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被黃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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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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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中法民二終字第353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謝芳。
委托代理人曹志明。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X。
委托代理人鄧健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祁陽縣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五日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1341號民事判決,于2014年8月20日提起上訴。同年11月21日祁陽縣人民法院將案卷移送至本院,當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24日在本院第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志明,被上訴人黃XX及其委托代理人鄧健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4年4月8日19時05分,原告黃XX駕駛湘MXXX28小型轎車由常寧開往祁陽,當車輛途經白水鎮新屋塘村地段時,因路面濕滑,轎車撞在路邊的垃圾池和樹木上,造成原告車輛和路邊的垃圾池受損。該事故經祁陽縣交警大隊認定,原告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的車輛湘MXXX28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險及車損險。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車輛損失達成了一致意見,車輛損失69,484元,扣除殘值17,000元(已付原告),實際損失52,484元。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原告的駕駛證處于注銷狀況,但交警部門沒有進行注銷公告,被告以原告的駕駛證過期而拒賠。
上述事實,原告黃XX一審時提供了以下證據: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擬證明此次交通事故原告負全部責任;
2、駕駛證正副本,擬證明黃XX為有證駕駛;
3、保單,擬證明黃XX在被告處投了保并在保險期內;
4、事故車輛損失協議書1份,擬證明車輛損失69,484元;
5、村委會證明,擬證明本次事故賠償垃圾池損失共3,5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一審時提供了以下證據:
1、拒賠通知書,擬證明被告已告知原告,公司拒賠;
2、駕駛證狀態查詢單,擬證明原告的駕駛證處于注銷狀態;
3、事故車輛損失協議書1份,擬證明車輛損失52484元。
原審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的,應由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被告方主張原告黃XX的駕駛證在交通事故發生時處于注銷狀況,不應賠償。原告黃XX的駕駛證在交通事故發生時雖處于注銷狀況,根據相關規定駕駛證注銷應進行公告,本案被告沒有提供原告駕駛證被注銷的公告證據,不能認為原告的駕駛證被注銷。同時原、被告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為格式條款,駕駛證未在規定的時間向交警大隊提交身體狀況證明系未按規定審驗,被告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原告作出說明,被告對此條款雖在保險條款上用黑體字加注,但在保單上未特別約定,也未對原告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明確說明,故對于被告的抗辯主張該院不予支持。原、被告雙方就車輛損失進行了協商,原告要求被告賠付車輛損失52,484元,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付垃圾池、樹木等損失共3,500元,此費用沒有物價部門核定,對此請求該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付交通事故發生后拖車費1,800元,因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被告不予認可,對原告的主張該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原告黃XX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52,48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二、駁回原告黃XX其他的訴訟請求。
判決宣告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審判決認為駕駛證注銷應當進行公告是錯誤的;法律雖規定了駕駛證作廢應公告,但未規定公告的方式,從2014年5月黃XX考后恢復的情況看,黃XX是知道的;本公司已對拒賠情形進行了充分的告知和說明”。請求發回重審或改判。被上訴人黃XX二審中辯稱:一審判決認定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經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二審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的,投保人依約可向承保方請求賠償。該案中,被上訴人黃XX的車輛湘MXXX28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及車損險。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車輛損失達成了一致意見,車輛損失69,484元,扣除殘值17,000元,實際損失52,484元。應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我司經核定后,對于此次事故進行拒賠處理”。二審認為,被上訴人黃XX并非“未取得駕駛資格”;被上訴人黃XX的駕駛證在交通事故發生時雖處于注銷狀況,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供“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相關證據,即未提供被上訴人黃XX系“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等方面的證據。且原審認為“原告黃XX的駕駛證在交通事故發生時雖處于注銷狀況,根據相關規定駕駛證注銷應進行公告,本案被告沒有提供原告駕駛證被注銷的公告證據,不能認為原告的駕駛證被注銷”,其認定正確。據此,某保險公司上訴提出“一審判決認為駕駛證注銷應當進行公告是錯誤的;法律雖規定了駕駛證作廢應公告,但未規定公告的方式,從2014年5月黃XX考后恢復的情況看,黃XX是知道的;本公司已對拒賠情形進行了充分的告知和說明。請求發回重審或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審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7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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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唐軍杰
審 判 員 譚興偉
代理審判員 劉 愛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書記員 張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