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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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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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02民初1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法院 2016-04-20
原告:何XX,女,白族,貴州省黔西縣人,無業,住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原告:何XX,女,白族,貴州省黔西縣人,無業,住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
委托代理人:趙X,貴州澤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趙X,貴州澤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張X,貴州澤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張X,貴州澤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銅仁市碧江區。住所地:銅仁市碧江區。
負責人:田X,該公司總經理。負責人:田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雷X,該公司職工。一般授權。委托代理人:雷X,該公司職工。一般授權。
原告何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澤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XX及其委托代理人趙X、張X,被告委托代理人雷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何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澤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XX及其委托代理人趙X、張X,被告委托代理人雷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6月19日原告將自己所有的貴D×××××奧迪小型轎車在被告處分別投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5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原告訴稱:2015年6月19日原告將自己所有的貴D×××××奧迪小型轎車在被告處分別投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5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
2015年8月25日原告將該車輛借給朋友鄧東使用。當日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過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第52220192015018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鄧東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遞交了《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因原告投的是全額保險,車輛受損的全部修理費用應當由被告承擔,原告找到被告協商處理理賠事項,但是被告態度強橫,協商不成。后來原告將事故車輛送至銅仁市富貴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處修理,更換材料費和人工費共花去原告人民幣33660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理賠,而被告卻予無理拒絕。為此,訴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賠償款人民幣3366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2015年8月25日原告將該車輛借給朋友鄧東使用。當日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過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第52220192015018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鄧東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遞交了《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因原告投的是全額保險,車輛受損的全部修理費用應當由被告承擔,原告找到被告協商處理理賠事項,但是被告態度強橫,協商不成。后來原告將事故車輛送至銅仁市富貴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處修理,更換材料費和人工費共花去原告人民幣33660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理賠,而被告卻予無理拒絕。為此,訴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賠償款人民幣3366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在舉證期限內,提供了以下證據材料:原告在舉證期限內,提供了以下證據材料: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正副本)、機動車輛保險單(正副本)、保險單發票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屬于保險期內,被告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獲得賠償;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正副本)、機動車輛保險單(正副本)、保險單發票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屬于保險期內,被告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獲得賠償;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且受損,需要修理;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且受損,需要修理;
3、《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被告同意維修清單(項目不全)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告曾經找到被告協商處理理賠事項,但被告不予解決的事實;3、《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被告同意維修清單(項目不全)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告曾經找到被告協商處理理賠事項,但被告不予解決的事實;
4、車輛受損照片(80張)、材料清單及價格、發票復印件一份、銅仁市富貴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告保險的車的相關費用,即被告應理賠人民幣33660元;銅仁市富貴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具備相關維修車輛的資格;4、車輛受損照片(80張)、材料清單及價格、發票復印件一份、銅仁市富貴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告保險的車的相關費用,即被告應理賠人民幣33660元;銅仁市富貴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具備相關維修車輛的資格;
5、原告身份證及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貴D×××××奧迪小轎車為原告所有的事實。5、原告身份證及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貴D×××××奧迪小轎車為原告所有的事實。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同意賠償,但原告索求的賠償金額過高,具體額度不清楚,且我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用。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同意賠償,但原告索求的賠償金額過高,具體額度不清楚,且我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供證據材料: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供證據材料:
庭審質證及本院認證:被告對原告出示的1、2、5號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對原告出示的3、4號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提出發生事故是在事故現場處理,并不代表之后協商的,同時認為材料金額審核過高。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1―5號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庭審質證及本院認證:被告對原告出示的1、2、5號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對原告出示的3、4號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提出發生事故是在事故現場處理,并不代表之后協商的,同時認為材料金額審核過高。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1―5號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原告將自己所有的貴D×××××奧迪小型轎車在被告處分別投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5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原告將自己所有的貴D×××××奧迪小型轎車在被告處分別投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5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
2015年8月25日原告將該車輛借給朋友鄧東(持520100253243號A2類駕駛證)使用。當日22時10分鄧東駕駛該車由銅仁市碧江區水泥廠方向往壩黃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銅仁碧江銅修線(銅仁一修文)15公里+300米處時,該車駛入其行駛方向道路右側邊溝,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第52220192015018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鄧東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遞交了《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找到被告協商處理理賠事項,未達成協議。后原告將事故車輛送至銅仁市富貴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處修理,更換材料費和人工費共用去人民幣3366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理賠,被告拒絕理賠。為此,原告訴至本院。2015年8月25日原告將該車輛借給朋友鄧東(持520100253243號A2類駕駛證)使用。當日22時10分鄧東駕駛該車由銅仁市碧江區水泥廠方向往壩黃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銅仁碧江銅修線(銅仁一修文)15公里+300米處時,該車駛入其行駛方向道路右側邊溝,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第52220192015018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鄧東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遞交了《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找到被告協商處理理賠事項,未達成協議。后原告將事故車輛送至銅仁市富貴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處修理,更換材料費和人工費共用去人民幣3366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理賠,被告拒絕理賠。為此,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原、被告雙方完全是在意思自治的情況下簽訂了保險合同,符合法律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原告向被告申請賠償,被告拒絕賠償,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賠償款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賠償金額過高,不應承擔訴訟費用,但其未能提供證據證實,且銅仁市富貴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系具備相關維修車輛合法資格的廠商。為此,被告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原、被告雙方完全是在意思自治的情況下簽訂了保險合同,符合法律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原告向被告申請賠償,被告拒絕賠償,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賠償款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賠償金額過高,不應承擔訴訟費用,但其未能提供證據證實,且銅仁市富貴機動車服務有限公司系具備相關維修車輛合法資格的廠商。為此,被告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何XX保險金人民幣3366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何XX保險金人民幣33660元。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人民幣32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人民幣32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以上有履行內容的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以上有履行內容的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可于本判決載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本院強制執行。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可于本判決載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申請本院強制執行。
審判員 王澤和
審判員 王澤和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書記員 謝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