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阜陽市飛宇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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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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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終字第0010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阜陽市。
負責人:馬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阜陽市飛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陽市潁州區#樓。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杜XX,該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阜陽市飛宇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2015)州民二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上訴人阜陽市飛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7日阜陽市飛宇物流有限公司就其所有的皖KXXX26號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各一份,約定,就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險種,且不計免賠,其中交強險限額122000元,車輛損險限額34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乘客)100000元2座,保險期間自2013年8月8日0時起至2014年8月7日24時止。2013年10月15日鳳陽縣公安局人廟派出所出具證明稱,2013年9月5日阜陽市飛宇物流有限公司駕駛員袁丹丹駕駛保險車輛在常發礦業公司裝石料,車裝完時,趙某某還在車上平整石料沒下車,車開動導致趙某某從車上摔下,造成右腿受傷。事故發生后,趙某某入住鳳陽縣中醫院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16789.7元,其傷情經安徽中都司法鑒定所皖中司臨鑒字(2014)第4號鑒定報告評定為十級傷殘,建議休息期限180天,營養期限30天,護理期限60天,阜陽市飛宇物流有限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1300元。后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至今未果。
原審法院認為,阜陽市飛宇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合法,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在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某保險公司公司應當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理賠,其未能理賠系違約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阜陽市飛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合理損失應為:醫療費16789.7元、誤工費180天×129.41元=23293元,、護理費60天×101.57元=6094.2元、營養費30×30=9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天×30元=330元、傷殘賠償金16196元、鑒定費1300元、精神撫慰金酌情按5000元計算,合計69902.9元;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不應予以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阜陽市飛宇物流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69902.9元。二、駁回阜陽市飛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698元,由阜陽市飛宇物流有限公司負擔5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648元。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阜陽市飛宇物流有限公司無證據證明趙某某的損失,且趙某某為安徽省農村戶口,一審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判決趙某某誤工費為129.4元/天,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阜陽市飛宇物流有限公司庭審答辯稱:一審法院關于誤工費的認定正確,趙某某系車上從業人員。5000元二次手術費經鑒定確認,雖未上訴但是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支持二次手術費5000元。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
在二審舉證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所舉證據與原審一致,相對方的質證意見亦同于原審,本院對證據的認證意見與原審一致。
綜合庭審調查及舉證、質證情況,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可。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趙某某的誤工損失應如何計算。涉案事故發生時,趙某某系車上作業人員,其受傷導致的誤工損失按照129.41元/每天計算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主張趙某某誤工費應按66元/每天計算,因其未提供證據加以佐證,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阜陽市飛宇物流有限公司答辯時主張的后續治療費5000元應予以支持的觀點,因其并未對該主張提出上訴,故不在本案審查范圍之內。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玉峰
代理審判員 王韓利
代理審判員 邵靜怡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書 記 員 葉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