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習水縣云峰龍泉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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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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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終5933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1-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00670706XXXX。
負責人:趙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習水縣云峰龍泉XX,住所地:習水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20330MAXXX8J751。
法定代表人:綦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習水縣云峰龍泉XX(以下簡稱龍泉水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習水縣人民法院(2017)黔0330民初21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事實及理由:被上訴人請求的維修費過高,應根據實際損失扣除折舊進行賠償;被上訴人車輛因超載發生交通事故,應提高免賠率;訴訟費用不由上訴人承擔。
龍泉水廠辯稱:被上訴人車輛向上訴人投保了車損險、第三責任、交強險以及不計免賠險,其中車損險的賠償限額為60000元,而本次維修的費用為46905元,未超過保險范圍;其次,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超載的事實,也未對免賠事宜進行特別提示和說明。
龍泉水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賠付款46905元(其中車輛維修材料費30000元、修理費8500元、稅費255元,公路路政賠償費8150元);二、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龍泉水廠所有的貴C×××××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特約條款,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限額為6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6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0日。2017年3月9日,龍泉水廠的駕駛員袁為超駕駛該車從習水往赤水方向行駛途中,因駕駛操作不當致車輛側翻,造成車輛與道路設施、貨物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遵義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遵赤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隊下發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袁為超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袁為超全部承擔。龍泉水廠賠付了高速公路附屬設施8150元。后某保險公司將龍泉水廠車輛拖至習水縣連心汽車維修中心20多天未對該車輛進行修理,龍泉水廠遂于2017年4月6日通知習水縣連心汽車維修中心對該車輛進行修理,并于2017年4月26日修理完畢,龍泉水廠支付了修理費38755元,龍泉水廠將車修理好后要求某保險公司理賠,但某保險公司至今未進行理賠。
一審法院認為:龍泉水廠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機動車輛保險單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保險合同成立后,龍泉水廠作為投保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龍泉水廠的車輛發生事故,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龍泉水廠發生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事故發生后,龍泉水廠已及時通知某保險公司勘驗現場了解事故情況,對損失事故無異議,某保險公司將龍泉水廠車輛拖至修理廠后應及時與龍泉水廠協商理賠事宜,但該車拖至修理廠20多天后,龍泉水廠仍未接到某保險公司的理賠通知,龍泉水廠車輛作為營運車輛,為避免損失擴大而委托修理廠進行修理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對龍泉水廠車輛的維修費不認可,但未提交證據證明、也無充分理由說明,對其意見不予采納,龍泉水廠支付的稅費也系本次事故而造成的實際損失,某保險公司也應支付。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限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習水縣云峰龍泉XX修理費用及公路路政賠償費共計46905元。案件受理費(已減半)483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對投保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因龍泉水廠為其所有的貴C×××××號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以及不計免賠險,其中車損險的賠償限額為60000元。發生交通事故后,產生的車輛維修費用38755元,有龍泉水廠提供的保修單及稅務發票在卷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因其并未超過車損險的賠償限額,故某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支付維修車輛的費用;另外的公路路政賠償款8150元因龍泉水廠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也屬于某保險公司賠償范圍。關于超載免賠的問題,因龍泉水廠投保的險種包含了不計免賠險,其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被投保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有超載的情形,故對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訴訟費承擔問題,本案因系某保險公司拒賠保險款而產生的訴訟,且龍泉水廠的訴請于法有據,故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6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洪
審判員 康 龍
審判員 胡曉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朱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