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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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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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中法民一終字第168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14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組織機構代碼為:××。
負責人:顏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XX,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王X乙,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
負責人:王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謝XX,廣東瑞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黎XX,廣東瑞軒律師事務所輔助人員。
原審被告:何XX。
原審被告:佛山市順德區遨天旅游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
法定代表人:鄧XX。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何XX、佛山市順德區遨天旅游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遨天旅游運輸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東二法民三初字第3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乙保險公司因本案于2015年3月2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甲保險公司、何XX、遨天旅游運輸公司賠償乙保險公司15500元。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事發經過:2012年6月11日,何XX駕駛遨天旅游運輸公司所有的粵X×××××號客車與林棋駕駛本人所有的粵S×××××號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何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保險情況:甲保險公司承保了粵X×××××號車輛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以下簡稱三者險)及三者險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交強險有責保險限額為122000元(醫療費用、死亡傷殘、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分別為10000元、110000元、2000元)。三者險限額為1000000元。
3.車輛損失情況:粵S×××××號轎車經東莞市東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定損失為16666元,評估費800元。乙保險公司同時提交了維修費發票16666元,該發票開具日期為2012年6月28日,乙保險公司主張該車輛維修完畢是在2012年6月28日。
4.林棋就其車輛損失以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乙保險公司,案號為(2014)東二法民三初字第824號(以下簡稱824號案件),該案經原審法院調解結案,調解結果為:乙保險公司賠償15500元給林棋。824號案件起訴日期為2014年6月26日。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是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劃分準確,原審法院予以采納。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林棋起訴時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原審法院認為,根據乙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維修費發票開具日期為2012年6月28日,824號案件起訴日期為2014年6月26日,未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因此,甲保險公司抗辯理由不能成立,824號案件立案時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粵S×××××號轎車相對于粵X×××××號車輛來說,是法律規定的第三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對乙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乙保險公司的損失超過2000元的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應由何XX承擔100%的責任。甲保險公司對何XX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依照三者險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直接賠償給乙保險公司。條款約定保險公司不賠償的部分以及保險公司賠償后仍不足部分,應由何XX賠償給乙保險公司。遨天旅游運輸公司作為登記車主,應對何XX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粵S×××××號轎車車輛損失金額為17466元,乙保險公司賠償給林棋15500元,該15500元屬于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已超過2000元,應由甲保險公司賠償2000元,超過部分為13500元,應由何XX賠償給乙保險公司。根據三者險條款約定,應由甲保險公司直接賠償給乙保險公司。即甲保險公司共需賠償15500元給乙保險公司。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于2015年5月20日判決:一、限甲保險公司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賠償15500元給乙保險公司;二、駁回乙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原審案件受理費93.75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甲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對林棋的起訴是否已過訴訟時效的認定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卑干姹kU事故發生在2012年6月11日,林棋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應截至2014年6月11日,但林棋提起824號案的起訴卻是2014年6月26日,因此林棋的起訴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原審認為維修發票開具日期為2014年6月28日,未超過2年訴訟時效,與上述法律規定不符,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錯誤。代位求償權是轉移的債權,乙保險公司取代債權人林棋行使求償權,其所享有的權利應當與林棋的權利一致,那么甲保險公司對林棋行使的抗辯權同樣可向乙保險公司行使,該抗辯包括訴訟時效的抗辯。林棋自事故發生后從未向甲保險公司及乙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林棋向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的訴請已過訴訟時效。因此,在乙保險公司自愿賠償林棋15500元后,據此要求甲保險公司賠償,不應獲得法律支持。甲保險公司據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乙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乙保險公司答辯稱: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乙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自賠付之日起算。乙保險公司賠付的時間與起訴時間并未超過2年;2.林棋與乙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是另外一個法律關系,并且林棋在事故發生后也曾向乙保險公司索賠。同時,林棋的損失也是于2012年6月28日確定;3.林棋與乙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的訴訟時效僅是程序上的勝訴權問題,實體權利不受此影響。乙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賠付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林棋依然享有獲得保險賠償的請求權。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乙保險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將粵S×××××車輛的賠償款15500元轉賬給林棋。
本院認為,本案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本院應當對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和答辯,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本案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币冶kU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林棋支付保險金15500元,則其于當日取得對該款項的代位求償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第二款:“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則乙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應自2014年8月15日起計算2年。因此,乙保險公司于2015年3月2日提起本案的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甲保險公司以林棋對乙保險公司提起824號案已過訴訟時效為由,主張本案已過訴訟時效,并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雖對本案的訴訟時效認定所依據的事實不當,但判決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8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已預繳)。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鄭月嫦
代理審判員 黎棣華
代理審判員 陳錦波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鄧嘉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