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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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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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初字第02325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 2015-04-30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劉某,系陜西王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劉某某,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李長鵬獨任審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劉某,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訴稱:原告系陜AXXXKK號途銳越野車的車主。2014年8月31日,原告在被告處為自已所有的陜AXXXKK號途銳越野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2015年1月23日,原告所有的車輛發(fā)生剮蹭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左前門、葉子板、輪眉等受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與被告的工作人員前往榆林德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4S店)進行定損,對該車損失確定為左前輪眉3705元、車輪內襯1034元、左前輪眉噴漆484元、左前輪眉更換396元、左前葉子板鈑金800元、左前葉子板噴漆1400元、左前車門鈑金800元、左前車門噴漆1900元、左前車門下護板拆裝308元,共計人民幣10827元。在車輛修理完畢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賠償,被告向原告僅賠償了4775.53元,其余不予賠償。致原告提起訴訟并提出訴訟請求為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6051.47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保險單各1份,用以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原告為其所屬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的事實。
2、原告的駕駛證、行駛證各1份,用以證明原告具有合法駕駛資格,肇事車輛系合法上路的事實。
3、接車預檢表1份、照片3張,用以證明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原告支出維修費10827元的事實。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并該車輛發(fā)生了保險事故造成其損失的事實,被告無異議。事故發(fā)生后,經被告定損其損失為人民幣4775.53元,被告已經實際賠償,現原告主張的損失,被告不予承擔,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1、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1份,用以證明本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對肇事車輛的定損金額為4775.53元的事實。
2、計算書列表1份,用以證明被告已經向原告實際賠償了4775.53元的事實。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2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證據3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有異議,認為該接車預檢表僅為4S店的維修建議,不能證明原告實際支出的維修金額,不予認可。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該確認書沒有原告的簽字確認,不予認可;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被告賠償的數額與實際損失不相符,應當按照原告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本院對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作如下認證:
原告提交的證據1、2,被告對真實性及證明目的無異議,來源合法,能夠證明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事實,對本案有證明力,依法予以采信;證據3,被告對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有異議,認為該接車預檢表僅為4S店的維修建議,不能證明原告實際支出的維修金額,不予認可。經審查,被告對原告實際支出的維修金額不能提供反駁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成立,該證據對本案有證明力,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證據1、2,原告對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沒有原告的簽字確認。經審查,對被告已經向原告賠償損失4775.53元的事實,原告無異議,該事實對本案有證明力,依法予以采信;對其證明目的,因被告不能提供由原告簽字確認的相關證據,其證明目的不予確認,對本案沒有證明力,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查明以下事實:
2014年8月31日,原告XX(被保險人)與被告簽訂了機動車保險合同,約定:投保車輛為陜AXXXKK號途銳越野車,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6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0元,均為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9月8日零時起至2015年9月7日24時止。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2015年1月23日,原告所有的車輛發(fā)生剮蹭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與被告的工作人員前往榆林德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4S店)進行定損,對該車損失確定為左前輪眉3703元、左前輪眉噴漆484元、左前輪眉更換396元、左前葉子板鈑金800元、左前葉子板噴漆1400元、左前車門鈑金800元、左前車門噴漆1900元、左前車門下護板拆裝308元,共計人民幣9791元。在車輛修理完畢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賠償,被告向原告賠償了4775.53元,其余5015.47元(9791元-4775.53元=5015.47元)不予賠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賠償無果,致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告XX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均確認為有效合同。原告依約向被告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原告投保的車輛陜AXXXKK號途銳越野車發(fā)生了保險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受損的事實,被告無異議。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且原告購買了不計免賠險。被告不能履行該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xù)賠償的違約責任。被告抗辯事故發(fā)生后,經被告定損其損失為人民幣4775.53元,被告已經實際賠償,現原告主張的損失,被告不予承擔。經審查,被告抗辯的事實沒有提供由原告簽字確認的相關證據證明,故其抗辯理由沒有事實依據,被告的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6051.47元的訴訟請求,經審查,原告車輛受損后經榆林德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4S店)進行定損損失為人民幣9791元,剩余損失5015.47元(9791元-4775.53元=5015.47元)。為原告的實際損失,且在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內,被告應當賠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XX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人民幣5015.4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長鵬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 張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