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姜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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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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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巖民終字第43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龍巖市新羅區。
代表人鄭閩,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戴耀洪,福建樂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東成,福建樂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姜XX,男,漢族,住龍巖市永定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姜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8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5年5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耀洪、被上訴人姜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2年6月12日,原告姜XX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閩FJxxxx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期限從2012年6月12日起2013年7月11日止。交納了車輛損失保險費891.79元,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保險費133.77元,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75960元。2013年6月4日,黃有錦駕駛原告的閩FJxxxx號車從撫市往坎市方向行駛,至事故路段,因接聽電話,碰撞前方右側已停至坎市中隊路口的由王炫增駕駛的閩FBxxxx號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永定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坎市中隊適用簡易程序作出事故認定,黃有錦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責任認定后,兩車即被施救車拖至修車場,原告為此支付了700元施救費。當日,被告派員到修車場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其中閩F5950號的車損7165元、閩FBxxxx號車的車損為5220元。2013年7月31日,原告向被告索賠,被告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拒賠通知書,2014年4月3日,將拒賠通知書送達給原告,同日,原告姜XX賠付閩FBxxxx號車損失5220元。原告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賠償原告損失13085元(其中閩FJxxxx號車損7165元、閩FBxxxx號車損5220元、施救費700元)并支付從2013年8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原審認為,原告姜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并交納了保險費,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應按照當事人在涉案保險合同中的條款約定予以賠償。被告辯稱,事故現場是偽造的,兩車碰撞痕跡不符,受損程度兩車無法對應,因被告未及時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檢驗,雖提出鑒定,但鑒定機構以“待檢車輛及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檢驗,條件不足”,予以退鑒處理,按照舉證責任的分配,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被告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被告還答辯稱,根據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的條款約定,其對閩FBxxxx號車輛的免賠率為20%,對損失僅承擔80%的賠償責任;對閩FJxxxx號車輛的免賠率為15%,對損失僅承擔85%的賠償責任,因原告承保了車輛損失險的不計免賠險險種,其辯解意見無理,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三、四款的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付原告姜XX車輛損失險限額內的保險賠償金13085元(其中閩FJxxxx號車損7165元、閩FBxxxx號車損5220元、施救費700元),并支付該款從2013年8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費127元,減半收取63.5元由被告承擔。
一審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主要上訴理由:1、事故發生時是雨天,被上訴人一審提供的證據9顯示事故現場的兩車底下為干燥的,而兩車以外區域為潮濕的。2、閩FJxxxx號車的發動機罩右側已破損、大部分變形,但閩FBxxxx號的發動機罩、右前照燈完好無損,且事故現場特別是閩FBxxxx號車周邊并無遺留大面積的損壞物件的散落物,不符合汽車碰撞理論。被上訴人訴稱的事故系其故意偽造,上訴人依法不負責賠償。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一、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姜XX辯稱,2013年6月4日,黃有錦駕駛閩FJxxxx號小車從撫市往坎市方向行駛至事故路段,因接聽電話不慎碰撞前方右側已停至坎市交警中隊路口的由王炫增駕駛的閩FBxxxx號車,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黃有錦馬上報122報警電話及報平安車險報案電話,交警人員十分鐘左右就到現場拍照及勘查事故現場,而上訴人自始至終都未派工作人員到過事故現場也未到坎市交警中隊辦案經手警官處了解、落實事發情況。當時天氣是陰天,事故發生后下了一陣小雨,二部車底下當然是干燥的,而上訴人連這一點都未去了解清楚,沒有一點職業道德。黃有錦駕駛的閩FJxxxx號小車從撫市往坎市方向行駛至事發路段時是直線路下坡路,車頭往下,而王炫增駕駛的閩FBxxxx號車是從公路右側小路路口駛出來的,在與公路匯合處是上坡路車頭往上。車頭一個往下,車頭一個往上,碰撞肯定會產生高度差,閩FJxxxx號車是車頭右側碰撞,閩FBxxxx號車頭右側而非上訴人所認為的正面相撞。上訴人未派人員到現場,未了解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未盡到保險人應盡的責任與義務,而是紙上談兵、歪曲事實,以各種理由拖延時間,拒絕賠償,給被保險人造成物質及精神上雙重損害,更與平安財險大品牌形象及經營理念背道而馳。綜合上述,為維護答辯人的正當權益,懇請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維持原判。
對一審認定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保險合同是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屬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警察及時到達現場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訴人也于當日派員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均沒有提出偽造事故現場的意見?,F上訴人僅憑交通事故照片推測系偽造的事故,明顯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在接報案后未及時進行鑒定,責任在于自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上訴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按原判計收。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嚴 建 鋒
代理審判員 盧 豐 華
代理審判員 劉 瑞 春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書 記 員 鐘麗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