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張XX與被上訴人河南中州集團商丘市誠達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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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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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終字第408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虞城縣。
負責人周正玉,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廣臣,河南六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XX,男,漢族,住虞城縣。
委托代理人岳鴻杰,虞城縣站集鄉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南中州集團商丘市誠達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鵬飛,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波,河南福聚律師事務所律師商丘分所。
上訴人、張XX與被上訴人河南中州集團商丘市誠達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州商丘誠達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被上訴人誠達公司向虞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其賠償款110000元,并判令某保險公司與張XX承擔訴訟費用。虞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3)虞民初字第150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張XX均對此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3日依法組成合議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韓廣臣、上訴人張XX的委托代理人岳紅杰與被上訴人中州商丘誠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08年8月3日2時20分李飛歌駕駛登記車主為夏旭濤的豫AXXX28號中型客車沿鄭少洛高速公路南半幅由西向東行駛至27公里+300米處時,與前方同方向行駛的張XX駕駛的登記車主為中州商丘誠達公司虞城分公司的豫NXXX07號中型貨車尾部相撞,造成豫AXXX28號中型客車乘車人周保華等兩人當場死亡,另外八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鄭少高速大隊事故認定,李飛歌、張XX負事故同等責任,周保華無責任。
2008年8月13日張XX向死者周保華親屬支付周保華喪葬費5500元。
2008年12月9日死者周保華的親屬亓艷芝、安秀民、周伯駿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中州商丘誠達公司作為豫NXXX07號肇事車登記車主,虞城分公司的主管單位,系車輛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張XX系豫NXXX07號肇事車司機,事故發生時系履行職務行為。死者周保華的親屬亓艷芝、安秀民、周伯駿應獲得死亡賠償金229540元、喪葬費10468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304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共計350013元。2009年3月29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作出(2009)金民一初字第90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二、河南中州集團商丘市誠達運輸有限公司支付亓艷芝、安秀民、周伯駿賠償款175006.50元。……。案件受理費7812元,……,河南中州集團商丘市誠達運輸有限公司負擔3149元。
2011年4月22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依據已生效的(2009)金民一初字第907號民事判決書作出(2009)金執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將中州商丘誠達公司銀行存款120000元扣劃并提取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賬戶。同年4月25日申請執行人亓艷芝、安秀民、周伯駿的委托代理人程鋼與中州商丘誠達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中州商丘誠達公司一次性賠償亓艷芝、安秀民、周伯駿人民幣150000元,另行向金水區法院繳納執行費5162.17元。案件已執行完畢。
張XX作為被保險人對其駕駛的豫NXXX07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2.2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事故發生后,張XX向商丘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定某保險公司支付其墊付的(兩位死者)喪葬費11000元及車損5745元。2009年8月17日商丘仲裁委員會作出商仲裁字(2009)第10號裁決書,裁決某保險公司支付張XX墊付的(死者陳曉龍)喪葬費5500元、車輛損失費5745元,共計11245元。該裁決書已履行。
原審認為,雖然是張XX對豫NXXX07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但是基于已生效的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民一初字第907號民事判決書的認定,本案中州商丘誠達公司作為豫NXXX07號肇事車登記車主,虞城分公司的主管單位,系車輛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張XX系豫NXXX07號肇事車司機,事故發生時系履行職務行為。因此,該院認定張XX對豫NXXX07號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的行為系職務行為,作為登記車主且被判決履行了賠償義務的中州商丘誠達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中州商丘誠達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11萬元的依據之一是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的交強險保單,該保單中爭議解決方式并未約定糾紛管轄的機構,即并未約定發生糾紛由仲裁機構管轄。雖然張XX曾向商丘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但是,張XX申請仲裁的內容是僅僅是請求某保險公司支付其墊付的喪葬費11000元、車輛損失費5745元,而中州商丘誠達公司在本案中是其根據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907號民事判決書履行賠償受害人部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0元后,依照保險合同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并結合中州商丘誠達公司實際賠償情況履行賠償義務,該請求并不局限于喪葬費,對于經由商丘仲裁委員會裁決的部分不予審理。因此,中州商丘誠達公司在向第三者賠償損失后,有權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保險公司進行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由此可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保險公司應承擔的法定義務。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相應的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本案張XX駕駛的豫NXXX07號貨車發生事故后,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金民一初字第907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中州商丘誠達公司承擔175006.50元賠償義務,中州商丘誠達公司已履行判決義務,實際賠償亓艷芝、安秀民、周伯駿人民幣15000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并結合中州商丘誠達公司實際賠償情況對中州商丘誠達公司予以賠償。而商丘仲裁委員會商仲裁字(2009)第010號裁決書中已裁決某保險公司支付張XX墊付周保華親屬喪葬費5500元,因此,本案應在某保險公司向中州商丘誠達公司支付賠償款110000元中減去某保險公司已經承擔的5500元喪葬費,即某保險公司應賠償中州商丘誠達公司104500元。基于商丘仲裁委員會已駁回張XX請求某保險公司支付其墊付給死者周保華親屬喪葬費5500元,該仲裁裁決已生效,且中州商丘誠達公司已將喪葬費實際賠償死者周保華親屬,故中州商丘誠達公司不應返還張XX墊支的5500元喪葬費。
