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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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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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752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 2015-11-10
原告:楊XX,男,漢族,住山西省陽高縣。
委托代理人:趙X,山西晉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區。
負責人: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男,漢族,系該公司職工,住單位宿舍。
原告楊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麗霞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趙X、被告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7月19日14時許,司機韓建國駕駛原告所有的晉BX、晉BBX掛號半掛牽引車由北向南行駛至109國道蔚縣214KM處路段,與對向行駛的北奔重卡自卸貨車碰撞,造成原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蔚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的司機承擔全部責任。因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與商業險,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付原告車損70763元,鑒定費3000元,施救費11000元,拖車費2060元,賠償路產損失2400元,共計89223元。原告起訴請求1、被告賠付原告車損70763元、鑒定費3000元,施救費11000元,拖車費2060元,賠償路產損失2400元,共計89223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對事故的發生、責任認定無異議,該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主車限額216000元,掛車限額78300元的車輛損失險和交強險及限額100萬第三者責任險。對路產損失的賠償金額無異議,對原告起訴的車損有異議。對本案產生的訴訟費,鑒定費保險公司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晉BX、晉BBX掛車輛登記在原告楊XX名下。陽高縣金威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為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主車限額216000元和掛車限額783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105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陽高縣金威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證明“晉BX、晉BBX掛大運牌半掛牽引車屬于楊XX所有,其經營權也一直屬于楊XX所有,因該車輛是從我公司租賃,因此該車輛投保時將我公司列為被保險人,而實際的真正受益人為楊XX本人?!?015年7月19日14時50分許,韓建國駕駛晉BX、晉BB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北向南行駛至109國道蔚縣214KM處路段駛入公路左側,與對向行駛的張鑫品駕駛的北奔重卡自卸貨車相撞,后晉BX、晉BB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側翻,致晉BX、晉BB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乘車人楊XX、駕駛人張鑫品受傷,兩車及行道樹不同程度損壞。經蔚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韓建國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鑫品、楊XX無責任。
針對雙方爭議的賠償數額的問題,1、車輛損失費,原告要求晉BX牽引車修理費45980元,晉BBX掛半掛車修理費24783元,并提供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的價格評估意見書,被告認為是原告的單方委托,并且沒有給被告合理的車損核定期限。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價格評估意見書,是有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該評估報告的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價格評估意見書是2015年8月20日出具,據事故發生已經一個月,被告認為是原告不配合被告定損,但未出具證據證實。認為是原告的單方委托鑒定,又未提供足以反駁該鑒定意見的證據,對被告辯解,本院不予采納。2、施救費,原告要求13060元,被告對發票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實是本次事故發生的施救費且施救費用不合理。本院認為,原告車輛發生事故造成側翻,必然會產生施救費,原告提供的蔚縣運輸公司施救費發票可以證實原告支付施救費11000元,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將事故車輛拖回大同,花費的施救費有擴大損失的嫌疑,對大同縣譽鑫汽車修理廠的拖車費2060元,本院不予確認。3、評估費,原告要求3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評估費發票可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且該費用是為了確定事故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辯稱不在理賠范圍,本院不予采納。4、路產損失,原告要求2400元,有原告提供的河北省損壞(占用)公路路產賠(補)償費專用收據和張鑫品的收條可以證實原告支付2400元,且被告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綜上,原告的損失共計87163元。
本院認為,被告與陽高縣金威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陽高縣金威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和行駛證證實車輛所有人為原告,保險利益歸原告所有。故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被告應當在車輛損失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84763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400元。關于訴訟費,本案系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支付保險理賠金的保險合同糾紛,訴訟費應當按照《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敗訴方負擔。被告辯稱不應承擔訴訟費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楊XX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楊XX400元,在車輛損失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楊XX8476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
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31元,減半收取,本院退還原告1015.5元,其余1015.5元,由原告負擔23.5元,被告負擔99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麗霞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馬羽佳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