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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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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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4376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 2016-11-14
原告:姜X,男,漢族,住唐山市路北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
負責人:史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祖X,該公司職工。
原告姜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祖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姜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費106997元、鑒定費3200元,合計110197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20日19時20分,姜浩駕駛原告名下冀B×××××號車行駛至祥富里小區709樓4門口由于光線不足不慎掉入坑中。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事故民警出警判定姜浩負事故全部責任。此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106997元、鑒定費3200元。冀B×××××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車損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因被告怠于理賠,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車損為單方委托公估,程序不合法,申請重新鑒定,車輛損失已超過新車輛的實際價值,應該推定全損處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經原告姜X委托,北京全天候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B×××××號車損失進行評估并出具公估報告書1份,結論為:冀B×××××號車更換配件金額合計102650元、工時費用合計6400元、殘值估價金額2053元,估損金額總計106997元。原告支出公估費3200元。原告姜X主張該車于定損后進行了修理,對此提供配件明細1份、配件費發票1張和維修費發票7張。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書不認可,主張估損數額過高,申請對車輛損失重新鑒定,但未提供相反的證據。
本院認為,冀B×××××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商業保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事故造成的相關合理損失應當理賠。因原告姜X提交的冀B×××××號車公估報告扣減殘值過低,本院酌情扣減殘值20530元,故該車實際損失應為88520元。因原告姜X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公估前通知了被告某保險公司,故本院對其主張的公估費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雖申請對車輛損失重新鑒定,但未提供相關證據,故對被告的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準許。
綜上所述,原告姜X的合理損失合計8852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姜X保險理賠款人民幣88520元;
二、駁回原告姜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04元,減半收取計1252元,由原告姜X負擔247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0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孟 靜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劉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