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河南中州集團商丘市誠達運輸有限公司104500元。二、駁回河南中州集團商丘市誠達運輸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403元,由河南中州集團商丘市誠達運輸有限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就同一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已在商丘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法院不應再受理被上訴人的起訴,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被上訴人在仲裁程序中已放棄仲裁請求,法院應依法駁回訴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被上訴人作為豫NXXX07號貨車管理人,在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907號案件訴訟過程中,隱瞞事故車輛參保交強險的事實,致使受害人近親屬未得到交強險保險責任賠償,并損害該案件其他當事人合法權利。因此,被上訴人支付的賠償款并不包含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上訴人不能對其賠償交強險限額保險金。原審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張XX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原審認定事故發生時上訴人系履行職務行為,且事故發生后,上訴人為兩死者家屬各墊支5500元喪葬費,由于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907號案件開庭時未通知到上訴人缺席判決,沒有將上訴人墊支的5500元喪葬費列入判決之列,而在法院執行中,被上訴人應支付死者家屬賠償金175006.5元,僅支付150000元給死者家屬,上訴人墊支的5500喪葬費已在該執行款中扣除,因此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墊付的5500喪葬費。
中州商丘誠達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中口頭答辯稱,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觀點,首先,該交強險合同并沒有約定由商丘仲裁委進行管轄,因此,被上訴人撤回仲裁,僅僅是對仲裁訴訟的終結,并不影響被上訴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保險公司提出的商仲撤字(2012)第2號仲裁決定書,并非是裁決書,被上訴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其次,被上訴人賠償受害人近親屬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共計175006.5元,在執行和解中支付受害人15萬元,且交強險的保險責任也是上述賠償項目,因此,上訴人稱受害人近親屬未得到被上訴人交強險責任賠償純屬無稽之談。針對張XX的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答辯稱,首先,上訴人張XX沒有針對5500元提起反訴,也沒有交納訴訟費用,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不應支持其訴請。其次,仲裁委根據審理駁回上訴人的訴請,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法院應該駁回上訴人的訴請。再次,根據金水區法院的判決,被上訴人已經支付賠償款,包括喪葬費。如果上訴人支付了5500元喪葬費,說明死者家屬是不當得利,上訴人只能要求死者親屬返還,且不存在扣除喪葬費的情形。最后,本案交通事故系由于張XX違法駕駛造成,喪葬費的責任應由張XX承擔。因此,張XX的上訴理由也不成立,應當依法駁回。
根據某保險公司和張XX與中州商丘誠達公司的訴辯意見,本院歸納雙方爭議的焦點為:本案應否駁回中州商丘誠達公司的起訴;中州商丘誠達公司已支付的賠償款是否包含交強險責任限額;張XX是否墊付喪葬費5500元,如果墊付應否返還給張XX。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商仲撤字(2012)第2號仲裁決定一份。證明中州商丘誠達公司已在2011年10月19日向商丘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給付其保險金32000元,2012年5月16日中州商丘誠達公司撤回仲裁申請,商丘仲裁委員會作出撤銷本案的決定,應視為中州商丘誠達公司已經放棄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權利。
張XX對該證據沒有異議。
中州商丘誠達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其提出仲裁后,因該案沒有仲裁條款,隨即撤回仲裁請求。其撤訴僅僅是撤銷仲裁的裁決,并不能引起訴權的消滅,因此,法院應予受理。
張XX提交信訪案件處理意見書一份,證明其已經墊付了周保華喪葬費5500元,中州商丘誠達公司應予返還。
經質證,某保險公司認為,該證據與其沒有利害關系,不予質證。中州商丘誠達公司認為該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予質證。
本院經審查認為,商丘仲裁委員會所作出的商仲撤字(2012)第2號的仲裁決定雖客觀真實,但中州商丘誠達公司撤回仲裁申請,仲裁機構做出撤銷仲裁決定,并未引起中州商丘誠達公司訴權的消滅,達不到某保險公司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張XX所提交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應否駁回中州商丘誠達公司起訴的問題。中州商丘誠達公司撤回仲裁申請,仲裁機構做出撤銷仲裁案的決定,并沒有引起中州商丘誠達公司訴權的消滅,中州商丘誠達公司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亦應依法受理,某保險公司主張應駁回中州商丘誠達公司的起訴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中州商丘誠達公司已支付的賠償款是否包含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問題。在原審中,中州商丘誠達公司所提供的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907號民事判決書中可以看出中州商丘誠達公司被判決賠償受害人親屬175006.50元,執行和解已賠償15萬元,受害人賠償問題已了結,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中州商丘誠達公司給付受害人親屬的賠償款,故中州商丘誠達公司所賠償受害人款150000元中應包含交強險責任限額。
關于張XX是否墊付5500元,如果墊付,中州商丘誠達公司應否返還給張XX的問題。本院認為,原審中,張XX并未對5500元提起反訴,且從(2009)金民一初字第907號民事判決書中可以看出張XX并未參加訴訟,(2009)金民一初字第907號民事判決書亦未涉及其所訴稱的為受害人周保華墊付喪葬費5500元的事實,其訴稱誠達公司支付受害人賠償款150000元包含其墊付的5500元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張XX對其墊付的5500元可另案起訴。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判處正確,人保財險虞城分公司和張XX的上訴觀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某保險公司交納2500元,張XX交納50元,各由交納方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吳 峰
審 判 員 文志林
代理審判員 劉瑞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時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