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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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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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456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16-12-06
原告:李XX,男,漢族,住安徽省阜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安徽淮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縣。
主要負責人:夏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安徽藍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賠款141586元,(其中車損88786元、賠償三者車損50000元、施救費28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6年1月27日0時,原告駕駛皖KXXXXX號轎車,沿阜南縣X048線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阜南縣王店孜鄉王店村劉大塘路段,在超越前方車輛時與孫傳意駕駛的李永剛所有的皖k71098號車輛,造成二車受損,孫傳意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交警隊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公司人員對原告車損扣除殘值后為88786元,后原告又賠償三者李永剛車損50000元,另支付施救費2800元。原告就賠償事宜多次找被告協商,被告均拒絕賠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訴諸法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起交通事故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原告在接受調查時,和案外人車輛所有人陳述不一致,因此,案發時原告不是實際的駕駛員,被告不承擔賠償的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月27日0時,原告駕駛皖KXXXXX號轎車,沿阜南縣X048線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阜南縣王店孜鄉王店村劉大塘路段,在超越前方車輛時與孫傳意駕駛的李永剛所有的皖k71098號車輛,造成二車受損,孫傳意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交警隊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公司人員對原告車損扣除殘值后為88786元,后原告又賠償三者李永剛車損50000元,另支付施救費2800元。原告于2015年11月14日在被告處為其車牌號為皖KXXXXX號車投保了機動車保險。保險期限:自2015年11月15日零時起至2016年11月14日二十四日止,其中投保的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為142800元,商業第三責任險限額300000元,且不計免陪。
本院認為,原告李XX向被告投車輛損失險及商業第三責任險,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協議。原告已按規定交納保險費。該合同保險期間自2015年11月15日零時起至2016年11月14日二十四日止。在保險期限內,原告駕駛皖KXXXXX號轎車,沿阜南縣X048線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阜南縣王店孜鄉王店村劉大塘路段,在超越前方車輛時與孫傳意駕駛的李永剛所有的皖k71098號車輛,造成二車受損,孫傳意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交警隊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起交通事故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原告在接受調查時,和案外人車輛所有人陳述不一致,因此,案發時原告不是實際的駕駛員,被告不承擔賠償的責任。但被告提供證據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本院對被告此辯解不予支持。開庭審理中,被告對原告提供證據有異議,但在法庭規定的時間內未申請鑒定,也未提供證據推翻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予以認定。事故發生后,被告公司人員對原告車損扣除殘值后為88786元,后原告又賠償三者李永剛車損50000元,另支付施救費2800元。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141586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XX損失14158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3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566元,本院減收156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嚴兆俠
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 姚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