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武陟縣隆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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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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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二金終字第0013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負責人趙春菊,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崔青葉,河南敬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武陟縣隆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縣。
法定代表人趙小牛,經理。
委托代理人翟偉國,河南省武陟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焦作公司)與被上訴人武陟縣隆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一案,被上訴人武陟縣隆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武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武陟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武民二金初字第00078號民事判決,平安財險焦作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平安財險焦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青葉,被上訴人武陟縣隆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偉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原告所有的豫HXXX07/豫HXXXG掛重型半掛自卸車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2015年1月28日,該車由駕駛員楊建中駕駛在大廣高速3053KM+600M處與呂滿亞駕駛的皖NXXX21/皖GXXX2掛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兩車及高速公路路產設施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發生后,經江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直屬五支隊第四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建中負事故全部責任,呂滿亞不負事故責任。此次事故造成公路路產損失、車輛損失等。原告向被告理賠,被告未予賠付。庭審中,被告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78002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所有的豫HXXX07/豫HXXXG掛貨車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等保險,雙方系保險合同關系,在保險期內豫HXXX07/豫HXXXG掛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150760元。不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賠償限額,被告應予賠付。原告支出鑒定費4000元,系為查明損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應予賠付。公路路產損失840元,不超過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付限額,被告應予賠付。原告主張的施救費過高,且未提供正規發票,本院酌定為8000元。原告主張的先期賠償對方車輛的3000元,因原告未提供對方車輛損失的具體證據,對其該項賠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其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共計164002元(150760元+4000元+8000元+840元),對超過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辯的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賠償款164002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860元,減半收取193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負擔1800元,由原告武陟縣隆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30元。
平安財險焦作公司上訴稱,涉案車輛鑒定系車主個人單方委托鑒定。違反了《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的規定,程序違法,剝奪了上訴人選擇鑒定機構的權利,顯失公平。該鑒定未鑒定殘值,價值高達150760的車損,所有配件全部更換,沒有一分錢的殘值明顯不合理,車損價值過高。請求:1、撤銷(2015)武民二金初字第00078號民事判決;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武陟縣隆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答辯稱,第一,上訴人稱在一審時提出重新鑒定,在庭審的時候法官告知上訴人如果申請重新鑒定,應當提交書面的申請書,并且預交鑒定費,指定有時間,但是上訴人未按照要求提出,因此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第二,上訴人認為鑒定結果價值過高,由于上訴人一審放棄了該權利,而在上訴時提出該要求是在浪費司法資源,且一審鑒定結論對殘值進行了評估,并沒有漏項。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是:一審對涉案車輛車損的認定是否正確。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上訴人平安財險焦作公司認為,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都不知車輛在何處,上訴人沒見過車輛無法進行鑒定,保險公司無法提交證據,對于車輛的鑒定事故科只告知上訴人鑒定了,上訴人不知道鑒定機構在何處,也不知道依據什么進行的鑒定,剝奪了上訴人保險公司的權利。
被上訴人武陟縣隆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認為,關于被上訴人一審提供的評估報告,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為了查明損失有權利讓有資格的鑒定進行單方的鑒定,且由保險公司承擔費用。
二審中,除原審證據外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上訴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價格評估結論書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且已在一審中放棄重新鑒定申請,故其二審中要求對車損進行重新鑒定的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訴人舉證證明被保險車輛的車損,一審予以認定并無不當。原審判決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6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 陽
審判員 劉成功
審判員 王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 崔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