劃分和事實無異議,原告提交的車損評估意見由于評估人員不具備評估資格,評估程序違法,且評估金額達到保險法上推定全損的結論,該車己使用16年,折舊率是百分之17.6,新車購置價262136元,該車實際價值216000元,該報告不能證明原告的實際損失,依法不應采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7月1日、18日,譙城順暢運輸公司將登記在其名下的皖SXXX20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262136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100萬元及不計免率。2016年10月20日03時30分,于永勝駕駛皖SXXX20/豫PXXX2掛車行至寧洛高速西半幅699公里路段時,與王志成駕駛的皖SXXX00/皖Sj226掛車發生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洛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于永勝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受損車輛經譙城順暢運輸公司委托評估車損為240467元、并支付評估費7600元,并向三者支付車損8900元、施救費6000元。
上述事實有保險單,事故認定書,評估報告及發票,三者車損及施救費發票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譙城順暢運輸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合同,各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保險車輛在保險期發生事故,且造成財產損失,保險人應在責任范圍內予以賠付,譙城順暢運輸公司委托阜陽金陽光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受損的皖SXXX20車作出的鑒定結論,程序合法,評估師具有從業資格,該評估報告可以作為本案車輛損失的依據。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于法不符,保單中載明車輛損失賠償限額為262136元,且投保有不計免率,保險人也是以262136元作為基數向投保人收取的車輛損失保險費,再以保險車輛折舊后的剩余價值作為損失賠償金額,顯失公平,且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本院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也未向本院申請對受損車輛進行評估。綜上,譙城順暢運輸公司訴請的車輛損失240467元、評估費7600元,支付三者車損8900元、施救費6000元,計262967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亳州市譙城區順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26296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45元,減半收取2622.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衛東
二一七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 李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