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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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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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二終字第212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06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濤,新寧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湘和,男,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寧縣。
負責人羅海龍,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盤明勇,某保險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陳XX因與被上訴人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法院(2015)寧民一初字第1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陳XX的委托代理人劉濤、陳湘和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盤明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陳XX擁有一輛湘OS***16大中型拖拉機,其于2014年8月15日在某保險公司回龍鎮營銷服務部為該車輛投保了交強險。2014年9月30日15時50分許,陳XX駕駛湘05***16拖拉機行駛至新寧縣清江橋鄉紅星村竹木加工廠前路段時,拖拉機貨箱后門打開將道路行人李春田撞倒,致李春田受傷。李春田受傷后,先后在新寧縣陽光醫院、新寧縣人民醫院治療。2014年11月24日,新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第14629號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X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并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如下協議:李春田受傷醫療費15841.3元,后續治療費13000元,誤工費1170元,護理費11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40元,共計31721元,全部由陳XX承擔。同日,陳XX按協議向李春田支付了賠償款。爾后,即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該公司以其系無證駕駛為由拒絕賠償。另查明,陳XX于2010年5月18日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C3D,有效期至2016年5月18日。
原審法院認為,道路交通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相關主體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方面的規定。拖拉機作為特定交通工具,相應主管部門頒布了專門規范性文件進行規范管理,對整個社會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公安部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八十六條規定,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另行規定。農業部頒發的《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審驗等事項亦作了相應的規定。陳XX駕駛拖拉機,應在取得拖拉機駕駛證、并在駕駛證與準駕車型相一致的情況下,才能駕駛機動車輛在公路上行駛,陳XX不得比照低速載貨汽車與拖拉機的相同特征而自認獲得了拖拉機駕駛資格。本案中陳XX駕駛湘05***16大中型拖拉機發生交通事故時,未取得拖拉機駕駛證,當屬無證駕駛。取得駕駛拖拉機的駕駛資格,是以其是否取得駕駛證標明的準駕車型與實際車型一致為標志,而并不是以有關辦事機構的是否認可為要件。故某保險公司抗辯提出陳XX系無證駕駛的理由成立,應予以采納。陳XX作為被保險人在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情況下發生本案交通事故,對其所發生的損失,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不負有賠償的義務。故對其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據此,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陳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0元減半收取75元,由陳XX負擔。
陳XX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上訴稱,陳XX所駕駛的是變型拖拉機,這種拖拉機的原理、功能、操作與低速運輸汽車完全相同,對于該種車型的駕駛資格在認定上,法律、法規并無明文規定。在該車發生交通事故時陳XX雖持有的是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3D,但有關交警部門在對該次事故的認定并未認定陳XX系無證駕駛,因此應認定陳XX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不屬無證駕駛。同時被上訴人在接受上訴人投保時未盡審查和告知義務。陳XX在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時提供了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證的原件及復印件,該公司并未提出準駕車型不符的異議,當發生保險事故需要理賠時,某保險公司又以無證駕駛為由拒賠,原審法院支持該公司的抗辯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改判由某保險公司支付陳XX保險賠償金13880元。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屬保險合同糾紛。本案雙方爭執的焦點是:上訴人陳XX駕駛的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否系無證駕駛。陳XX駕駛的車牌號為湘05***16車輛行駛證,顯示拖拉機類型為大中型拖拉機,發證機關為湖南省邵陽市農業機械管理局,按照規定,該類車輛駕駛證的辦理應由相關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負責,只有經過必要的程序和審核后才能取得相應的駕駛證的資格。在訴訟中,陳XX不能提供由有關農業機械管理局核發的拖拉機駕駛證。陳XX在駕駛湘05***16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持有的駕駛證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其準駕車型為C3D,按照準駕車型對照表的規定,陳XX只能駕駛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而陳XX所駕駛的保險事故車輛明顯不屬于這一類型,因此,應認定其駕駛的車輛與準駕車輛不符。按照規定,準駕不符的,應視為其無證駕駛。陳XX駕駛的車輛在發生保險事故后,在有關交警部門認定事故責任時,雖然沒有認定為無證駕駛,但該事故認定書并不是人民法院認定無證駕駛的唯一依據。原審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陳XX駕駛事故車輛時系無證駕駛并無不當。故陳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已支付的事故賠償款13880元無法律依據,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訴訟費150元,由上訴人陳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彭莎娜
審 判 員 湯松柏
代理審判員 陳莉娟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代理書記員 姜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