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榆林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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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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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702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 2015-04-28
原告榆林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某。
委托代理人顏某某。
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馮某某。
原告榆林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劉晶獨任審理,于2015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榆林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顏某某,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榆林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訴稱:2014年3月13日,原告榆林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為陜KXXX83號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2014年11月2日10時10分許,張某某駕駛陜KXXX83重型自卸貨車由東向西行駛時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駛許某某駕駛的魯HXXX39、魯HXXX1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時與由西向東趙某某駕駛的陜KXXX90重型自卸車發(fā)生碰撞后又與許某某駕駛的魯HXXX39、魯HXXX1掛半掛車發(fā)生掛擦,造成三方車輛受損、張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作出事故認定:張某某駕駛車輛其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不得超車”,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趙某某、許某某在此事故中不承擔責任。事故造成原告車輛陜KXXX83損失經(jīng)鑒定為68400元,定損費2060元,施救費、停車費及保管費2640元;第三者車輛陜KXXX90損失經(jīng)鑒定為25310元,定損費760元,施救費2070元。同時,造成張某某受傷花費醫(yī)療費4281元。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賠償無果,致原告提起訴訟并請求為: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陜KXXX90車損、定損費、施救費,陜KXXX83車損、定損費、施救費、司機張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等費用,共計10701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1份、機動車保險單1份、駕駛證、行駛證、復印各1份,用以證明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該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有合法的駕駛資格以及肇事車輛系合法上路車輛的事實。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用以證明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劃分的事實。
3、授權委托書1份、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1份、陜KXXX90鑒定意見書1份、陜KXXX83鑒定意見書1份、修車發(fā)票2支、收條1支、定損費發(fā)票2支、施救費發(fā)票2支,用以證明本次事故給陜KXXX90造成車輛損失25310元、定損費760元、施救費2070元,且給陜KXXX83造成車損68400元、定損費2060元、施救費2640元,以及原告已支付第三者車輛陜KXXX90修理費25000元,以上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
4、張某某診斷證明1份、住院病歷2份、住院票據(jù)3支,用以證明原告駕駛員張某某在本此事故受傷,產(chǎn)生醫(yī)療費4218元、誤工費670元、護工費6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應當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及發(fā)生了保險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和第三者車輛受損、原告車輛駕駛員張某某受傷系事實,對本次交通事故及責任劃分無異議,對原告合理的損失同意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定損清單1份,用以證明該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對于實際損失部件進行核實,定損應按照定損清單進行計算的事實。
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jù)1、2、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無異議。對證據(jù)3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有異議,認為原告提供的2份鑒定意見書在鑒定時,未告知保險公司參與,被告不予認可。定損費和施救費、停車費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予承擔;所提供的維修發(fā)票無維修單位蓋章,被告不予認可;對證據(jù)4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原告未提供本人及護理人員信息及工作證明,或勞務合同等,其誤工損失應當按照農(nóng)村賠償標準計算,護理費無證明不予賠償。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被告提供的定損清單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有異議,認為與該證據(jù)不具有法律效力,應以司法鑒定意見書為準。
本院對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作如下認證:
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被告對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無異議,且來源合法,能夠證明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險,發(fā)生了保險事故造成原告車輛、第三者車輛受損、張某某受傷的事實,對本案有證明力,依法予以采信;證據(jù)3被告有異議,經(jīng)審查,本次事故給第三者車輛陜KXXX90造成車輛損失25310元、定損費760元、施救費2070元,但原告實際向被告賠付25000元,該證據(jù)對本案有證明力,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供反駁的證據(jù)證明,該證據(jù)所確定的事實,對本案有證明力。依法予以采信;證據(jù)4,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能夠證明張某某因此事故受傷住院5天,花費醫(yī)療費4281元,該證據(jù)對本案有證明力,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查明以下事實:
2014年3月13日,原告榆林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被保險人)為陜KXXX38貨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約定:責任限額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等事項。同時雙方簽訂了機動車保險合同,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20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5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100000/座X1座,均為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2014年3月19日0時起至2015年3月18日24時止。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2014年11月2日10時10分許,張某某駕駛陜KXXX83重型自卸貨車由東向西行駛時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駛許某某駕駛的魯HXXX39、魯HXXX1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時與由西向東趙某某駕駛的陜KXXX90重型自卸車發(fā)生碰撞后又與許某某駕駛的魯HXXX39、魯HXXX1掛半掛車發(fā)生掛擦,發(fā)生了三方車輛受損、張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作出事故認定:張某某駕駛車輛其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不得超車”,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趙某某、許某某在此事故中不承擔責任。事故造成原告車輛陜KXXX83損失經(jīng)鑒定為68400元,定損費2060元,施救費2640元;第三者車輛陜KXXX90損失經(jīng)鑒定為25310元,定損費760元、施救費2070元,原告賠付第三者車輛損失25000元。張某某受傷后于2014年11月2日到榆林市星元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雙足部軟組織挫裂傷,住院治療5天,花費醫(yī)療費4281元。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賠償無果,致原告提起訴訟并提出上述請求。
另查明,張某某因此次事故支出醫(yī)療費4281元,住院治療5天,誤工費670元(134元X5天),護理費670元(134元X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30元X5天),以上共計5771元。
本院認為,原告榆林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體現(xiàn)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確認為有效合同。原告榆林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依約向被告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且原告購買了不計免賠險。且原告投保車輛陜KXXX83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張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造成原告及第三者車輛受損、張某某受傷的事實,被告無異議。被告不能履行賠償義務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xù)賠償?shù)倪`約責任。原告訴請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陜KXXX90車損、定損費、施救費,陜KXXX83車損、定損費、施救費、司機張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等費用,共計107011元。經(jīng)審查,張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5771元,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限額范圍內,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在被告處投保的車輛陜KXXX83損失經(jīng)鑒定為68400元,定損費2060元,施救費2640元,共計73100元為原告的實際損失且該損失金額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范圍內,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三者車輛陜KXXX90損失經(jīng)鑒定為25310元,原告實際賠償?shù)谌叩膿p失為25000元,該損失被告首先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財產(chǎn)損失中賠償2000元,剩余230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榆林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金人民幣2000元。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榆林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人民幣731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人民幣5771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人民幣23000元,共計人民幣10187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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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審判員 劉 晶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曉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