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長市天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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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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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終字第0048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2
上訴人(原審原告):天長市天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長市。
法定代表人:丁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X,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豐樂北路與瑯琊西路交叉口處瑯琊區(qū)。
負責人:錢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彭X,系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天長市天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馳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天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皖M××××ד解放牌”重型普通貨車的實際車主是李定華,掛靠在天馳公司名下。天馳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cè)耍?、及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兩座,每個座位50000元。
2013年10月24日上午10時許,李定華駕駛的其所有的皖M××××ד解放牌”重型普通貨車,沿安徽省天長市緯一路由西向東行駛,途徑經(jīng)六路路口處,在實施緊急制動時,車廂內(nèi)貨物前移,致車廂內(nèi)乘坐人李訓國腿部被壓斷。經(jīng)該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140號民事判決,李定華賠償李訓國50000元損失,天馳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天馳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保險金50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天馳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的簽署保險合同真實、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quán)利,履行義務。對天馳公司的訴請,首先應明確車上人員責任險中“車上人員”的范圍。車上人員責任險亦叫車上座位責任險,其保障的是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分為司機座位和乘客座位??梢娫撾U種主要是根據(jù)指定座位數(shù)來售賣、理賠。貨車車廂通常與駕駛室相分離,車廂內(nèi)亦不設座位,李訓國在車廂內(nèi)因緊急制動發(fā)生貨物遷移導致受傷,李訓國不屬于“車上人員”的范疇。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yè)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措施。李訓國乘坐在未設置安全保護措施的重型貨車車廂內(nèi)被貨物壓傷,明顯違反了該條款規(guī)定,天馳公司雖稱李訓國系該貨運車輛的押運人員,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且即使李訓國確實是押運人員,其在車廂內(nèi),也不屬于車上人員的范圍。李訓國在貨車車廂內(nèi)搭乘,應屬于“違章搭乘”。由于車上人員責任險僅保障被保險人允許的乘坐于座位上的人員?!盾嚿先藛T責任保險條款》將“違章搭乘人員”作為除外責任,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據(jù)此,本案車廂內(nèi)的人員顯然無法獲得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天長市天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50000元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天長市天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天馳公司上訴稱:某保險公司對其免責條款未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生效。李訓國為隨車作業(yè)人員不屬于“客”,不應適用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的相關(guān)規(guī)定?!败嚿先藛T”的范圍應是車上所有人員,某保險公司應當在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答辯稱:其就免責條款向天馳公司提供了免責說明書,并著重說明,符合提示和告知的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保險是對投保人合法利益的保障,本案投保車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其不應承擔保險責任。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jù)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zhì)證意見同于一審。
本院二審查明:天馳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cè)耍④嚿先藛T責任險(乘客)×2、承運貨物責任險、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限為2013年6月15日至2014年6月14日。天馳公司簽章的本案投保單中載明核定載客3人。某保險公司《機動車商業(yè)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中對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責任免除范圍進行約定,尾部的投保人聲明以黑體加粗字體載明“保險人對上述責任免除條款已進行明確說明和告知,本人對上述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概念、和法律后果均已明了,并知悉《投保單》的特別提醒內(nèi)容同意接受上述條款,愿意履行法律和條款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天馳公司在投保人處加蓋公章。
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向天馳公司支付50000元保險賠償金。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以黑體加粗字體提示了免責條款,由天馳公司蓋章確認,能夠證明某保險公司履行了法律規(guī)定的提示說明義務,約定的免責條款為有效條款。對天馳公司關(guān)于某保險公司未盡到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不生效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天馳公司上訴主張,李訓國為隨車作業(yè)人員,不應適用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本院審查認為,涉案車輛為貨車,核定載客3人,天馳公司購買3個座位的車上人員責任險,李訓國在貨車車廂內(nèi)受傷,而貨車車廂中并無座位,不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范圍,且天馳公司對其關(guān)于李訓國為隨車作業(yè)人員的主張并未提供有效證據(jù)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天馳公司此節(jié)上訴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天長市天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柳 冰
審 判 員 葛敬榮
代理審判員 王 鋮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