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縣恒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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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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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117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唐河縣人民法院 2016-03-20
原告唐河縣恒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69219763-2。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哲,河南匡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67005119-X。
法定代表人,王新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羅亍亍,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唐河縣恒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哲,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6年3月5日9時00分,原告司機郭蘭停駕駛豫R×××××號(豫RXXX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合肥繞城高速由東向西行駛至下行線104公里處附近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發生側翻,造成原告司機郭蘭停受傷,高速公路護欄、路面及車輛損壞。此事故經合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三大隊以“第3401906201604934號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原告司機郭蘭停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因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等保險,現依法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32655元,訴訟費用、鑒定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唐河縣恒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1、事故認定書、現場照片,以證明事故的發生、責任劃分及事故對方受損車輛的事實;
2、安徽國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路政大隊出具的發票、公路及其它設施損壞清單,證實原告因本事故賠償高速公路設施損壞費用合計12570元;
3、機動車鑒定估損報告及鑒定費票據,以證明原告車輛在本事故中的車損為115085元及為此支出的鑒定費5000元;
4、車輛的駕駛證、行車證、保險單,以證明車輛情況、車輛駕駛情況和保險投保情況。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如果事故發生屬實,且肇事車輛能夠提供行車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營運證、保險單情況下,同意在承保范圍內承擔原告的合理損失;另外掛車在被告保險公司并未查到投保信息,應有掛車保險參與承擔原告的合理損失,原告訴求過高,車損部分應扣除殘值;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2有異議,認為是原告和路政公司之間的協議,對保險公司并無約束力,保險公司有權重新核損;對證據3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車損鑒定過高,且未提供正規的修車發票,不能證明真實的車損信息,要求對車損重新鑒定,另鑒定費非正規發票,保險公司不予承擔。對證據3其中施救費有異議,認為施救費主張過高。對證據4無異議。
合議庭評議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2路產損失部分,原告提供有收款人安徽鍋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發票、設施損壞清單,能夠證實原告給路政公司造成的損失,被告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的情況下,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予以采信;車損評估系由法院委托鑒定,依照法定程序做出,被告也未指出評定程序及評定結果具體違法之處,且原告在未同時提供修車發票情況下,也并不影響車損鑒定和鑒定結果,故本院認定為有效證據,被告申請重新鑒定不予支持。故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認定為有效證據。
依據原被告陳述及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6年3月5日9時00分,原告司機郭蘭停駕駛豫R×××××號(豫RXXX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合肥繞城高速由東向西行駛至下行線104公里處附近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發生側翻,造成原告司機郭蘭停受傷,高速公路護欄、路面及車輛損壞。此事故經合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三大隊以“第3401906201604934號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原告司機郭蘭停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事故車輛豫R×××××號(豫RXXX3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南陽市宛鑫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的車損情況進行鑒定,該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出具“宛鑫車估字(W2016)第0126號鑒定估損報告”確認:“1.豫R×××××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修復價值較高,建議報廢;2.本次評估豫R×××××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評估估損值為123845.00元,3.本次評估的豫R×××××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殘值為8760元”。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原告賠償案外人安徽國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設施損壞費用合計12570元。
再查明,原告車輛豫R×××××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其中交強險的保險限額為122000元(其中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限額是1000000元,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是206640元。本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原告司機郭蘭停駕駛豫R×××××號(豫RXXX3掛)重型半掛牽引沿合肥繞城高速由東向西行駛至下行線104公里處附近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發生側翻,造成原告司機郭蘭停受傷,高速公路護欄、路面及車輛損壞。原告司機郭蘭停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實清楚。
關于原告請求賠償的項目和數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如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原告賠償的項目是車輛損失、施救費。具體為:
1、車輛損失115085元(123845.00-8760);
2、高速公路損失12570元;
上述賠償項目合計127655元,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如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豫豫R×××××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唐河縣恒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損失2000元;不足部分在豫R×××××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唐河縣恒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損失1057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豫R×××××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唐河縣恒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損失115085元。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50元,鑒定費5000元,共計79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同時預交上訴案件的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楊基石
代理審判員 賈中升
人民陪審員 崔貴生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李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