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豐南區瑞通車隊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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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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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90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唐山市曹妃甸區人民法院 2015-12-06
原告唐山市豐南區瑞通車隊,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
經營者關廣民。
委托代理人許國強,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張芳芳,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
代表人張小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永剛,該公司法律顧問,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唐山市豐南區瑞通車隊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孫海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山市豐南區瑞通車隊委托代理人張芳芳,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永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山市豐南區瑞通車隊訴稱,2015年4月19日,原告雇傭司機劉雪豐駕駛冀B×××××重型自卸貨車在曹妃甸工業區遷曹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44KM+300M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孟德明駕駛的冀B×××××重型自卸貨車相撞,發生致兩車受損,劉雪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唐山市曹妃甸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交通警察大隊調查認定:此次事故劉雪豐承擔主要責任,孟德明承擔次要責任。原告唐山市豐南區瑞通車隊是冀B×××××重型自卸貨車車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經濟損失如下:車輛損失費312602元、鑒定費7252元、施救費6000元,共計325854元。冀B×××××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并不計免賠,本次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據此,原告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25854元;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在法庭依法核實我公司所承保車輛在本次事故中,具有上路行駛資格及營運資格,駕駛人員具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資格及從業資格的情況下,對原告合法合理的經濟損失,我公司同意在承保范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原告對其車損的鑒定,為單方委托,在該車鑒定及勘驗過程中,均未通知我公司,違反了協商定損的原則。對該報告,我公司不予認可,依據民訴法解釋,申請重新鑒定;原告所主張施救費過高,請法庭依法予以降低;訴訟費及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我公司不與承擔;原告司機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我方在商業保險范圍內應承擔不超過70%的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原告雇傭司機劉雪豐駕駛冀B×××××重型自卸貨車在曹妃甸工業區遷曹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44KM+300M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孟德明駕駛的冀B×××××重型自卸貨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劉雪豐受傷。唐山市曹妃甸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雪豐負事故主要責任,孟德明負次要責任。唐山市曹妃甸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唐山市曹妃甸區物價檢查評估中心對冀B×××××重型自卸貨車進行了車損鑒定,鑒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冀B×××××重型自卸貨車推定全損,出險時該車實際價值357602元,殘值估計45000元,車損金額為312602元。另原告唐山市豐南區瑞通車隊其他合理損失為:公估費7252元、施救費4400元(按冀價經費[2013]26號通知文件核實),共計324254元。
另查明,原告唐山市豐南區瑞通車隊為肇事車輛冀B×××××重型自卸貨車的所有人。原告唐山市豐南區瑞通車隊為肇事車輛冀B×××××重型自卸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責任限額為358000元且不計免賠的車輛損失險。交強險及車輛損失險的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10月12日零時起至2015年10月11日二十四時止。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期間內。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由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證實;
2、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由被告營業執照復印件、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證實;
3、原告是保險標的車輛的所有權人,由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證復印件證實;
4、原告為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投保了交強險和車損險,由保險單復印件證實;
5、原告所雇傭司機的駕駛資格,由冀B×××××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劉雪豐駕駛證復印件、劉雪豐道路運輸駕駛員證復印件證實;
6、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為312602元,由曹妃甸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曹妃甸價鑒事字[2015]第100號價格鑒證報告書證實;
7、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
8、事故發生后,原告花費鑒定費7252元、施救費6000元,由唐山市曹妃甸區物價檢查評估中心開具的發票、唐山市豐南區暢通汽車救援中心開具的發票證實。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唐山市豐南區瑞通車隊324254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唐山市豐南區瑞通車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094元,由原告唐山市豐南區瑞通車隊負擔16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078元。判決生效后10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交納履行款及上訴費賬號:40×××28,
收款單位:唐山市曹妃甸區人民法院,開戶行:河北唐山曹妃甸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審判員 孫海明
二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 鄭紫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