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XX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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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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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637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 2016-03-20
原告余XX,女,漢族,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唐晨曦,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利超,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機構代碼:73623793-2。
負責人張渝,職務:總經理。
原告余XX與被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殷剛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XX的委托代理人唐晨曦、趙利超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余XX訴稱:2014年5月22日,原告在被告處投保兩份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中,每份保險的醫療費保險限額為7000元,住院津貼為100元,意外傷害殘疾為8萬元,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為10萬元。2015年3月27日,原告在操作機器時意外被液壓機壓傷右手,造成嚴重傷害。后經住院114天,花去醫療費35993.29元,并已構成殘疾。根據保險合同向被告索賠未果。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補助費、傷殘賠償金、住院津貼、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17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原告余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兩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240元。被告給原告出具了隨心保―新君盛越澤保險卡兩張。保險期間分別為從2014年05月25日00時到2015年05月24日24時和從2014年06月07日00時到2015年06月06日24時。其中,每份保險的醫療費保險限額為7000元,住院津貼為100元,意外傷害殘疾為80000元,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為100000元。2015年3月27日,原告在操作機器時意外被液壓機壓傷右手,被送往虞城縣中醫院住院治療69天,后轉診至商丘第一人民醫院分院住院兩次。分別為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7月10日,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10日,共計45天,三次住院共花去醫療費35993元。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到商丘木蘭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了傷殘鑒定,2015年9月15日該所出具商丘木蘭司鑒所(2015)臨鑒字第0125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余XX外傷致右手中指近側指間關節活動稍受限,遠側指間關節活動明顯受限,致右手環指近側及遠側指間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致右手小指自掌指間關節以遠缺如,構成八級傷殘。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另查明:2015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5576元/年。2014年河南省私營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為27414元/年。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原告余XX在被告太平洋保險險公司投保兩份人身意外傷害險,原告余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形成合同關系,屬有效合同。原告余XX作為被保險人在操作機器時受傷,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依照法定賠償項目、標準,原告余XX損失為:醫療費35993元。誤工費為8562元(27414元/年÷365天×114天)。護理費為8562元(27414元/年÷365天×114天)。營養費1140元(10元/天×114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420元(30元/天×114天)。殘疾賠償金153456元(25576元/年×20年×30%)。以上合計211133元。因原告投保了兩份隨心保―新君盛越澤保險,依據合同約定,每份醫療費保險限額為7000元,兩份保險共計14000元。被告應在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4000元,意外傷害殘疾單份保險傷殘限額為80000元,兩份保險限額共計160000元,被告應在意外傷害殘疾限額內賠償原告傷殘賠償金153456元。原告誤工費8562元、護理費為8562元、營養費11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20元,共計21684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兩份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43368元(21684元×2份),住院津貼100元×2份=200元。原告請求支付交通費未提供相關證據,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某保險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其放棄抗辯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余XX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1102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余XX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2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第一項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2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殷 剛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 欒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