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保平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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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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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133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 2015-12-28
原告楊保平,男,漢族,住大同市城區。
委托代理人要小品,山西星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區。
負責人張忠,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志華,山西寶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保平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要小品、被告委托代理人張志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2月23日11時30分許,原告駕駛京NIYXX號豐田牌小型客車由北馨南園小區由東向西駛入西環路非機動車時與由南向北在非機動車道騎二輪電動車的杜潤桃相撞,造成杜潤桃受傷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公交認字[2015]第1009號事故認定書,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杜潤桃無責任。杜潤桃受傷后,被送往大同市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脛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胸椎骨折、肋骨多處骨折等,出院后傷者杜潤桃經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構成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2015年5月9日原告與傷者杜潤桃達成賠償協議,由原告一次性賠償傷者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共計145000元,原告也于當天履行了賠償義務。原告所駕的京NIYXX號豐田牌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1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5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賠償傷者后,就該賠償事宜多次與被告進行協商,但被告均未履行賠償義務,無奈,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45000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針對自己的主張,原告提供以下證據:
1、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生及責任劃分。
2、機動車行駛證及駕駛證,證明肇事車輛及駕駛人員合法。
3、傷者杜潤桃的身份證、戶口,證明傷者系城鎮居民。
4、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及收條,證明原告已經履行賠償義務。
5、醫療費票據,證明傷者杜潤桃住院期間花費醫療費用15867.21元。
6、診斷證明、出院證明及病歷,證明傷者杜潤桃傷情及住院76天的事實。
7、保單,證明肇事車輛投保情況。
8、身份證、工資表及完稅證明,證明護理人員的身份及收入情況。
9、戶口、身份證,證明被撫養人身份(系傷者母親)。
10、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證明傷者杜潤桃的傷殘等級及支出鑒定費2200元。
11、交通費票據,證明支出交通費2210元。
被告辯稱,對事故發生、責任認定、投保情況均無異議。對于原告的損失,被告先在交強險內賠付,不足部分在商業三者險內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付。本案的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保險人不予承擔。原告需對其訴求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保險人不予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的部分賠償請求項目和金額有異議。
被告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京NXXXXX號豐田牌小型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限額1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為2015年1月28日至2016年1月27日。被保險人為原告楊保平。2015年2月23日11時30分許,楊保平駕駛京NXXXXX號豐田牌小型客車由北馨南園小區由東向西駛入西環路非機動車道時與由南向北在非機動車道騎二輪電動車的杜潤桃相撞,造成杜潤桃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保平負事故全部責任,杜潤桃無責任。2015年5月9日,原告楊保平與杜潤桃達成交通事故處理協議,由楊保平一次性賠償杜潤桃出院后療傷及各項綜合費用共計人民幣145000元。并于同日,楊保平將145000元賠付杜潤桃,杜潤桃為楊保平出具收條。
針對雙方爭議的賠償數額的問題,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醫療費,原告要求15867.21元,有原告提供的杜潤桃住院病歷和醫療費發票可以證實,被告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要求1140元,杜潤桃住院76天,每天按15元計算,被告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3、營養費,原告要求1140元,被告對此不予認可。本院認為,杜潤桃受傷致殘,確需營養,原告要求合理,本院予以確認。
4、殘疾賠償金,原告要求80871.84元,原告提供的鑒定意見書是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形式和內容均符合法定要求,可以證實杜潤桃的損傷構成九級傷殘和十級傷殘,被告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杜潤桃為城鎮人口,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要求殘疾賠償金24069元*16年*21%=80871.84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被撫養人生活費,原告要求3842元,被告對此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戶口登記卡不能證實杜潤桃與屈玉花的關系,要求被撫養人生活費,本院不予確認。
5、精神撫慰金,原告要求10500元,根據杜潤桃的傷情,原告要求合理,被告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6、鑒定費,原告要求2200元,有原告提供的鑒定費發票可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且該費用是為了確定杜潤桃的損傷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保險人承擔。被告辯稱不在理賠范圍,本院不予采納。
7、護理費,原告要求31887元,被告對此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提供護理人員的工資表及完稅證明,但未提供誤工損失的證明,被告對此也不予認可,對原告要求的護理費,本院不予確認。經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杜潤桃受傷后的護理期評定為5個月,原告要求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屬于重復主張。本院按照居民服務業的標準支持5個月的護理費12694.58元。
8、交通費,原告要求2210元,被告對此不予認可。本院認為,杜潤桃受傷住院,必然會產生交通費,根據住院情況,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
綜上,原告的損失共計125413.63元。
本院認為,原告楊保平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原告楊保平駕駛被保險車輛將杜潤桃撞傷,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杜潤桃受傷,經交警隊事故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楊保平對杜潤桃的損失已經賠償145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應當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107266.42元,其余8147.21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關于訴訟費,本案系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支付保險理賠金的保險合同糾紛,訴訟費應當按照《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敗訴方負擔。被告辯稱不應承擔訴訟費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楊保平117266.42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楊保平8147.2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00元,由原告負擔432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76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
審 判 長 張 麗 霞
人民陪審員 劉麗萍人民陪審員李建華
人民陪審員 劉麗萍人民陪審員李建華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 逐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