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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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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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7民初2102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遷西縣人民法院 2016-12-19
原告:劉XX,男,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張XX,男,該公司經理。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
委托代理人:祝XX,女,河北祝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X與被告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訴稱,2015年9月4日,原告劉XX為其所有的冀B×××××號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70240元機動車損失險、500000元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附加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9月29日至2015年9月28日止。2015年4月17日21時許,張震駕駛冀B×××××小型轎車載乘車人王丹丹、張文靜、張英保、張揚、張城玉由南向北行駛至遷西縣龍興路彩虹橋路段,與對向徐海潮駕駛原告劉XX所有的冀B×××××小型客車載乘車人郁立伶相撞,造成張震、徐海潮、乘車人王丹丹、張文靜、張英保、張揚、郁立伶、張城玉受傷,乘車人張揚搶救無效后死亡,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張震棄車逃逸。經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當事人當事人張震與當事人徐海潮均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當事人王丹丹、張文靜、張英保、郁立伶、張城玉、張揚無責任。原告所有的冀B×××××號車輛損失經鑒定為67362元,開支公估費2020元。因保險理賠事宜協商未果,特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67362元、公估費202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主張的交通事故事實、事故認定書、70240元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險沒有異議,但認為,事故車輛初始登記日期為2013年10月,事故發生時間為2015年4月17日,已使用18個月,按保險條款約定應按月0.6%進行折舊,因此,該車輛事故發生前的實際價值為62000元,委托評估價格過高,超出車輛實際價值。原告對事故車輛已經轉讓,價格為10000元,因此認可原告車輛損失為50000元。另,原告應先向對方車輛冀B×××××訴請財產損失,剩下按同等責任賠償。公估費不承擔。
對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對雙方爭議的車輛損失、公估費及是否應由三者首先賠償問題,本院查明,原告訴請的車輛損失,有遷西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證結論書證實,該車輛按全損確定價值,與保險公司計算方法有出入,后者未包含購置附加費及上牌費,與實際情況不符,其抗辯理據不足,對遷西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證結論書予以采納。公估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原告開支的公估費2020元,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公司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劉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并履行義務。原告劉XX為冀B×××××號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70240元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險及5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對被告提出應首先由對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不予采納。被告對原告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合理事故損失應予賠償。對于原告的車損,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劉XX屬于機動車損失險項下的事故損失為69382元(車損67362元+公估費2020元),未超過70240元機動車損失險限額,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69382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冀B×××××號機動車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XX事故保險金人民幣,69382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35元,減半收取76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韋鳳俠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吳海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