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XX和鐘點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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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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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6535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 2017-01-17
原告:宜XX和鐘點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宜賓市翠屏區。
法定代表人:楊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四川戎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115199810731203。
委托訴訟代理人:童X,四川戎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115201511546320。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宜賓市翠屏區。
負責人:李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古X,公司員工。
原告宜XX和鐘點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家和鐘點服務公司)訴被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童X、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古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家和鐘點服務公司提出訴訟請求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保險金4萬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1日,原告職工張培松下班騎摩托車回家途中不慎摔傷,傷后在宜賓骨科醫院住院治療,病情好轉后出院。2016年8月3日,原告四川金沙司法鑒定所對張培松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確定為十級傷殘。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雇主責任險,保險期限為2015年9月22日至2016年9月21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多次聯系被告理賠均沒有賠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方已賠付原告本次事故受傷職工張培松醫療費13845.71元,誤工費1920元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扣除,我司認可原告的十級傷殘,認可死亡傷殘賠償金額40萬元的10%即4萬元。我司不承擔訴訟費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司法鑒定意見書》、保險單等證據;被告提交了《賠款計算書》1份證據;原、被告對對方出示的證據三性均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9月21日,原告(被保險人)與被告簽訂《雇主責任保險單(A款)》,約定:每次事故每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每人40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4萬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9月22日0時起至2016年9月21日24時止。《雇主責任保險單(A款)條款》約定:雇主責任保險傷殘賠償比例表載明十級傷殘按合同約定每人傷亡責任限額的10%賠付。
2016年8月12日,四川金沙司法鑒定所出具川金司鑒所【2016】臨鑒字第523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因張培松下班騎摩托車回家途中不慎摔傷經住院治療好轉后出院,對張培松傷殘等級進行鑒定,評定為十級傷殘。
庭審中,原告認可已收到被告賠付的醫療費、護理費共計13845.71元,其中誤工費1920元,同意在本案中扣除被告已付誤工費192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雇主責任保險單(A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合同。本案所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被告應當依約履行保險賠償義務。被告認可賠付原告死亡傷殘賠償金4萬元符合合同約定,對于被告已支付的護理費1920元,雙方均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扣除,故原告主張被告賠付保險金4萬元,本院依法支持為被告賠付原告保險金38080元(40000-1920)。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支付原告宜XX和鐘點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保險金38080元。
案件受理費1402元,減半收取70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牟冬勤
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