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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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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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終字第0016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曾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XX,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金XX。
委托代理人:陳XX,安徽曙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2015)瑯民二初字第000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5月16日,金XX為其所有的皖M×××××號重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繳費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金XX,保險車輛情況號牌號碼皖M×××××,新車購置價255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A)保險金額/責任限額255000元,保險費5929.35元,不計免賠率(M)覆蓋A/B/D11/D12,保險期間:2013年5月17日0時起至2014年5月16日24時止。機動車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正本)載明:被保險人姓名金XX,投保人聲明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使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附則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上述所填定的內容均屬實。投保人簽名/簽章:金XX2013年5月16日。某保險公司保險人明確說明記錄卡記載了如下內容:“投保人:金XX保險人已將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特別約定、被保險人應盡的義務和批改等內容,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錄像帶憑證上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確說明……。投保人簽章:金XX2013年5月16日”。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條款載明:保險責任第四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傾覆、墜落;第十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被保險機動車同類型新車的價格(含車輛購置稅)。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投保時保險合同簽訂地的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二)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折舊率表帶拖掛的載貨汽車月折舊率其他1.10%。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折舊金額=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第二十七條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一)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折舊金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核定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附則第三十七條本保險合同中下列術語的含義傾覆:指意外事故導致被保險機動車翻到……處于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的狀態。
2014年4月6日,邊家軍駕駛皖M×××××號重型貨車行駛至二郎路立文攪拌站路段時,撞到路邊樹后側翻到路邊的田地里,事故導致車輛及田里樹木損壞。經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處理,認定邊家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受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委托,于2014年9月3日作出一份匯嘉(2014)2014080004號評估報告,經評估,皖M×××××號重型貨車的公估金額為157110元、殘值金額為6000元、理算金額為151110元,評估費6000元。此外,某保險公司認可金XX為本次事故支付施救費3800元。
原審法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金XX所有的皖M×××××號重型貨車在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及實際損失如何確定;二、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向金XX支付保險金。
關于金XX所有的皖M×××××號重型貨車在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及實際損失如何確定的問題:(一)、金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恪守履行;金XX投保的車輛發生事故后,某保險公司理應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金XX進行賠付。(二)、皖M×××××號重型貨車投保時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255000元,金XX也按此標準繳納了保險費5929.35元。根據公平原則,車輛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為255000元。本案投保車輛于2014年4月6日發生事故,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并避免重復折舊,折舊計算起點應為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開始日,即2013年5月17日,至出險時該車已使用期限為10.3個月,故該車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應為255000元-255000元×1.1%×10.3=226108元。(三)、本案中,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受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委托,所出具的評估報告具有公信力,對該份評估報告的內容予以認定,對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評估不予支持。皖M×××××號重型貨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為151110元。
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金XX支付保險金的問題:(一)、本案中,金XX所有的皖M×××××號重型貨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為151110元,施救費用為3800元,二項合計數額154910元,顯然并未超過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226108元。(二)、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辯稱應按保險公司出具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的定損金額78031元進行賠償,因該份確認書上并無雙方簽名及蓋章,且該份確認書屬于單方確責,金XX對此亦不認可,同時該份確認書的定損價格并不能客觀反映皖M×××××號重型貨車的損失數額,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述辯稱意見不予采納,對金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皖M×××××號重型貨車的車損151110元的意見予以支持。(三)、金XX在庭審中主張施救費用3800元,某保險公司對此不持異議,本院對此請求予以支持;皖M×××××號重型貨車經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處理認定系“側翻到路邊的田地里”,金XX亦支出了施救費用,故本案涉事車輛“側翻”符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條款第三十七條關于“傾覆”的相關解釋,對某保險公司辯稱側翻不屬公司理賠范圍的辯稱意見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辯稱不應當承擔訴訟費及評估費用的意見,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此辯稱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金XX的損失為:M15087號重型貨車的車輛損失費151110元、施救費用3800元、評估費用6000元,以上合計160910元,某保險公司理應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金XX保險金160910元。案件受理費3950元,減半收取1975元,變更訴訟請求減少部分由原告金XX負擔7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900元。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原判認定事實錯誤,保險車輛發生側翻事故,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車輛側翻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其對保險車輛損失定損為78031元,而原判依據鑒定結論認定車輛損失為151110元不當,該損失已經超過了車輛的剩余價值。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金XX的訴訟請求。
金XX的代理人在庭審中答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所舉證據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證意見也同于一審。
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一致,對原審查明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認二審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審認定車輛損失是否有誤。
本院認為:金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金XX投保的車輛發生事故后,某保險公司理應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金XX進行賠付。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投保車輛系撞到路邊樹后導致損壞,與路邊樹木撞擊系車輛側翻的直接原因,某保險公司主張投保車輛側翻不屬于其賠償責任范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對于投保車輛受到的損失,經本院委托相關公估公司進行鑒定,確定車輛的損失為151110元,并未超出車輛投保時的實際價值,某保險公司主張車輛損失應以其定損為依據,但對其定損結論,金XX并不認可,故某保險公司主張以其定損結論作為賠償依據,證據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對評估費以及車輛施救費,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1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柳 冰
審 判 員 陶繼航
代理審判員 王 鋮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