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阜陽市宏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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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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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終字第0026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二層(17103、17105、17136)。
負責人:邰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X,安徽金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阜陽市宏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田X,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趙XX,安徽淮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阜陽市宏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安運輸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002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上訴人宏安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宏安運輸公司將其皖KXXX30車向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0000元,車輛損失險限額234000元,且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至2015年4月9日止。2015年3月10日9時許,錢志強駕駛皖SXXX09車行至渦陽縣城關鎮路段時與閆大偉駕駛的皖KXXX30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事故。經渦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錢志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皖KXXX30車經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評估,車輛損失為79580元,宏安運輸公司支付評估費3600元,施救費2000元,合計85180元。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宏安運輸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宏安運輸公司所投保的車輛,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車輛損失,保險人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付,其賠付后可向第三者追償,故對宏安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宏安運輸公司保險金85180元。案件受理費1930元,減半收取96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事故認定書認定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在涉案事故中無責,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車輛在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故某保險公司對宏安運輸公司的車輛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宏安運輸公司負擔。
宏安運輸公司辯稱:宏安運輸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險,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造成損失,要求保險人承擔理賠責任合法有據。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車輛駕駛人無責,保險人應當在理賠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償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審判決。
在二審規定的舉證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提交,對原審證據的質證意見亦無補充和變更。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車輛損失險中按比例賠付無責免賠的條款是否依法有效。某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其對涉案免責條款盡到明確說明提示義務,且根據法律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可以向保險人行使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請求權;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某保險公司稱涉案車輛駕駛人無責,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3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玉峰
審 判 員 李曉艷
代理審判員 王韓利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寧夢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