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郭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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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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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70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15-10-1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
代表人:陳寶珠,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崔X,安徽皖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XX,男,漢族,住安徽省阜南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郭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嚴兆俠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郭XX經本院送達出庭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訴稱:2014年9月20日10時許,被告郭XX在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車牌號為皖KXXXXX的兩輛摩托車上路行駛,將在非機動車道上行走的行人馬德英撞傷住院,經阜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做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郭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發后,馬德英起訴至阜南縣人民法院,要求我單位與郭XX承擔賠償責任,阜南縣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92號民事判決,認定由于事故車輛在我單位投保有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我單位先行墊付馬德英賠償款39821.49元,依據《機動車交通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之規定,駕駛人員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墊付并有權向侵權人追償。我單位依據判決書已于2015年4月29日將全部賠償履行完畢,現行使權利向被告追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XX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保險賠償金39821.49元。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資格證明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主體資格。
證據二、阜南縣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00392號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駕駛的車輛為機動車,被告是無證駕駛,法院判令原告墊付受害者多項損失39821.49元。
證據三、工商銀行的電子回單復印件一份。證明:法院判決后,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已將法院判決的賠償款履行完畢。
被告郭XX未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10時許,郭XX在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車牌號為皖KXXXXX的兩輛摩托車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202省道242KM+350M處,與由路東向路西橫過道路且已經在非機動車道內行走的行人馬德英撞傷住院,經阜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做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郭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阜南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003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馬德英各項損失39821.49元;二、被告郭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馬德英各項損失16062.52元;三、駁回原告馬德英的其他訴訟請求。2015年4月29日,原告通過工商銀行的電子匯款,將39821.49元匯到阜南縣人民法院執行庭賬戶上,原告某保險公司履行了墊付賠償的義務。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郭XX未取得駕駛資格證駕駛兩輛摩托車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202省道242KM+350M處,與由路東向路西橫過道路且已經在非機動車道內行走的行人馬德英撞傷住院,經阜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做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郭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阜南縣人民法院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003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馬德英各項損失39821.49元,且已履行完畢。現原告依據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及支付憑證向被告郭XX主張追償權,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郭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墊付的保險賠償款39821.4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6元,由被告郭XX負擔398元,本院減收39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嚴兆俠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