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甲、乙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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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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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終字第00238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4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女,漢族,住安徽省阜陽市。
上訴人(原審原告):甲,男,漢族,住址同上。
上訴人(原審原告):乙,男,漢族,住址同上。
三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丙,安徽景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三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安徽景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
負責人:鄭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夏X,安徽藍邦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李XX、上訴人甲、上訴人乙為與被上訴人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001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XX、上訴人甲、上訴人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丙、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安徽省阜陽市潁鑫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為張某某等9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意外身故、殘疾、燒傷給付每人保險金額300000元,意外醫(yī)療費用補償每人保險金額30000元,期限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2014年3月24日8時許,在阜陽市昊源化工廠院內路段張冠英駕駛豫JXXX39車,與由西向東上路行駛轉彎的張某某駕駛的變型拖拉機發(fā)生相撞,造成張某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非道路交通事故。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六大隊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書認定張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在轉彎時,沒有讓直行車輛先行,其違法行為過錯嚴重,是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張冠英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其違法行為過錯輕微,是事故形成的間接原因。事故發(fā)生后,李XX、甲、乙申請理賠時,某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拒賠。李XX、甲、乙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涉案保險合同無效,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X、甲、乙300000元,案件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安徽省阜陽市潁鑫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是以張某某死亡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保險合同。根據法律規(guī)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無效。該保險合同無張某某的書面同意及簽名,該保險合同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具有締約過失責任,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李XX、甲、乙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一、安徽省阜陽市潁鑫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單號:PEXXX01434120000000029的保險合同無效;二、駁回李XX、甲、乙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李XX、甲、乙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涉案保險合同無效,也認為某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未盡到審查義務,具有締約過失責任,但在判決時卻沒有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300000元錯誤。張某某投保系為了發(fā)生保險事故后,其受益人得到保險金,這是一種信賴利益。涉案合同無效,該信賴利益喪失的過錯系某保險公司造成,故其應依法賠償李XX、甲、乙的損失。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X、甲、乙300000元;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辯稱:根據法律規(guī)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涉案保險合同簽訂時,未經被保險人的同意,屬無效合同。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保險金的無法獲取,并不屬于因某保險公司的過錯而使李XX、甲、乙遭受損失。合同無效后,某保險公司應向投保人返還投保費。涉案合同無效,李XX、甲、乙無法獲取保險金,保險金的無法獲取不能視為其可期待利益或者損失。涉案保險合同未獲得被保險人的同意,被保險人不存在合同的可期待利益。因被保險人無證駕駛發(fā)生事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故即使合同有效,李XX、甲、乙亦不能獲得保險理賠。
在二審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提交,對原審證據的質證意見亦無補充和變更。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涉案合同無效后,李XX、甲、乙應否獲得合同約定的300000元的賠償。根據法律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人身保險合同中,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合同無效,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xù)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法律規(guī)定,締約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未違反先合同義務一方受有損失,違反先合同義務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違反先合同義務一方應賠償未違反先合同義務一方所受損失。本案中,雖然某保險公司對涉案保險合同的無效存在過錯,但張某某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系無證駕駛,該損失與某保險公司的締約過失無因果關系,故李XX、甲、乙主張某保險公司應依據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其損失300000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不支持李XX、甲、乙該部分的請求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上訴人李XX、上訴人甲、上訴人乙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玉峰
審 判 員 李曉艷
代理審判員 王韓利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寧夢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