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陜西某集團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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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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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328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 2015-09-07
原告陜西某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偉全。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竇某。
原告陜西某集團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劉晶獨任審理,于2015年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于2015年6月8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某、陜西某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某某,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竇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陜西某集團有限公司、劉某某訴稱:陜KXXX71/陜KXXX23掛號重型半掛車登記車主為原告陜西某集團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原告劉某某。2014年9月9日,原告陜西某集團有限公司在被告處為陜KXXX71/陜KXXX23掛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2014年1月10日2時59分許,孫某駕駛陜KXXX71/陜KXXX23掛號重型半掛車,行駛至249國道鄧州市文渠街九龍路口北側轉彎路段時,車輛側翻,駕駛室內的高某某、高甲某倒出車外路面,車輛滑行與路旁樹木等相撞,致使孫某、高某某、高甲某死亡、車輛、財物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鄧公交認字[2014]第00478號道路交通責任認定書,認定:孫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某某、高甲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方陜KXXX71/陜KXXX23掛車輛損失經陜西鴻鵬律師事務所委托陜西榆林百信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為90580元。后原告方向被告提出賠償無果,致原告方提起訴訟并提出訴訟請求為:1、依法判令被告在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90580元;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方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用以證明孫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車輛受損的事實;
2、車輛行駛證1份,用以證明車輛所有人為陜西某集團有限公司;
3、孫某的駕駛證1份,用以證明孫某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
4、保險單3份,用以證明陜西某集團有限公司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2份保險:
5、車輛損失鑒定意見書1份,用以證明車輛損失90580元;
6、購車合同、夫妻關系證明、死亡證明各1份,用以證明高某某系陜KXXX71/陜KXXX3掛的實際車主,劉某某系高某某的丈夫,高某某已死亡的事實。
被告辯稱: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及在保險期間發生了保險事故是事實,但劉某某與保險合同沒有關系,主體資格不適格,且被告對車輛定損與原告要求賠償差距較大。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鑒定費票據1支,用以證明被告支出鑒定費4000元的事實,該項費用為推翻原告主張而支出,應由原告承擔的事實。
經被告申請,本院報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室對本案中原告方所有的陜KXXX71/陜KXXX3掛陜KXXX80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鑒定室委托榆林市高新區鎮北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該公司作出榆鎮北價評[2015]-1013號評估意見書,重新鑒定該車的車輛損失為82610元。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方提交的證據1、2、3、4、6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對原告提供的證據5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被告對原告方車輛定損為45898元,其中配件損失為43398元,公施1500元,施救費2100元,殘值為1100元,我公司定損與鑒定定損最大爭議在換件項目第31項,因為維修項目不應為更換項目。申請重新鑒定。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陜KXXX71/陜KZ273號車已經出賣,因此該鑒定無依據。
本院對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作如下認證:原告方提交的證據1、2、3、4、6,被告無異議,應為客觀真實,能夠證明原、被告雙方之間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以及原告所投保險種、保險金額、保險期限,本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責任劃分問題以及高某某系陜KXXX71/陜KXXX3掛的實際車主,劉某某系高某某的丈夫,高某某已死亡的事實,對本案有證明力,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5,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并對投保車輛的損失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經審查,準予被告申請重新鑒定,故對證據5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對證明目的不予采信;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能夠證明被告重新鑒定投保車輛損失,支出鑒定費4000元的事實,對其真實性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查明以下事實:
高某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原告陜西某集團有限公司處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了陜KXXX71/陜KXXX3掛,高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原告劉某某系高某某的配偶,在購車合同中簽訂了授權書。2014年9月9日,原告陜西某集團有限公司(被保險人)與被告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約定:投保車輛為陜KXXX71掛牽引車,責任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同時,雙方簽訂了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約定:主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220000元,掛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86400元,均為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9月14日零時起至2015年9月10日二十四時止的事實。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2014年1月10日2時59分許,孫某駕駛陜KXXX71/陜KXXX23掛號重型半掛車,行駛至249國道鄧州市文渠街九龍路口北側轉彎路段時,車輛側翻,駕駛室內的高某某、高甲某倒出車外路面,車輛滑行與路旁樹木等相撞,造成孫某、高某某、高甲某死亡、車輛、財物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鄧公交認字[2014]第00478號道路交通責任認定書,認定:孫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某某、高甲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方陜KXXX71/陜KXXX23掛車輛損失經陜西鴻鵬律師事務所委托陜西榆林百信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為90580元。后原告方向被告提出賠償無果,為此,原告方提起訴訟,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另查明,對陜西榆林百信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原告方所有的陜KXXX71/陜KXXX23掛車車輛鑒定車損為90580元,被告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經審查,準許其申請,經重新鑒定,確定原告方所有的陜KXXX71/陜KXXX23掛車車輛損失為82610元,原、被告對該鑒定意見均予以認可。被告支出鑒定費4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陜西某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依法確認為有效合同。原告依約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向原告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否則即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被告抗辯劉某某與保險合同沒有關系,主體資格不適格。經審查,原告劉某某配偶高某某與原告陜西某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分期付款購車合同》,原告劉某某在合同中簽訂了授權書,約定愿意與購車人(高某某)共同參與對分期付款欠款的償還等事項。此次交通肇事造成高某某死亡,作為配偶的劉某某可以作為本案原告,被告的該抗辯理由無事實依據支持,本院不予采納。原告方主張由被告賠償投保車的車輛損失90580元,經重新鑒定,確定原告方所有的陜KXXX71/陜KXXX23掛車車輛損失為82610元,對此原、被告均予以認可,故原告主張的投保車的車輛損失應為82610元。該費用為原告的實際損失應當由被告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承擔。據此,被告支出的鑒定費4000元,屬其查明事實的必要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陜西某集團有限公司、劉某某機動車損失保險金人民幣82610元。
二、鑒定費4000元,由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0元,由原告負擔90元,由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負擔9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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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審判員 劉 晶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 記 員 李曉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