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縣佳欣運輸有限公司、河間市城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等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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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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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36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河間市人民法院 2016-03-02
原告孟村回族自治縣佳欣運輸有限公司,地址滄州市孟村回族自治縣。
法定代表人寧亞飛,經理。
原告河間市城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地址河間市東環路東側園丁小區。
法定代表人李紅艷,經理。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劉占明,河間市華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河間市。
法定代表人趙建友,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強,職員。
原告孟村回族自治縣佳欣運輸有限公司、河間市城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村回族自治縣佳欣運輸有限公司、河間市城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占明,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建強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11月27日0時30分,王金奎駕駛冀J×××××冀J×××××掛貨車,沿京昆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石家莊方向327公里+100米時,與前方因堵車停車的張立紅駕駛的魯Q×××××魯QXXX9掛貨車追尾相撞,造成冀J×××××冀J×××××掛駕駛人王金奎、乘車人郭全聚兩人受傷,冀J×××××冀J×××××掛貨車所載貨物損失,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河北高速交警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王金奎負事故全部責任,張立紅、郭全聚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隊調解,冀J×××××冀J×××××掛車一方賠償張立紅車輛施救費等損失。冀J×××××經鑒定損失為114875元,鑒定費5745元,拆解費3500元,另原告還有其他損失。冀J×××××車以原告孟村回族自治縣佳欣運輸有限公司為被保險人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冀J×××××掛車以原告河間市城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為被保險人在被告處投有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依據法律規定,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全額賠償原告損失,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付原告保險金18146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請法庭依法核實原告當事人是否適格訴訟主體,2015年11月28日王金奎駕駛冀J×××××、冀J×××××掛大貨車在石家莊境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雙方車損,乘車人王金奎、郭全聚受傷,主車冀J×××××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一份、50萬元三者險一份、車損22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每座5萬元保險金額,同時投保了不計免賠,掛車冀J×××××掛在我公司投保了5萬元三者險及不計免賠,此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我公司依法承擔受害人的費用。請法庭依法核實雙方司機的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和身體體檢表,如果屬于保險責任,車上人員責任險在保險限額內依法承擔,在強制險限額內分項分攤,對于超出部分,在商業險限額內我公司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予以承擔。根據有關規定,我公司不承擔間接損失費、鑒定費、訴訟費和超出合理的費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證據:1、冀J×××××、冀J×××××掛貨車保單,證實冀J×××××車投保了交強險、三者險及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計免賠險;冀J×××××掛車投保了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2、王金奎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證實司機具備駕駛資格。3、事故認定書一份,證實事故發生情況,王金奎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交警隊調解,魯Q×××××、魯QXXX9掛貨車施救費憑票支付,由王金奎賠償。4、魯Q×××××、魯QXXX9掛施救費發票1張,交通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一份、公路路產賠償費單據1張、王金奎證明一份,證實原告賠償魯Q×××××、魯QXXX9掛車施救費26000元、賠償路產損失1600元。5、井陘縣中醫院門診收據(王金奎)3張,證實車上人員醫療費740元。6、公估報告書一份、公估費單據1張、拆檢費單據1張、車輛施救費單據2張,證實冀J×××××車輛損失114875元,車損鑒定費5745元,為鑒定車損支出車輛拆檢費3500元。現場施救費23000元,拖回河間定損支出施救費6000元。7、河間市城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證明1份,證實冀J×××××掛貨車保險金歸屬孟村回族自治縣佳欣運輸有限公司所有。
