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漯河福瑞達物流有限公司、董X甲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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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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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漯民二終字第13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5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何X,廣東頤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XX,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漯河福瑞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臨潁縣。
法定代表人:馮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順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董X甲,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董X乙,女,漢族。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漯河福瑞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漯河福瑞達公司)、董X甲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2月8日向臨潁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漯河福瑞達公司、董X甲賠償其人民幣6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臨潁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臨民二初字第57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漯民二終字第190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臨潁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4年6月31日作出(2014)臨民二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XX,被上訴人漯河福瑞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訴人董X甲的委托代理人董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董X甲駕駛的豫LXXX16/豫LXXX7掛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貨車,登記的所有人為福瑞達公司。董X甲作為實際車主,于2012年1月1日與福瑞達公司簽訂了一份“車輛掛靠經營協議”,將豫LXXX16/豫LXXX7掛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貨車掛靠到福瑞達公司。掛靠經營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止。協議第七條第二款約定:如乙方在經營運輸過程中,出現各種交通事故、商務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車輛損毀、貨物損壞、滅失、被盜、被搶,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和損失以及由此造成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僅承擔協助乙方處理的義務。
2012年1月1日董X甲給掛靠單位出具了一份承諾書,載明:車牌號豫LXXX16/豫LXXX7掛。本車如發生交通事故,車上人員,車上損失以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超出在保險公司購買的100萬元以上部分和車上所拉貨物的實際價值由承諾人董X甲承擔全部責任,與福瑞達公司無關。
2011年9月1日,西安富達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和福瑞達公司給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公司的“聲明”載明:“我公司的轎運車輛承運貴司商品車運輸業務截止到6月底,凡是從7月1號起承運貴司商品車的轎運車營運證上所屬單位名稱為西安富達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或福瑞達公司都屬于我司掛靠車輛。自7月1日起所屬我公司掛靠轎運車輛與貴司發生的任何運輸業務純屬個人行為。如發生交通事故,對商品車造成的質損和經濟損失等,均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012年5月24日,董X甲作為乙方(承運人)與甲方(托運人)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車(貨物)運輸合同”。承運車牌號為:豫LXXX16/豫LXXX7掛。車上裝了17輛商品車,價值3813600元。起運地點為廣州本田工廠,目的地為陜西榆林本田特約店。約定2012年5月25日發車,2012年6月2日到達目的地。協議第六條約定:“在運行過程中如出現異常情況如壞車、交通事故、堵車等,乙方應及時通報甲方,以便甲方應對處理,如出現貨物損壞的情況,乙方應配合甲方完成相關的處理工作,以便甲方取得保險公司的賠償。”運輸合同無福瑞達公司的印章。
2012年5月29日6時15分,董X甲駕駛豫LXXX16/豫LXXX7掛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貨車沿連霍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802KM+200M處,刮擦撞擊滿德所駕駛的魯HXXX69/魯HXXX8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左后部,造成上述兩車及所載貨物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于當日經三門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后,作出了第920120023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董X甲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滿德所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
2012年5月28日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為其商品車的運輸投保了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綜合險。保險費用由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從其應付給董X甲的運費中扣除。保險單載明:啟運日期:2012年5月25日;運輸方式:公路;目的地:北京/石家莊/西安/榆林/邯鄲/;運輸工具車牌號:共7輛車,其中包括董X甲駕駛的豫LXXX16(保險單中沒有掛車豫LXXX7掛的車牌號,卻有兩個豫LXXX16的牌號)。
2012年5月29日,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事故造成廣汽本田11臺商品車嚴重損壞為由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索賠金額991577.95元。2012年8月15日,某保險公司委托民太安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對11輛受損車輛進行了公估,經過公估,損失金額為631578.95元,扣除免賠額,保險賠付理算金額為60萬元。2012年8月29日,某保險公司與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就事故造成的商品車損失,簽訂了財產損失賠款協議,某保險公司賠償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60萬元。2012年8月30日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給某保險公司出具了權益轉讓書,將因本次事故向第三方的追償權轉讓給了某保險公司。
2011年8月25日,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國內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權益轉讓”條款中約定:“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規定,應當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部分或全部損失的,被保險人應先向其他第三者提出賠償。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原審法院認為:2012年5月24日,董X甲(乙方、承運人)作為豫LXXX16/豫LXXX7掛車的實際車主及駕駛人與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甲方、托運人)簽訂了一份“商品車(貨物)運輸合同”,雙方的運輸合同關系成立,予以認定。2011年8月25日,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國內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2012年5月28日,在其商品車起運后,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該公司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為其商品車的運輸投保了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綜合險。保險費用由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從其應付給董X甲的運費中扣除,即該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費的實際支付者是承運人董X甲。2012年5月29日,董X甲駕駛豫LXXX16/豫LXXX7掛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貨車沿連霍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802KM+200M處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其所載貨物受損。
