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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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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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380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 2016-08-15
原告:余XX,女,漢族,在西山區團結鎮永靖小學工作,住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張X,男,彝族,云南省石林縣人,在中實法律服務所工作,住昆明市。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負責人:沈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萬XX,女,漢族,云南省建水縣人,系某保險公司職工,住昆明市。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余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8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余XX的委托代理人張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萬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余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付原告車輛損失人民幣6114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理由:2016年4月29日,張X駕駛原告云A×××××車自大理下關駛往大理賓川,在行駛至距賓川20余公里處時,因路面濕滑車輛側滑后失控,導致車輛左前輪及左門檻部與路邊石頭相撞后單方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車輛駕駛人及時向被告進行了報險,但被告并未派其定損員到現場進行定損,告知將車輛送至4S店對車輛進行了維修,車輛修復后,被告定損員告知原告先行墊付車輛修理費5564元,該費用及原告自行更換的左前輪胎的費用550元在一周內由被告直接賠付給原告。但是,在原告支付了該車修理費后,被告卻電話告知原因,因公司無法通過審核故之前的定損費用無法向原告進行賠付。現原告認為,被告的拒絕賠付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后,被告公司的定損員到4S店定損原告車輛損失為3050元,應當以此金額賠付。而在原告的證據中減震器和左前轉向節沒有到達更換的條件,該部分所以不應該由被告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5年12月24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為張X,被保險機動車廠牌型號為東風雪鐵龍DCXXX5LYGM轎車,車牌為云A×××××,保險內容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身劃痕損失險,保險期間為2016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2016年4月29日張X駕駛上述機動車,在行駛至賓川20余公里處發生單方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張X撥打報險電話,被告未當場派定損員到現場進行定損,系通知原告到云南合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定損。2016年5月11日,云南合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委托維修派工單》,載明維修項目:更換后車門鉸鏈、更換減震器、更換左前三角臂、更換左前轉向節、維修兩前輪動平衡、維修四輪定位、修復左側門檻、維修左前鋼圈做漆,共計費用5564元。2016年5月13日,云南合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載明車輛左側部位受損,由于機械件外觀無法判斷是否有損傷,待外觀修復完畢5月2日試車發現發現異常,在四輪定位中實際參數與基本參數較大,經維修師判斷需要更換轉向節及減震器。2016年5月17日,云南合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維修金額發票。經審查,被告認可云南合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系東風雪鐵龍系列汽車發生事故后合作的維修公司,其維修費用可以進行理賠。另查明,原告自行到個體戶譚劍處更換輪胎,其收據并非被告合作的修理公司出具的,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針對原告要求被告賠付原告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于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原告如約交付保險費用,被告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撥打報險電話,被告未派定損員及時到現場定損,卻通知原告將車輛開至云南合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定損維修,對于云南合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維修費用,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被告辯稱的觀點,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對其觀點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賠償損失人民幣5564元。
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余XX支付人民幣5564元。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XX承擔3元,由被告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2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代理審判員 歐陽俊杰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杜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