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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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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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72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長市人民法院 2016-03-16
原告:孫XX,男,漢族,初中文化,個體運輸戶,住安徽省天長市。
委托代理人:繆XX,天長市冶山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宿州市國土資源局綜合樓東裙樓1-4層),組織機構代碼67890523-3。
負責人:關X,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公司員工。
原告孫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緒凱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XX及委托代理人繆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XX訴稱:2015年12月2日12時50分,其駕駛皖16/34147變型拖拉機,沿天長市X084線由北向南行駛,途徑12KM+400m路段,因疏于觀察,與對面田亞平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相撞,造成田亞平受傷、二輪摩托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天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查認定,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田亞平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田亞平受傷后被送往天長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腦震蕩、頭面部四肢軟組織挫傷、肺挫傷及左額頭皮裂傷等,住院治療38天,其墊付了醫療費16798.13元。出院醫囑:休息一個半月、門診隨訪等。田亞平出院后就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及摩托車損失向其主張,經協調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達成一致賠償意見,由其支付摩托車修理費600元、施救費250元,同時賠償受害人田亞平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8000元。因其駕駛的皖16/34147變型拖拉機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3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保險,且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25648.23元,應由被告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理賠,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被告在商業保險限額進行理賠。現其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具此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對本起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事故車輛皖16/1634147在其處投保了交強險及3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其同意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按照商業三者險的合同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賠償傷者8000元損失明顯過高;對醫療費部分,由于原告不能提供醫療發票原件,無法核實該費用是否存在重復報銷情形,故不同意賠償;對車損600元無異議,但停車費及施救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傷者田亞平系農村戶籍且沒有提供收入來源證明,不同意賠償誤工費;醫院醫囑中沒有記載出院后需要繼續護理,故只認可住院期間的護理費;交通費憑票據計算;不存在精神撫慰金;不承擔訴訟費。
孫XX為支持其主張提供了下列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主體資格適格。
2、車輛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單各一份,證明其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30萬元不計免賠的機動車商業保險。且交強險保險責任期間為2015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4日,商業險保險責任期間為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3月15日。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
3、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原告的行駛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各一份,證明本次事故責任的劃分,同時證明原告是合法駕駛機動車。
4、受害人田亞平的出院小結、出院證、醫藥費發票及用藥清單等,證明受害人在本交通事故中的傷情及住院治療情況。
5、田亞平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田亞平在發生事故時年齡為35周歲,且具備勞動能力,因其是農村戶口未提供相關的務工證明,應按照安徽省農、林、牧、副、漁業標準計算。
6、摩托車修理發票一份,證明修理摩托車費用600元。
7、施救、停車場地費發票一份,證明施救費、停車場地費共250元。
某保險公司未質證亦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12時50分,原告孫XX駕駛皖16/34147變型拖拉機,沿天長市X084線由北向南行駛,途徑12KM+400m路段,因疏于觀察,與對面受害人田亞平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相撞,造成田亞平受傷、二輪摩托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天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孫XX應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田亞平負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皖16/34147變型拖拉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3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責險(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4日,商業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5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田亞平在天長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8天,出院診斷:1.腦震蕩。2.頭面部四肢軟組織挫傷。3.肺挫傷。4.左額頭皮裂傷。出院醫囑:1.休息一個半月。2.門診隨訪,不適隨診復查。
另查明:田亞平系農業家庭戶口,不能提供相關務工及收入證明。
上述事實,有田亞平身份證復印件,交通事故認定書,孫XX駕駛證復印件、皖16/34147變型拖拉機行駛證復印件,交強險、商業險保險單,天長市人民醫院出院證、出院記錄、醫療費票據,修理費發票、施救、停車場地費發票,并經庭審審查,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案,保險事故發生后,孫XX向田亞平賠付了損失,并承擔了醫療費用。孫XX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負有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義務。田亞平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費用及損失有:住院伙食補助費1140元(30元/天X38天);營養費1140元(30元/天X38天);護理費3952元(104元/天X38天);誤工費6142元〔74元/天X(38+45)天〕;交通費雖未能提供發票,但對主張300元可以認定。該部分共計12374元,故孫XX與田亞平自行協調給付8000元并不過高,對保險公司認為孫XX給付傷者賠償8000元明顯過高的抗辯不予采納。對孫XX墊付的醫療費,其能提供加蓋天長市人民醫院住院費用結算專用章的醫療費票據復印件,某保險公司懷疑該費用可能存在重復報銷情形,但經咨詢天長市醫保中心得知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不存在某保險公司所稱的重復報銷的情形,故對該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醫療費16798.13元,超出交強險的部分6798.13元按照事故責任的劃分在商業險內理賠,保險公司應賠付醫療費14758.69元。對摩托車維修費600元、施救、停車場地費250元,因系事故發生后實際支出的費用,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應理賠孫XX墊付醫療費14758.69元、孫XX賠償田亞平的各項損失8000元、摩托車維修費600元、施救、停車場地費250元,以上合計23608.69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孫XX保險金23608.69元(直接匯入:天長法院執行專戶。開戶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長市支行。開戶賬號:93XXX37)。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0元,減半收取19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緒凱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 呂明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