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陜西某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馬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榆民初字第00607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 2015-03-17
原告陜西某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
原告馬X。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劉某。
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陳某。
委托代理人薛某。
原告陜西某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馬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劉晶獨任審理,于2015年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陜西某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馬X的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劉某,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陜西某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馬X訴稱:
2014年9月9日,原告陜西某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為陜KXXX78/陜KXXX0掛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2014年10月10日23時許,吳某某駕駛的陜KXXX878牽引貨車沿204省道由東向西行至省道204線大保當煤檢站處與同向尚某某駕駛的豫HXXX13、豫HXXXT掛牽引貨車尾部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神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事故認定:吳某某駕駛機動車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十六條二款之規定,吳某某承擔本事故的全部責任,尚某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方車輛受損經榆林市高新區鎮北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陜KXXX78/陜KXXX0掛車輛損失總額為105458元,維修后實際支出修理費105500元、施救費4900元、評估費3660元,共計114018元。原告方向被告提出索賠請求賠償無果后,致原告方出訴訟,請求為: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鑒定費、施救費等各項保險理賠金共計11401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1份、機動車商業保險單2份,用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原告為其所屬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4年9月10日零時起至2015年9月9日二十四時止的事實。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用以證明原告的車輛在本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責任劃分問題的事實。
3、陜KXXX78/陜KXXX0掛的行駛證、吳某某的駕駛證、證明各1份,用以證明肇事車輛系合法上路車輛及駕駛員吳某某具有合法駕駛資格的事實。
4、榆鎮北價評【2014】-0726號車損價格鑒定意見書一份、修理清單6支、修理費票據1支,用以證明陜KXXX78/陜KXXX0掛經榆林市高新區鎮北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陜KXXX78/陜KXXX0掛車輛損失總額為105458元,支出修理費105500元。
5、評估費發票、施救費發票各一份,用以證明陜KXXX78/陜KXXX0掛車因肇事產生的評估費3660元、施救費4900元的事實。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方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及發生了保險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及第三者公路設施受損系事實,但本案中鑒定費過高。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2、3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無異議;對證據4、5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鑒定費過高。
本院對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作如下認定:原告提交的證據1、2、3,被告無異議,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駕駛員吳某某具有合法駕駛資格,肇事車輛系合法上路車輛的事實。對本案有證明力,依法予以采信;證據4、5,能夠證明肇事車輛經鑒定車輛損失總額為105458元,因肇事產生評估費3660元、施救費4900元的事實,對本案有證明力,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查明以下事實:
2014年9月9日,原告陜西某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保險人)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約定:原告陜西某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為陜KXXX78號貨車購買了機動車輛損失險210000元,為陜KZ400號掛車購買了車輛損失險85000元,且均購買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4年9月10日零時至2015年9月9日24時止。2014年10月10日23時許,吳某某駕駛的陜KXXX878牽引貨車沿204省道由東向西行至省道204線大保當煤檢站處與同向尚某某駕駛的豫HXXX13、豫HXXXT掛牽引貨車尾部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神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事故認定:吳某某駕駛機動車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十六條二款之規定,吳某某承擔本事故的全部責任,尚某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方車輛受損經榆林市高新區鎮北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陜KXXX78/陜KXXX0掛車輛損失總額為105458元,施救費4900元、評估費3660元,共計114018元。原告方向被告提出索賠請求賠償無果,致原告方提起訴訟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另查明,原告馬X以分期付款方式在原告陜西某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購買了陜KXXX78/陜KXXX0掛車,原告馬X為陜KXXX78/陜KXXX0掛車的實際車主。
本院認為,原告陜西某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依法均確認為有效合同。原告陜西某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依約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投保的車輛陜KXXX78/陜KXXX0掛車在保險期間發生了保險事故,原告馬X允許的駕駛員吳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造成原告方車輛受損的事實,被告無異議。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被告不能履行賠償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賠償的違約責任。被告抗辯鑒定費用過高,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鑒定費、施救費等各項保險理賠金共計114018元。經審查,事故發生后原告方車輛受損經榆林市高新區鎮北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陜KXXX78/陜KXXX0掛車輛損失總額為105458元,施救費4900元、評估費3660元,共計114018元,為原告的實際損失,且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應當由被告賠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陜西某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馬X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人民幣11401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9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 晶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曉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