原告主張損失數額:一、三者損失1、魯Q×××××、魯QXXX9掛貨車施救費26000元。2、路產損失1600元。二、車上人員損失740元。三、原告車損共計1、車損114875元。2、公估費5745元。3、施救費29000元。4、拆檢費3500元。以上共計18146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1、對王金奎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掛車的行駛證法院依法認證。2、對于交通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公路路產賠償費收據、王金奎證明,請依法認證。3、根據保險條款有關規定,造成污染路面損失屬于拒賠案件,1600元不屬于保險責任。4、對于魯Q×××××、魯QXXX9掛貨車施救費26000元不認可,根據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交通運輸廳、河北省公安廳冀價經費(2013)26號文,河北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施救費過高,不認可。施救費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標準不能超過700元每次。根據三者情況,魯Q×××××、魯QXXX9掛不影響行駛,不需要拖車、施救,26000元純屬于擴大損失,違背了保險合同,屬于拒賠。5、司機王金奎的醫療費請依法核實數額。6、公估報告書,冀J×××××貨車車損公估報告,價格過高,殘值過低。是否重新鑒定,請示領導后7個工作日再做答復,因為法院委托的信德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的,法院評估出來后,評估結果沒有通知保險公司,沒有給保險公司評估報告書和損失清單,我們要求請示領導后,7個工作日再做答復。公估服務費屬于間接損失,屬于擴大損失,不認可。7、拆解費3500元屬于重復計算。8、冀J×××××、冀J×××××掛現場施救費過高,違背了冀價經費(2013)26號文,標準不能超過700元每次。9、冀J×××××施救費過高,施救費、現場施救費屬于擴大損失,因系王金奎自己造成的,保險公司已通知王金奎在當地定損修理,所以擴大的損失我公司不予賠償。10、冀J×××××、冀J×××××掛拉的貨物是棗,施救費包括貨物的施救費,應扣除。但冀J×××××施救費23000元和6000元共計29000元,貨、車合計都在的。11、總而言之,三者的施救費,本車的施救費都超出了冀價經費(2013)26號文規定,根據此證據,我方屬于少賠或拒賠。
通過原告的舉證、被告的認證,合議庭對證據作如下認定:1、被告對證據1、2、3認可,本院予以確認。2、證據4原告賠償魯Q×××××、魯QXXX9掛車施救費26000元、賠償路產損失1600,有票據和交警部門的調解書證實,認定第三者的損失為施救費26000元、路產損失1600元。3、對證據5被告認可,本院予以確認。4、證據6、7被告認為車損價格過高,殘值過低,拆解費屬于重復計算,但本公估報告屬于本院依法委托有資質的機構作出,并且已經實際支出了此項費用,也是必要的費用,本院對證據6、7予以認定。5、證據8、9、10被告雖然認為施救費過高、包括貨物施救,但原告否認包括貨物施救,被告也沒有證據證實其主張,本院對現場施救費23000元予以支持,6000元施救費系從石家莊拖回河間的費用,屬于擴大的損失,本院不予支持。6、河間市城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證明1份,證實冀J×××××掛貨車保險金歸屬孟村回族自治縣佳欣運輸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同意,即將主車及掛車等賠償的費用均歸孟村回族自治縣佳欣運輸有限公司。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王金奎駕駛冀J×××××冀J×××××掛貨車,在石家莊境內與前方因堵車停車的張立紅駕駛的魯Q×××××魯QXXX9掛貨車追尾相撞,造成冀J×××××冀J×××××掛駕駛人王金奎、乘車人郭全聚兩人受傷,冀J×××××冀J×××××掛貨車所載貨物損失,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河北高速交警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王金奎負事故全部責任,張立紅、郭全聚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隊調解,冀J×××××冀J×××××掛車一方賠償張立紅車輛施救費26000元,路產損失1600元。冀J×××××經鑒定損失為114875元,鑒定費5745元,拆解費3500元,冀J×××××冀J×××××施救費23000元,車上人員損失740元。冀J×××××車以原告孟村回族自治縣佳欣運輸有限公司為被保險人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冀J×××××掛車以原告河間市城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為被保險人在被告處投有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原告河間市城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同意將賠償的費用歸孟村回族自治縣佳欣運輸有限公司所有。
本院認為,冀J×××××車以原告孟村回族自治縣佳欣運輸有限公司為被保險人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冀J×××××掛車以原告河間市城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為被保險人在被告處投有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本案王金奎駕駛冀J×××××冀J×××××掛貨車與張立紅駕駛的魯Q×××××魯QXXX9掛貨車發生交通事故,王金奎負事故全部責任,張立紅、郭全聚無責任。原告已經賠償了魯Q×××××、魯QXXX9掛貨車施救費26000元、路產損失1600元、車上人員損失740元。還有車損114875元、公估費5745元、施救費23000元、拆檢費3500元,以上共計175460元,被告保險公司一并支付給孟村回族自治縣佳欣運輸有限公司。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給原告孟村回族自治縣佳欣運輸有限公司施救費26000元、路產損失1600元、車上人員損失740元。還有車損114875元、公估費5745元、施救費23000元、拆檢費3500元,計175460元,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履行完畢。匯入代理人劉占明在中國工商銀行河間融興支行6222080408002018556卡上。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29元,原告負擔129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800元,直接匯入代理人劉占明在中國工商銀行河間融興支行6222080408002018556卡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榮群路
審判員 閆素華
審判員 李宏恩
二一六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婁閏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