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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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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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連商終字第0009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連云港市海州區。
負責人王崗,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丁連喜,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
委托代理人成釔樺,江蘇中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10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連喜,被上訴人張XX委托代理人成釔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X一審訴稱:2014年3月9日,王亮駕駛張XX所有的蘇G×××××號小型轎車在霞輝路與科苑路路口處與劉福青駕駛的蘇G×××××/蘇G×××××掛號車相撞,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張XX已為該車于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車損險,至某保險公司處理賠時雙方未能就車損賠償數額達成一致,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施救費500元,車損68332元,鑒定費3000元,合計71832元,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張XX未配合某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定損,車輛是否全損應當由有資質的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評估,修理廠的報價單沒有法律效力。根據某保險公司條款保單上的新車購置價為72810元,按照折舊72810*(1-32*6‰)=58830元,殘值扣除18000元(網上公開競拍最高價),如車輛構成全損,張XX如愿意將車輛給某保險公司,我司愿意接受。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張XX所有的車輛在涉案事故中是同等責任,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50%的責任。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1日,張XX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蘇G×××××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間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2014年3月9日,王亮駕駛張XX所有的涉案車輛沿科苑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霞輝路路口時,車輛與沿霞輝路由南向北行駛徐福青駕駛的蘇G×××××/蘇G×××××掛號車相撞,致王亮、蘇G×××××號小型轎車乘坐人張XX、李德芹、唐鳳平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事故發生后,經連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開發區大隊連公交認字(2014)第01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亮和徐福青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張XX、李德芹、唐鳳平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張XX為此支付施救費500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因張XX、某保險公司雙方對車輛的損失異議較大,且張XX的車輛尚未修理,張XX申請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后經該院依法委托連云港市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連云港市價格認證中心受理后出具連價證字(2014)第15號鑒證結論書,鑒證涉案車輛的損失金額為68332元。張XX為此支付鑒定費3000元。張XX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自愿放棄前下擺臂球頭、右氣囊碰撞傳感器、右前縱梁的損失金額2026元。
后,某保險公司對上述鑒證結論書提出異議,申請鑒定人員出庭作證,連云港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人員依法出庭接受質詢,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異議予以說明解釋,并當庭出示其詢價資料及定損照片,并認可某保險公司提出異議中的前下擺臂球頭、右氣囊碰撞傳感器、ABS泵確實未見損失,該定損金額合計2026元應當予以扣除。
另查明,張XX的涉案車輛購買于2011年7月日,購置發票的價格為83400元,車輛購置稅的金額為7128元,至事故發生時,涉案車輛使用的時間為32個月。
某保險公司保險條款中約定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月折舊率6‰。
原審法院認為:張XX為其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并均投保了不計免賠條款,并交納了保費,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賠償金額。原審法院認為,張XX所有的涉案車輛的價格為90528元(83400元+7128元),至事故發生時涉案車輛已使用32個月,涉案車輛折舊后的價值為90528元*(1-32*6‰)=73146.62元,涉案車輛的鑒定價格為68332元,故張XX的涉案車輛未構成全損。
對于某保險公司辯稱的修理廠的報價單其司不予認可,應當由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評估的辯解意見,該院認為,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張XX的申請,該院已經依法委托連云港市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連云港市價格認證中心依法出具了鑒證結論書,且經過張XX、某保險公司雙方的當庭質證。同時,某保險公司對涉案鑒證結論書有異議,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連云港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異議予以闡述和說明,并向某保險公司出示詢價材料及定損照片,某保險公司亦無證據證明其異議成立,但對鑒定人員當庭認可的未見損失的2026元應當予以扣除,張XX亦同意扣除。涉案鑒定報告書中未鑒定車輛的殘值,該院酌情扣除8%的殘值即5304.48元,故某保險公司應向張XX賠償的車損金額為68332元-2026元-5304.48元-=61001.52元。
對于某保險公司辯稱的涉案車輛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50%的責任的辯解意見,該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免除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故對該辯解意見該院不予采信。
對于施救費500元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平安公司應當予以承擔。鑒定費3000元是為了確定標的物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平安公司應當予以承擔。
綜上,某保險公司應當向張XX給付的保險賠償金為61001.52元+500元+3000元=64501.5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張XX保險賠償金64501.52元。一審案件受理費148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本案一審中車輛蘇G×××××交警認定為同等責任,某保險公司賠款需扣除該事故認定書載明對方蘇G×××××/蘇G×××××掛號車輛應負的交強險2000元。二、本案一審某保險公司已提供投保單,證明保單約定新車購置價為72810元,折舊后實際價值為58830元。應依據條款約定在實際價值以內賠付。三、本案物價評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某保險公司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張XX答辯稱:一審法院未扣除交強險是為減少訴累,上訴人在向對方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時,可以就交強隊賠償部分一并主張。一審對車輛實際價值的認定符合法律規定和實踐中的貫例,原審法院的認定合理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庭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歸納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給付張XX保險賠償金64501.52元。
本院認為: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約定,保險車輛的損失中應當由交強險賠償部分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依據該條款約定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對蘇G×××××/蘇G×××××掛號車輛損失的賠償應當扣除應由交強險賠償的2000元。上訴人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成立,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本案需扣除交強險2000元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交警認定車輛蘇G×××××為同等責任,某保險公司賠款需扣除該事故認定書載明對方蘇G×××××/蘇G×××××掛號車輛應負的交強險2000元,故該上訴理由能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應依據條款約定在實際價值58830元以內賠付的上訴理由。張XX所有的涉案車輛的實際購置價格為90528元(83400元+7128元),至事故發生時涉案車輛已使用32個月,涉案車輛折舊后的價值為90528元*(1-32*6‰)=73146.62元,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保單約定新車購置價為72810元,折舊后實際價值為58830元,該約定明顯侵犯投保人利益,本案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經依法委托連云港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鑒定,車輛修復費用的鑒定數額未超過該車輛的實際價值,一審法院以鑒定結論扣減張XX同意扣除的2026元,再予以折舊確定保險車輛的損失價值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涉案車輛的鑒定價格為68332元,故張XX的涉案車輛未構成全損。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張XX的申請,原審法院依法委托連云港市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連云港市價格認證中心依法出具了鑒證結論書,且經過張XX、某保險公司雙方的當庭質證。同時,某保險公司對涉案鑒證結論書有異議,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連云港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異議予以闡述和說明,并向某保險公司出示詢價材料及定損照片,某保險公司亦無證據證明其異議成立,但對鑒定人員當庭認可的未見損失的2026元應當予以扣除,張XX亦同意扣除。涉案鑒定報告書中未鑒定車輛的殘值,該院酌情扣除8%的殘值即5304.48元,故某保險公司應向張XX賠償的車損金額為68332元-2026元-5304.48元-=61001.52元。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本案物價評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的上訴理由。對于施救費500元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平安公司應當予以承擔。鑒定費3000元是為了確定標的物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平安公司應當予以承擔。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結果存有不當之處,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1013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張XX保險賠償金62501.52元。
一審案件訴訟費148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480元,合計296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2800元,由張XX負擔16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場
審 判 員 王抒彥
代理審判員 王小姣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