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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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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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連商終字第0011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qū)。
法定代表人婁偉民,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蔣建秀,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X。
委托代理人屠勇,江蘇云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2015)連東商初字第000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蔣建秀,被上訴人黃XX的委托代理人屠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黃XX一審訴稱:黃XX所有的蘇A×××××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為2014年1月16日至2015年1月16日。2014年7月28日17時30分許,黃XX駕駛的蘇A×××××號轎車行駛至連霍高速公路由西向東84K處時,與陳寬際駕駛的蘇G×××××、蘇G×××××掛號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蘇G×××××、蘇G×××××掛號車嚴重損壞的交通事故,黃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陳寬際無責任。蘇G×××××、蘇G×××××掛號車相關損失共計85985元,其中修理費為42335元,評估費為2100元,車輛保管費為2350元,施救費為39200元,黃XX賠償完畢后,某保險公司沒有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黃XX進行賠償。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黃XX損失共計85985元,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1、對黃XX、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及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沒有異議。2、對黃XX主張的相關損失存有異議。主要為:(1)對連云港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鑒證結(jié)論書和修理費發(fā)票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不認可其關聯(lián)性。根據(jù)《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簡稱《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對于第三者的損失,應當會同保險公司進行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公司有權(quán)拒絕賠償。黃XX在后期事故處理中,沒有通知某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勘察,導致保險公司對第三者財產(chǎn)損失無法核實。某保險公司有權(quán)拒絕進行賠償。(2)評估費與保管費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根據(jù)《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責任范圍僅限于被保險機動車輛在事故中導致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直接損毀,對于事故中產(chǎn)生的評估費、保管費等間接費用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3)對施救費票據(jù)真實性存在異議。根據(jù)《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未經(jīng)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有權(quán)重新核定,超出保險范圍和應賠金額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黃XX單方制作的車輛施救明細表無法說明具體收費標準,施救費遠高于正常的合理施救費用。3、保險事故發(fā)生后,黃XX沒有就相關損失到某保險公司處進行正常理賠,訴訟費用是由黃XX單方引起的,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2日,黃XX在某保險公司為蘇A×××××福克斯轎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賠償限額100萬元),并為該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4年1月16日13時起至2015年1月16日13時止。2014年7月28日17時30分許,黃XX駕駛的蘇A×××××號轎車行駛至連霍高速公路由西向東84K處時,在超越陳寬際駕駛的蘇G×××××重型半掛牽引車、蘇G×××××掛重型平板半掛車時操作不當,車前部撞蘇G×××××重型半掛牽引車、蘇G×××××掛重型平板半掛車左側(cè),蘇G×××××重型半掛牽引車、蘇G×××××掛重型平板半掛車發(fā)生側(cè)翻后撞道路右側(cè)護欄,致兩車損壞,無人受傷。經(jīng)連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四大隊認定,黃XX負事故全部責任,陳寬際無責任。后連云港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連車損鑒字(2014)第264號《關于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事故損失價格鑒證結(jié)論書》,鑒定該車損失為42335元。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未到高速公路事故現(xiàn)場進行查看,后委托當?shù)乇kU公司查看事故車輛,但未對車輛定損。黃XX已對第三者車輛的損失作出賠償。因某保險公司未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黃XX進行賠償引起訴訟。
另查,第三者車輛的實際所有人為楊建明,其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收到黃XX支付的交通事故賠償款共計85985元,其中蘇G×××××、蘇G×××××掛號車修理費為42335元,評估費為2100元,車輛保管費為2350元,施救費為39200元楊建明2014年10月29日320822197812023338”。
原審法院認為:黃XX、某保險公司之間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事故發(fā)生后,造成第三者的財產(chǎn)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即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評估費和修理費,某保險公司以《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拒絕賠償。經(jīng)審查,原審法院認為,該條款均屬無效條款,黃XX支出的評估費和修理費屬于直接經(jīng)濟損失,某保險公司對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施救費是否合理,原審法院認為,結(jié)合事故發(fā)生的地點、車輛損壞程度、吊車的費用等因素考慮,黃XX主張的施救費屬于合理范圍,原審法院予以確認。關于保管費,黃XX僅提供連云港市風馳機動車施救維修中心開具的通用定額發(fā)票,無法證明該發(fā)票的用途,其真實性不能確認,故對于黃XX主張的保管費原審法院不予認可。綜上,對黃XX訴訟請求合理、合法部分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即某保險公司賠償黃XX鑒定費2100元,修理費42335元,施救費39200元,共計83635元。其中,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2000元,超過部分在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率范圍內(nèi)賠償8163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黃XX83635元。二、駁回黃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950元,減半收取97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車損及施救費缺乏事實依據(jù),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違反保險合同約定。本案黃XX主張車損42335元是單方委托的評估報告,施救費39200元僅有一張發(fā)票,沒有說明此金額存在的合理性,評估費依據(jù)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不予承擔。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被上訴人黃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沒有對相關的損失作出評估,涉案車輛的實際損失是價格認證中心的評估的損失,應當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車輛的維修費和鑒定費應當有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施救費,黃XX在一審中向法庭做出合理的解釋,同時提供了施救現(xiàn)場的照片以及施救單位的明細和清單,黃XX認為施救費是合理的,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承擔,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歸納爭議焦點為:1、本案所涉的鑒證報告與施救費票據(jù)能否作為某保險公司賠償黃XX損失的依據(jù);2、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對鑒定費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車損及施救費缺乏事實依據(jù)的上訴理由。經(jīng)審查,本案所涉車輛損失鑒證結(jié)論系連云港市交巡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四大隊委托鑒定,鑒定機構(gòu)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zhì)。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報告存有異議,但未對報告中具體內(nèi)容提出異議。且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當?shù)乇kU公司查勘事故車輛,后又對雙方事故車輛進行跟蹤,但并未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故交警部門委托鑒定并無不當,該鑒定報告可以作為本案認定損失的依據(jù)。關于施救費是否合理的問題,被上訴人黃XX在一審中提供了施救現(xiàn)場的照片、施救單位的明細清單以及施救費發(fā)票,結(jié)合事故發(fā)生的地點離市區(qū)較遠等因素,以上證據(jù)能夠證明被上訴人黃XX主張的施救費屬于合理范圍,上訴人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對鑒定費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因本案中鑒定費系確定本案損失的必要、合理支出,故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
綜上,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jié)果適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場
審 判 員 王抒彥
代理審判員 王小姣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