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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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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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4511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法院 2016-12-12
原告:李XX,男,漢族,農(nóng)民,住天津市寶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天津市森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qū)、19、20層。
代表人:王勇,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于2016年9月30日轉為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任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任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險賠償款122334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4月29日,原告為其所有的冀H×××××重型廂式半掛車(以下全文簡稱冀H×××××車)在被告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2016年4月5日8時,案外人劉建民駕駛冀H×××××車和冀H×××××車在東麗區(qū)鵬潤攪拌站內(nèi)倒車時,行駛不慎導致車輛側翻的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認定,劉建民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16年4月21日,冀H×××××車經(jīng)天津安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車輛損失為116534元,并花費公估費5800元。因原告向被告理賠未果,原告提起訴訟。
某保險公司辯稱,涉訴冀H×××××車在被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附加不計免賠等險種。事故也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事故僅導致冀H×××××車部分部件損壞,并未產(chǎn)生原告主張的那么大損失,原告主張的部分損失與事故無關。且該車于2010年6月3日購置,投保時實際價值為71700元,原告主張的賠償數(shù)額超過了車輛實際價值,故被告僅同意賠償15690元,對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不同意賠償。
原、被告圍繞訴訟請求及抗辯主張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路外交通事故認定書、冀H×××××車的行駛證、保險單、《權益轉讓書》、原告身份證、天津安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保險公估從業(yè)人員資質證明,原告對被告提交的照片均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1、被告對原告提交的保險公估報告書不予認可,認為系被告單方委托鑒定,且被告對冀H×××××車估損部位和損失范圍與公估報告差異較大。本院認為,法律不否認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現(xiàn)被告沒有提供足以反駁保險公估報告書的證據(jù),故本院對該份證據(jù)予以采信。2、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公估費發(fā)票及修理費發(fā)票的真實性均沒有異議,只是不同意賠償公估費并認為修理費數(shù)額過高,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3、原告對被告提交的機動車輛估損單不予認可,該估損單系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被告自行制作,未得到原告的確認,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原告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系冀H×××××車的所有人,該車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等險別。其中,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為15萬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保單中記載的被保險人為天津市冠潼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潼公司)。
2016年4月5日8時36分許,案外人劉建民駕駛冀H×××××號車和冀H×××××車在東麗區(qū)鵬潤攪拌站院內(nèi)倒車時,車輛行駛不慎導致車輛側翻的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認定,劉建民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委托天津安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H×××××車損失價值進行評估,結論為車輛損壞維修費合計為116534元(已減殘值)。為此,原告支付公估費5800元。后該車進行了修理,原告支付修理費116534元。
另查,2016年6月1日,冠潼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載明:冀H×××××車投保時以冠潼公司名義簽訂保單,保險費由李XX支付,冠潼公司將保險單項下的保險金請求權等相關權利轉讓給李XX,由李XX對2016年4月5日的保險事故進行相關理賠或訴訟。
本院認為,被保險車輛為冀H×××××車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應受到法律保護。冀H×××××車于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原告系冀H×××××車的所有人,雖保險合同中記載的被保險人為冠潼公司,但冠潼公司出具了《權益轉讓書》將保險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原告,被告對此亦無異議,因此,原告有權向被告主張賠償保險金。冀H×××××車的損失價格,系經(jīng)天津安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作出,被告雖不予認可,但其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該公估公司在評估過程中存在違反評估程序、遺漏定價因素等情況進而擴大了認定的損失數(shù)額的情形。天津安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具備相應的資質,其作為獨立于原、被告之外的第三者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對冀H×××××車作出的評估結論具有客觀真實性,評估結論能夠作為認定冀H×××××車損失的依據(jù)。此外,冀H×××××車進行了修理,原告亦支出了修理費116534元,故此,本院確認冀H×××××車的損失價格為116534元。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費116534元,未超出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公估費5800元,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提出的冀H×××××車投保時實際價值為71700元,原告主張的賠償數(shù)額超過了車輛實際價值的抗辯主張,被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且如果該車輛的修復價值超出現(xiàn)車型市場交易價值,公估公司會作出全車推損的價值評估結論,但事實上,公估公司并未作出全車推損的價值評估結論,故本院對被告該抗辯主張不予采納。關于被告提出的原告主張的部分損失與保險事故無關的抗辯主張,因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李XX車輛損失費116534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李XX公估費5800元;
以上一、二項合計122334元,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4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nèi)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逾期不交納,視為放棄上訴權),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田培東
代理審判員 石金娟
人民陪審員 羅金榮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姜 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