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冀0634民初30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曲陽縣人民法院 2016-09-29
原告:何XX,農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曲陽縣靈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該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該公司職工。
原告何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孫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何鳳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理賠金55095元。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16日原告駕駛自己所有的冀FXXXXX解放貨車在臨淄區金山鎮廣勝礦業裝石料時撞到前面冀FXXXXX藍色奧曼貨車尾部,致使原告的車輛車頭受損。此事故經原告報警后由淄博市公安局臨淄分局邊河派出所民警實際勘察,并出具事故證明,因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有機動車損失險,并投有不計免賠條款,故原告的損失被告應全部給予理賠。
某保險公司辯稱,在沒有合同中約定拒賠免賠下,我公司同意承擔合法賠償,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為:1、原告提交的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保的保單,證實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2、標的車行駛證、司機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證實發生事故時車輛正常年檢,司機具有駕駛資格,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確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1、淄博市公安局臨淄分局邊河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內容為“2015年12月16日趙明增撥打110報警稱:2015年12月16日何XX駕駛的冀FXXXXX解放貨車在臨淄區金山鎮廣勝礦業裝石料時撞到了前面冀FXXXXX藍色奧曼貨車車尾部,冀FXXXXX解放貨車的車頭受損。我局勘察,情況屬實。”被告對此不認可,并稱沒有注明事故責任,應認定兩車都有責任,主張按同等責任劃分,但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本院對此證據予以采信;2、曲陽縣靈山法律服務所2015年12月28日委托的曲陽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曲價認字(2015)第153號價格認證結論書,證實投保車輛損失費用為53295元。被告認為該結論書是原告單方委托,要求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3、價格鑒定費票據1800元。被告認為鑒定費不屬保險責任,被告不承擔。
經被告申請,我院委托河北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匯新車評字【2016】HBXXX01607424號車輛損失意見書,車損金額為35321元,原告不認可該意見書,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1、原告為冀FXXXXX車輛的所有人。2015年3月6日,原告何XX在被告處為冀FXXXXX車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險種,并投有不計免賠。合同約定,車輛損失保險金額為1980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2015年12月16日原告駕駛自己所有的冀FXXXXX解放貨車在臨淄區金山鎮廣勝礦業裝石料時撞到前面冀FXXXXX藍色奧曼貨車車尾部,致使原告的車輛車頭受損。此事故經原告報警后由淄博市公安局臨淄分局邊河派出所民警實際勘察,并有邊河派出所出具事故證明。曲陽縣靈山法律服務所委托曲陽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價格認證結論書,證實車輛損失費用為53295元,原告支出鑒定費1800元。本案審理中,經原、被告雙方選鑒定機構,本院委托河北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做出車輛損失意見書,鑒定車損為35321元。因該鑒定結論是經雙方選鑒定機構并經本院委托,對其鑒定結論應予采納,因原告提交的鑒定結論屬單方委托,對其結論應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原告投保車損險,被告應在其保險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車損35321元被告應予賠償,因原告單方委托的鑒定結論不予采信,所付鑒定費及其它請求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告應賠償原告車輛的損失費35321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何XX損失35321元。
二、駁回原告何鳳玲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7元,原告負擔424元,被告負擔75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玉環
審 判 員 牛惠林
人民陪審員 穆宇航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