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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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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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廈民終字第321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許勵堅,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薛貴濱,福建九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阮雪慧,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林亞真,福建明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9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0月13日,李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1份保險單號為PDXXX0143506T000038024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約定:李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閩E×××××號小轎車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盜搶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率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74160元,不計免賠率覆蓋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間從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該保險單“重要提示”一欄載明:“1.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相應的《保險條款》第六條“機動車損失保險”約定:“(一)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2.火災、爆炸。”第十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五)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災造成的損失。”第三十一條約定:“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必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另查明,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2015)集刑初字第258號刑事判決查明,2014年11月29日,案外人王碧欽于廈門市集美區杏濱街道馬鑾扶搖社一寺廟附近路段攔截駕駛閩E×××××號小轎車途經此處的李XX,將隨身攜帶的兩瓶汽油潑灑在李XX的小轎車車頭處,并用打火機點燃,致該轎車前部嚴重燒毀。經鑒定,該轎車直接損失為67444元。李XX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保險賠償款67444元及相應利息(從起訴之日起計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因主張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款而引起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李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單》、《保險條款》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財產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均應依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法律義務。李XX按照約定支付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按約定對被保險機動車因保險合同約定原因發生的損失和費用負賠償責任。根據《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火災、爆炸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被保險機動車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災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現李XX投保的閩E×××××小轎車被他人縱火燒毀,造成直接損失67444元,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火災”保險責任事故情形,且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本案存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故李XX有權要求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車輛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案涉車輛損失已經生效判決予以確認,且某保險公司對損失金額未提出異議。因此,李XX主張某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的保險賠償款67444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符合“一事不再理”情形,應不予受理。(2015)集刑初字第258號刑事判決責令案外人王碧欽退賠李XX車輛損失系基于王碧欽的侵權行為,而本案系投保人向保險人主張保險賠償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兩個案件的當事人、法律關系均不同,不構成重復訴訟,故某保險公司關于本案應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予受理的抗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故意犯罪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只能由犯罪分子進行賠償。但是,《保險條款》并無關于他人故意犯罪造成被保險車輛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約定。并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單》第三十一條亦作了相應的約定,即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必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可見,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屬于保險公司保險責任范圍。因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李XX有從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處獲得賠償,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案涉車輛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李XX的損失,某保險公司關于案涉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抗辯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李XX還主張某保險公司支付利息(以67444元為計算基數,從起訴之日起計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因某保險公司未及時對李XX就案涉事故進行理賠,已構成違約,李XX主張某保險公司自起訴之日即2015年5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XX保險賠償款67444元及相應利息(以67444元為計算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從2015年5月2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李XX原審起訴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李XX的車輛損失已經(2015)集刑初字第258號案件審理且作出判決,法院依法應不予受理;二、李XX的車輛損失屬于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根據刑法與刑事訴法的相關規定,只能由犯罪分子承擔,不應由保險人承擔;三、按照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機動車的過程中,造成被保險車輛的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但本案顯然不屬于這種情況。故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李XX辯稱:一、本案沒有違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則,(2015)集刑初字第258號案件是財產侵權,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兩個案件的當事人和法律關系均不同,不存在重復訴訟的問題;二、雙方簽訂的保險單和保險條款中,沒有關于他人故意犯罪造成車輛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的約定。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二項,因為火災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應該賠償。李XX的損失是由第三方造成的,保險公司應先賠償向第三方追索。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某保險公司與李XX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訟爭的李XX所有的被保險車輛被案外人部分燒毀造成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給予賠償。(2015)集刑初字第258號案件處理的是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生效刑事判決雖判決王碧欽退賠李XX67444元,但該判項并未得到執行,李XX并未取得賠償款。因此,其就該損失基于保險合同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不存在“一事不再理”的情形。雙方的保險合同并未約定,第三人侵權導致的車損屬于保險免責事由,且保險法及保險合同均明確此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可先行賠償損失再代位向侵權人追償,故某保險公司拒賠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48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尤冰寧
審 判 員 師 光
代理審判員 胡 欣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書 記員 崔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