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蘇某某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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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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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3608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 2015-01-22
原告蘇某某。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
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
原告蘇某某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李長鵬獨任審判,于2014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4年9月10日,因本案有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本案中止審理。2015年1月22日,經原告申請恢復訴訟。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白某某、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蘇某某訴稱:2014年3月14日,原告為其所有的陜KXXX97涂威小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3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200000元等。2014年3月14日18時30分許,原告駕駛被保險車輛在府谷縣府準線14KM+500M處由北向南行駛與由南向北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王某某駕駛的晉HXXX53比亞迪轎車相撞,致機動車駕駛人王某某及車上乘員毛某某、謝某受傷住院,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府谷縣交通警察大隊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在府谷縣交通警察大隊主持下調解,原告賠償第三者王某某、毛某某、謝某醫療費等人民幣各15000元。原告的車輛損失經陜西榆林正成信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車輛事故損失總額為189671元,鑒定費5700元。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賠償后無果。為此,原告提起訴訟并提出訴訟請求為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本車車輛損失189671元、鑒定費5700元、第三者車輛損失及人身損害賠償15000元,共計210371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單各1份,用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原告在被告處投交強險、商業險等保險險種的事實。
2、府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蘇某某駕駛證、行駛證各1份,用以證明本次事故發生屬實及事故責任劃分,原告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肇事車輛系合法上路行駛車輛的事實。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各1份,用以證明本次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隊主持調解,原告于2014年3月22日一次性賠付了第三者王某某等三人人身損害及車輛損失15000元的事實。
4、陜KXXX97車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收據1張,用以證明本次事故造成本車陜KXXX97損失為189671元,原告支出鑒定費5700元的事實。
5、毛某某基本信息1份、診斷證明書1份、門診處方4份、住院病歷1份、用藥清單1份、結算收據6支,用以證明毛某某因本次事故住院5天,共花醫療費等4496.67元的事實;
6、王某某身份證復印件、結算收據3支,用以證明王某某因本次事故花醫療費595.4元的事實。
7、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三終字第00679號民事判決書1份,用以證明原告與負次要責任車輛晉HXXX53號車駕駛人王某某達成的協議并不影響被告責任承擔的事實。
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肇事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了保險事故是事實。被告按照責任比例予以賠償原告的損失,鑒定費、訴訟費不予承擔,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2、3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對證據4、7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不予認可,鑒定費系間接損失,不予承擔;對證據5、6中的結算收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該結算收據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不予認可,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
本院對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作如下認證:原告提交的證據1、2、3被告無異議,來源合法且能夠證明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發生了保險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等事實,對本案有證明力,依法予以采信;證據4、5、6、7,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經審查,被告主張的事實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成立,該證據對本案有證明力,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查明以下事實:
2013年6月30日,原告蘇某某(被保險人)與被告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被保險機動車為陜KXXX97車,約定:責任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同時,雙方簽訂了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約定: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300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200000元,均為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均為2013年7月8日零時起至2014年7月7日24時止。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2014年3月14日18時30分許,原告駕駛陜KXXX97大眾牌小型越野客車在府谷縣府準線14KM+500M路段處由北向南行駛,與由南向北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王某某駕駛的晉HXXX53比亞迪轎車相撞,致機動車駕駛人王某某及車上乘員毛某某、謝某受傷住院,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4年3月24日,府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蘇某某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應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毛某某、謝某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事故造成陜KXXX97大眾牌小型越野客車受損,2014年5月30日,陜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委托陜西榆林正成信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對原告所有的陜KXXX97大眾牌小型越野客車事故車損進行司法鑒定,該鑒定所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陜榆正機司鑒所[2014]車鑒字1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陜KXXX97車事故損失金額為189671元。原告支出鑒定費5700元。同時事故造成第三者毛某某受傷,毛某某于2014年3月14日到陜西省府谷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14年3月19日出院,住院5天,花醫療費4496.67元。事故造成王某某受傷,王某某于2014年1月9日到陜西省府谷縣人民醫院門診治療,花醫療費595.40元。在府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主持下進行調解,結果為:1、王某某、毛某某、謝某住院醫療費、門診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以及車輛損失一切費用由陜KXXX97車方補償15000元后,剩余部分由晉HXXX53車方自己承擔。2、陜KXXX97車材料費、修理費、施救費以保險公司鑒定為準由本車方自己承擔。2014年3月22日,原告蘇某某向王某某賠償了15000元。后原告持相關賠償材料向被告提出賠償無果,原告提起訴訟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另查明,按照陜西省2014年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毛某某的護理費134元X5天=670元,誤工費134元X5天=6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X5天=150元,醫療費4496.67元,計人民幣5986.67元。
本院認為,原告蘇某某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及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均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效力性規定,依法確認為有效合同。原告依約向被告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原告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保險事故,且原告購買了不計免賠險的險種,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在機動車損失險等險種責任限額內進行理賠,被告不能履行賠償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賠償的違約責任。被告抗辯被告按照責任比例予以賠償原告的損失,鑒定費、訴訟費不予承擔的理由,經審查,因原告選擇的是合同糾紛之訴,被告理應承擔的是合同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未對第三者主張權利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之規定,被告不得以被保險車輛駕駛員應負主要責任,原告不向第三者主張權利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之規定,被告在向原告賠償后,可以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被告的該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被告抗辯鑒定費不予承擔,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本案中原告為鑒定車輛損失所支付的鑒定費為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被告承擔,被告的該抗辯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本車車輛損失189671元、鑒定費5700元、第三者車輛損失及人身損害賠償15000元,計人民幣210371元。經審查,原告主張陜KXXX97車車輛損失189671元、鑒定費5700元,計195371元的請求,在扣除對方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后,被告應賠償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人民幣193371元(195371元-2000元=193371元),未超出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范圍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第三者車輛損失及人身損害賠償15000元,經審查,毛某某醫療費人民幣4496.67元,王某某醫療費595.40元,計人民幣5092.07元,未超出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被告應當賠償。毛某某的誤工費等1490元(5986.67元-4496.67元=1490元)為原告的實際損失且未超出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被告亦應當賠償。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蘇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金人民幣5092.07元。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蘇某某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人民幣193371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人民幣1490元,共計人民幣19486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20元,由原告蘇某某負擔1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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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 李長鵬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張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