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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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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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964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 2016-12-30
原告:劉XX,男,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XX,天津市寶坻區(qū)城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X,天津津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負責人:張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天津陳寶堂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在機動車商業(y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85420元(包括保險車輛損失80400元、評估費4020元、施救費1000元)。事實理由:原告為自有車輛(冀B×××××號北京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95500元)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2016年9月18日,原告駕駛保險車輛沿九園公路自東向西行駛至九園公路51公里加200米處,遇情況操作不當,保險車輛駛入南側路邊撞到行道樹側翻,造成保險車輛及樹木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原告劉XX負事故全部責任。天津市中信津建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保險車輛損失為80400元,原告并支付評估費4020元、施救費1000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投保事實和發(fā)生保險事故事實沒有異議;被告同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天津市中信津建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保險車輛損失過高,且該公司違反操作規(guī)程,未通知保險公司到場進行評估;評估費不屬保險賠償范圍,不予賠償。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為自有車輛(冀B×××××號北京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95500元)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2016年9月18日,原告駕駛保險車輛沿九園公路自東向西行駛至九園公路51公里加200米處,遇情況操作不當,保險車輛駛入南側路邊撞到行道樹側翻,造成保險車輛及樹木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原告劉XX負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雙方對上述事實沒有爭議,本院予以確認。天津市中信津建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保險車輛損失為80400元,原告并支付評估費4020元及施救費1000元。原告提供了天津市中信津建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評估費、施救費及修理費票據(jù)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被告主張?zhí)旖蚴兄行沤蚪C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保險車輛損失過高,但被告并未就天津市中信津建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結論有悖客觀真實提供證據(jù)。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自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涉訴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屬于保險責任,被告應依據(jù)保險合同賠償原告保險金。天津市中信津建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保險車輛損失為80400元,該公司具有評估定損資質,其根據(jù)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情況作出的評估報告能夠作為確定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jù)。《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依據(jù)保險法的上述規(guī)定并參照《天津市救援托運收費管理辦法》,本院對保險事故中發(fā)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核定如下:評估費4020元、施救費400元。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合計84820元,該損失未超過保險賠償限額,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應在不計免賠的車輛損失險項下賠償原告保險金84820元。
綜上所述,被告未依約賠償原告保險金,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不計免賠的車輛損失險項下賠償原告保險金8482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8元,由被告承擔(給付時間同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內遞交上訴狀同時,應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
審判員 屈雅梅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候繼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