事故發生后,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申請,某保險公司為確定事故損失數額,委托民太安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對事故中11輛受損車輛進行了公估,確認損失金額為631578.95元,扣除免賠額,保險賠付理算金額為600000元。依據該公估報告,某保險公司與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達成了賠償協議,并據此進行了賠償。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給某保險公司出具了權益轉讓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雖然上述法律規定賦予了保險人代為行使賠償請求權,但該法律條文亦明確規定了是向“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代位行使賠償的請求權,而董X甲是該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費的實際支付者,是實際的投保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規定的“第三者”,故保險人某保險公司不能以此向實際的投保人董X甲行使代為求償權。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給某保險公司出具的權益轉讓書不能適用于實際投保人董X甲。另外,支付保險費用卻不享有保險利益明顯有失公平原則。雖然董X甲對被保險標的沒有所有權,但對保險標的確有利益關系。如果保險人先行賠償后,再向實際的投保人董X甲追償,顯然失去了該貨物運輸保險的意義。因此,某保險公司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為維護正常的合同關系,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董X甲沒有與其簽訂保險合同,也沒有直接支付保險費,不是投保人,對本案貨運險也沒有保險利益。董X甲就是《保險法》第六十條中的第三者,應當承擔本案的侵權賠償責任。綜上,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改判漯河福瑞達公司和董X甲連帶賠償其60萬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漯河福瑞達公司和董X甲共同承擔。
被上訴人漯河福瑞達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依法應予維持。
被上訴人董X甲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依法應予維持。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主張董X甲與漯河福瑞達公司應連帶賠償其60萬元,應否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2012年5月24日,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與董X甲簽訂商品車(貨物)運輸合同,委托董X甲將17輛廣汽本田商品車從廣州本田廠運往陜西榆林本田特約店。2012年5月28日,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為該批商品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保險合同中約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2012年5月29日6時15分,董X甲駕駛豫LXXX16/豫LXXX7掛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貨車承運該批商品車輛途中,在連霍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該批商品車在事故中受損,后經民太安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定損失額為631578.95元。三門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認定董X甲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2012年8月29日雙方達成財產損失賠款協議書,某保險公司同意賠付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60萬元,該款已于2012年9月28日實際賠付到位。上述事實,有商品車(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三門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第920120023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民太安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公估報告、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保險出險/索賠通知書、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損失賠款協議書以及賠款收據等證據予以佐證,事實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董X甲雖辯稱其是本案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保險費的實際支付者,并就其辯稱主張提供了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證明材料,但某保險公司對此并不予認可。董X甲與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之間關于保險費的約定系其雙方之間的內部約定,且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在承保時對其雙方的該約定系明知。本案保險單上載明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事故發生后,也是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并同某保險公司達成財產損失賠款協議書,后某保險公司亦是向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履行了保險理賠款。綜上,本案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某保險公司與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該合同是其雙方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已經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向被保險人湖南永興雅本廊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賠償保險金的義務,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之規定,在其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對董X甲請求賠償的權利。
關于漯河福瑞達公司應否承擔本案賠償責任的問題,根據已審理查明的情況,發生本案交通事故時,豫LXXX16/豫LXXX7掛重型特殊結構半掛貨車系掛靠在漯河福瑞達公司從事營運經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某保險公司關于漯河福瑞達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的上訴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原審判決結果不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臨潁縣人民法院(2014)臨民二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
二、董X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某保險公司600000元,漯河福瑞達物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董X甲負擔4800元,漯河福瑞達物流有限公司負擔5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董X甲負擔4800元,漯河福瑞達物流有限公司負擔5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石笑云
審判員 王路明
審判員 陶京濤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