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淑瓊、張XX與被告陳家富、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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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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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771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 2015-02-11
原告劉淑瓊。
原告張XX。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易泰宇。
被告陳家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欣。
上列當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劉淑瓊、張XX訴請:判令二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32264.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一、無爭議事項
(一)2014年6月6日陳家富駕駛川AXXX98車輛與張永成騎行的電動車相撞,導致張永成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張永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家富負事故次要責任。
(二)張永成產生搶救費用1848.65元,均由陳家富墊付。陳家富另墊付喪葬費20000元。
(三)川AXXX98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50萬及不計免賠率。
(四)劉淑瓊系張永成母親,生于1951年11月3日。張XX系張永成父親,生于1945年6月4日。張永秀系張永成妹妹,生于1973年9月2日。張永成生前未結婚。
(五)各方當事人對張永成因交通事故死亡產生的以下損失無異議:醫療費1848.65元,死亡賠償金447360元,喪葬費20897.5元。各方一致同意扣除15%醫療費自費部分。
二、爭議的事項及對爭議事項的認定
(一)被扶養人生活費。成都市武侯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出具的離退休人員基本信息顯示,劉淑瓊當前每月領取養老金1264元,張XX當前每月領取養老金2239.39元,均超過按照2013年度四川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從張永成處應獲得的扶養費,故劉淑瓊、張XX有固定生活來源,對其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予支持。
(二)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費用。因劉淑瓊、張XX均為離退休人員,且居住在成都,同時其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因處理喪葬事宜而產生的交通費用的具體金額,故本院酌情認可1000元。
(三)精神損害撫慰金。張永成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本院酌情認定30000元。
判決結果
根據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確定張永成承擔60%責任,陳家富承擔40%責任。川AXXX98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限額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故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張永成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總額為501106.15元(各項損失金額明細見附表)。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11571.35元(醫療費1848.65-自費醫療費用277.3元+傷殘項11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155703元〔(389534.8-277.3)X40%〕,陳家富自行承擔110.92元(自費醫療費用277.3元X40%)。因陳家富已墊付21848.65元,還應獲返21737.73元。故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245536.62元,支付陳家富21737.73元。原告其它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劉淑瓊、張XX245536.62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被告陳家富21737.73元;
三、駁回原告劉淑瓊、張XX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6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劉淑瓊、張XX負擔1068元,被告陳家富負擔71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杜偉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彭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