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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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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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一終字第127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安陽市龍安區。組織機構代碼:67807887-2。
負責人何軍,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領,男,該公司法律顧問,住鄭州市金水區。
委托代理人唐曉榮,女,該公司法律顧問,住鄭州市金水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杜XX,男,漢族,住安陽市龍安區。
委托代理人李國如,河南明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2014)龍民二初字第256號民事判決,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豫E×××××號自卸貨車的實際車主為原告,原告將該車掛靠在安陽市中盛運輸公司名下,并以該公司名義與被告簽訂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為245000元,同時約定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4年5月29日止。2013年12月14日16時45分,原告的司機杜五生駕駛豫E×××××號自卸貨車在安陽市龍安區馬投澗鎮老河溝村路段因操作不當發生車輛側翻的單方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原告支付鶴壁市淇濱區朋程汽車維修站施救費10000元。2013年12月16日,原告單方委托河南省天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其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河南省天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鑒定意見:豫E×××××號自卸貨車損失價值為72442元,原告支付鑒定費6000元。訴訟中,被告以原告單方委托車損評估,程序不公正,且評估內容與事實不符,評估損失過高為由,申請重新評估。經本院委托,2015年2月6日,河南正方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車損評估結果為:65239元,被告支付鑒定費35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原告雖然不是本案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但系本案保險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具有保險利益,可視為被保險人,因此應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且該合同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原告系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其單方委托評估機構對保險車輛做出的車損評估價格,程序存在瑕疵,且被告不予認可,對該評估價格不予采信。河南正方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車損評估結果65239元,程序合法、內容客觀,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車輛施救費10000元系處理交通事故產生的必要費用,且已實際發生,予以支持。對于被告辯稱車損數額應扣除殘值的主張,因被告未提交應扣除殘值的數額或者計算方法的證據,故對其該項辯稱,不予支持。綜上,原告本次事故的車損65239元及施救費10000元,合計75239元,未超出保險金額,應由被告進行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付原告杜XX保險金人民幣75239元;二、駁回原告杜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10元,由原告杜XX負擔人民幣30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人民幣1708元。第一次鑒定費人民幣6000元,由原告杜XX負擔,第二次鑒定費人民幣35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被上訴人要求的車輛施救費過高,與實際損失不符,評估未扣除相應殘值部分。請求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杜XX答辯稱,評估報告客觀真實,施救費合理,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單方委托評估機構對保險車輛做出的車損評估價格,程序存在瑕疵,又委托河南正方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重新出具的車損評估,程序合法、內容客觀。評估結論車輛損失為65239元,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保險別為機動車損失保險,其又未提交應扣除殘值依據,原審判決認定損失數額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的車輛施救費10000元系已實際發生,應與支持。故對其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裴紅衛
審判員 李 曉
審判員 智詠梅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張 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