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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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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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58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曲陽縣人民法院 2016-11-30
原告:陳XX,男,漢族,農民,住曲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河北王笑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區。
主要負責人:楊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商X,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X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商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理賠款215026.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7日9時20分許,原告駕駛本人所有的冀FXXXXX冀FXXX8掛車輛在山東省無棣縣與趙德成駕駛的魯MXXXXX號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無棣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此事故給原告造成了各項損失共計215026.1元。原告的冀FXXXXX冀FXXX8掛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和車上人員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應負賠償責任,但被告拒不賠償原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甲保險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答辯狀,庭審中口頭辯稱,1、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合同約定,本保險第一受益人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城支行,因此原告已將本保險理賠權利質押給中國人行,故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2、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及間接損失我公司不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為: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陳XX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資格證,證實事故發生時司機陳XX具有駕駛資格,車輛進行了正常年檢。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4、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病歷、診斷證明及票據。醫療費金額42716.34元。5、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城支行證明信。上述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施救費票據2張,金額為3000元和5000元,被告稱只認可第一次金額為3000元的施救費。本院認為事故發生地在山東無棣縣,第二次施救是從山東拖至曲陽,該費用不符合施救就近原則,故認定施救費3000元。2、無棣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歷、診斷證明、費用清單及票據,2張醫療費金額分別為480元和3523.76元,合計4003.76元。被告對該證據的關聯性不認可,診斷證明、住院病歷、費用清單中姓名“陳惠熊”與本案原告姓名不相吻合。原告稱因原告急需住院治療,沒有核實身份證信息,登記時出現疏忽。XX患者簽字是“陳XX”,與本案原告無異,結合濱州市醫院病歷等資料及事故發生地點,故對該證據予以采信。3、伙食補助費2100元、營養費1050元、誤工費3058元、護理費1843元。被告稱伙食補助費每天100元無異議,應按20天計算,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不在車上人員險責任范圍。交通費沒有證據,亦不屬于保險范圍。病歷資料顯示原告住院天數為21天,故本院認定伙食補助費2100元。原告從事運輸行業故誤工費按交通運輸業收入標準計算原告主張3058元,予以支持。護理費按居民服務業計算21天原告主張1843元,予以支持。營養費在醫院醫囑中有加強營養,原告主張1050元合理,予以支持。4、河北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車輛損失意見書,確認車輛損失總金額為101124元。被告稱對該報告書不認可,評估價值過高。該鑒定機構是由法院委托,雙方共同選定,且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被告雖有異議,但未提交證據證實,故本院對該意見書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為冀FXXXXX車輛的所有人。2015年9月24日,陳XX作為被保險人,在被告處為冀FXXXXX車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率等險種。車上人員險保險金額50000元,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23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保險合同約定第一受益人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城支行,該行出具證明信,同意由陳XX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款。2015年12月7日9時20分許,駕駛人陳XX駕駛冀FXXXXX冀FXXX8掛車輛沿205國道由西向東行至無棣縣與前方趙德成駕駛的魯MXXXXX號重型專項作業車發生碰撞,造成陳XX受傷以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無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了棣公交認字[2015]第1207092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致使陳XX受傷,產生醫療費共計46720.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誤工費3058元,護理費1843元,營養費1050元。交通費原告未提交相關證據,不予支持。車輛施救費3000元。原告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FXXXXX車損進行了公估,估損金額142695元,并支付公估費8560元。后被告申請本院委托河北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該車車損進行重新鑒定,認定車輛損失金額101124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系冀FXXXXX車輛的車主和被保險人,享有保險利益,且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城支行同意由原告主張賠償權,故原告作為訴訟主體適格。原告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內履行保險義務。原告支出的施救費3000元屬于保險事故發生后的合理支出費用,被告應當賠付。原告陳XX是事故發生時的駕駛司機,該事故致使其受傷,產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54771.1元,被告應當在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超出部分被告不予賠償。河北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車輛損失意見書,是雙方共同選定且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故確認原告車損101124元。對原告單方委托公估機構作出的估損金額及公估費不予認定。
綜上所述,原告陳XX要求被告甲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車損、施救費,共計151124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車損、施救費共計151124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25元,原告負擔1345元,被告負擔31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玉環
代理審判員 陳陽儒
人民陪審員 穆宇航
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