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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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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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民終字第92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1-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繁峙縣。
負責人亢智剛,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永林,男,漢族,忻州市忻府區人,系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繁峙縣人,住繁峙縣。
委托代理人閆兆瑞,男,漢族,忻州市忻府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繁峙縣人民法院(2015)繁民初字第3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永林,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閆兆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人民法院查明,2014年9月15日15時許,王XX駕駛自己所有的晉AXXXXX大眾牌(CC)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繁峙縣南路梁家莊村附近時,因躲避路口拐彎出來的機動車,操作不慎撞到路邊的樹上,造成晉AXXXXX大眾牌(CC)小型轎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繁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王XX為其肇事車在某保險公司以王XX為被保險人投保了一份車輛損失險,并投有不計免賠率附加險,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29萬,保險期間為2014年7月27日至2015年7月26日,本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生后,王XX于2014年11月28日委托山西金石司法鑒定中心對肇事車輛之車損進行司法鑒定,該中心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評鑒字第10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晉AXXXXX大眾牌(CC)小型轎車損失金額為164695元,車損結論未含殘值,建議雙方協商處理殘值問題。鑒定期間王XX支付鑒定費5000元。
原審人民法院認為,本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為王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庭審中王XX、某保險公司對此均無異議,原審法院對此責任劃分予以認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當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材料及時核定損失,對依法應當賠償的項目和金額,按照保險責任,履行合同和法律規定的理賠義務。本案中,王XX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對王XX的合理損失及時予以理賠,故對王XX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王XX訴請的經濟損失為車輛損失及鑒定費用,其車輛損失經金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164695元,某保險公司雖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但不既申請重新鑒定,又未提供以推翻該鑒定結論之證據,故對其異議不予采信。因該鑒定結論中未扣除殘值,庭審中雙方對殘值數額也未達成一致意見,酌情按10%扣除其殘值,即殘值應為16469.5元(164695x10%)。故王XX車損在扣除殘值后應為148225.5元。對該損失予以支持。鑒定費5000元系王XX在雙方就理賠問題發生爭議后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時的實際支出,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綜上,王XX作為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共計造成153225.5元的經濟損失,該損失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29萬元的保險限額內對其進行賠付,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與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王XX保險賠償金153225.5元;二、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不服上述判決,提起上訴,請求:1、二審法院改判車輛損失為48373.5元;2、依法改判取消案件受理費3500元及鑒定費5000元。其上訴理由:1、該車輛受損后前往汽修廠進行維修,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理賠應以王XX的實際損失為準,王XX受損車輛既然已經修復,應提供修理費發票及清單,購買配件的供貨單等證據,以說明實際修復過程中更換配件型號及價格,維修工費等實際花費情況,一審采用證據不當;2、一審判決承擔案件受理費3500元及鑒定費5000元應予取消。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相同。
另查明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王XX保險賠償金153225.5元是由兩部分構成,即:車損保險賠償金148225.5元,鑒定費5000元。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王XX所簽財產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主張權利、履行義務。在本案中、投保人王XX駕駛轎車晉AXXXXX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為投保人王XX應負全部責任,且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造成車輛損失為164695元(含殘值)。根據保險合同相關條款,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金額限額290000元內予以賠償。上訴人認為,王XX受損車輛既然已經修復,應提供修理費發票及清單,購買配件的供貨單等證據,以說明實際修復過程中更換配件型號及價格,維修公費等實際花費情況。但上訴人并沒有向法庭舉證證明實際修理費用,也沒有向法庭申請調取相關證據,更沒有舉證證明法庭不能采信山西金石司法鑒定中心(2014)評鑒字第10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事實和理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惫时驹簩ι显V人的上訴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另上訴人提出的鑒定費和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鑒定費系被上訴人實際支出,應予支持。訴訟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的規定,依法應由上訴人負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6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樊永生
審判員 李小榮
審判員 張李霞
二一六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黃立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