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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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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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濱港民初字第4103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2015-11-20
原告楊XX,男,漢族,無業,住天津市濱海新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東區,組織機構代碼675965724。
代表人楊慶華,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園,該公司行政事務部法務專員。
原告楊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竇華利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被告委托代理人張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訴稱,2015年6月18日20時30分,原告駕駛豫A×××××號“奔馳”牌轎車在津歧公路51公里100米處與行人張厚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張厚茂當場死亡,經交管部門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后,原告通過交警大隊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賠付死者家屬賠償金440000元。后原、被告因理賠問題協商未果,因此起訴到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墊付的死亡賠償金及財產損失賠償金共計112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為支持以上訴訟請求,原告楊XX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
證據2、死者張厚茂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天津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張厚茂尸體檢驗報告一份;
證據3、鹽山縣公安局千童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銷證明一份;
證據4、千童鎮十寨子村民委會員出具的證明復印件一份,證明張厚茂因交通事故死亡,已按當地風屬(俗)土葬;
證據5、原告與死者親屬簽訂的協議書復印件一份;
證據6、收條復印件三張,證明原告已賠付死者親屬440000元;
證據7、豫A×××××號“奔馳”牌轎車行車證復印件一份,原告駕駛證復印件一份;
證據8、交強險保險單復印件一份;
證據9、被告出具的拒賠告知函一份。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的駕駛證超過有效期,駕駛證狀態為逾期未換證、逾期未審驗,不應駕駛機動車,原告在本身有過錯的情況下仍駕駛機動車,造成行人張厚茂死亡的結果,根據法律規定,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等不具有機動車駕駛資格的人駕駛,視為未取得駕駛資格,因此,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協議書一份,證明原告已與死者親屬達成了賠償協議,該事故已處理完畢;
證據2、事故現場道路照片復印件四張;
證據3、拒賠告知函一份;
證據4、順豐速運特快專遞存根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在收到理賠材料后依據保險法的規定作出了拒賠告知,原告已簽收此告知函。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20時30分,原告駕駛豫A×××××號“奔馳”牌轎車沿津歧公路中心線東側第一條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津歧公路51公里100米處時,該車前部右側與由西向東橫過津歧公路的行人張厚茂身體接觸,造成張厚茂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港南治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厚茂不承擔事故責任。經該大隊調解,2015年7月1日,原告與死者親屬達成賠償協議:1、楊XX車損費用自負;2、楊XX一次性賠償張厚茂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父親張中杰贍養費等共計440000元整,此事故就此結案,今后發生任何事情與此事故無關。至2015年7月28日,原告依據該賠償協議賠付死者親屬44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未果,故而成訟。
另查,原告的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為2003年2月25日,2009年2月25日年檢,應于2015年2月25日前90日內申請換領新駕駛證,事發時,原告的駕駛證超過有效期限。
再查,豫A×××××號“奔馳”牌轎車的所有人原為案外人邢煜,2015年4月,原告購買該車。2015年5月4日,原告在被告處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5月6日至2016年5月5日。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及各自提交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豫A×××××號“奔馳”牌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被告同意承保,雙方所形成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所簽訂的《保險單》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本案保險事故發生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屬于被告承保的風險,事故發生后,原告已賠付死者親屬44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1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將相應的保險理賠款賠付給原告楊XX。
原告主張財產損失2000元,未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其已賠付死者張厚茂財產損失2000元,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被告主張原告的駕駛證過期,視為未取得駕駛資格,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關于“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應限定在以下幾種情況:駕駛人未在公安交管部門取得駕駛證、駕駛人超出駕駛證核定的車型駕駛車輛及駕駛人的駕駛證被公安交管部門吊銷或撤銷,本案中,原告所持未年檢的駕駛證駕駛車輛并不屬于上述情形,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原告的駕駛證并未被公安交管部門吊銷或撤銷,因此,本院對此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楊XX保險金110000元;
二、駁回原告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70元,由原告楊XX負擔2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24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竇華利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李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