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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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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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4437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 2016-12-20
原告:劉XX,男,漢族,住唐山市豐潤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學院路西側唐山金融大廈A座16層。
負責人:曹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XX,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車輛損失費23005元、評估費1380元、施救費4000元和路產損失3620元,共計32005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5月11日20時05分許,甄強(司機)駕駛原告所有的冀B×××××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唐曹高速公路曹妃甸方向10公里400米處時被畢生駕駛的冀B×××××重型自卸貨車追尾相撞,造成原告車輛受損和高速公路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唐曹高速大隊認定,甄強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畢生負事故主要責任,唐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無責任。原告車輛損失經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損失為23005元,支出公估費1380元、施救費4000元,賠付路產損失3620元。因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強制險和商業險(商業險包括車損險三者險),故被告應當承擔原告的各項損失。因與被告協商理賠事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按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給與賠償。
被告人壽財險唐山支公辯稱,在被保險車行駛證、駕駛證、營運證、從業資格證齊全、合法有效,且無免賠、拒賠的前提下,被告對其合理合法損失賠付。本案中被保險車承擔次要責任,被告應在不超過總損失的30%的比例內承擔責任。公估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未通知被告,鑒定程序違法。施救費過高,應按照河北省道路施救費標準計算。本案中,原告的路產損失為原告單方賠付第三者,并沒有通知被告定損,且被保險車承擔次要責任,故對其數額不認可。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生后,原告劉XX賠償唐山市公路路政管理處路產損失3620元。經冀B×××××號車輛司機甄強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B×××××號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并出具公估報告書,結論為,估損金額總計23005元,其中更換配件金額為16605元、維修項目金額為6800元,殘值400元。支出公估費1380元。原告劉XX另主張施救費4000元,對此提供唐山市豐南區暢通汽車救援中心出具的發票一張。
另查,冀B×××××車輛靠掛于唐山市豐南區容通運輸有限公司之下,該公司出具證明表示,該車保險權益屬于劉XX本人,所發生一切事情與公司無關。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劉XX對其主張的冀B×××××號車輛損失提供了公估報告書為據,但因該評估結論書對車輛殘值扣減過低,本院以更換項目金額為基數酌情扣減殘值2000元,冀B×××××號車輛損失應為21405元。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在公估前通知被告,故對其主張的公估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對其主張的路產損失3620元及施救費4000元提供了賠償票據證實,本院予以認定。上述損失共計29025元,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項下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后,被告人壽財險唐山支公應在按30%的責任比例向原告劉XX賠付810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劉XX車輛損失費人民幣8108元;
二、駁回原告劉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00元,減半收取計300元,由原告劉XX負擔23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莉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劉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