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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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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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民二終字第10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
委托代理人楊煉培,廣東指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曾廣文,廣東指針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博羅縣人民法院(2014)惠博法楊民初字第2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國華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陳金升、代理審判員江瑋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張紹榮、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楊煉培、曾廣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訴辯意見
原告張XX訴稱:2013年11月20日,原告張XX駕駛贛G號車自河源往深圳方向行駛至長深高速泰美路段時,因失控碰撞護欄,造成車輛損失以及護欄損失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經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三大隊作出責任認定,原告張XX負事故全部責任。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經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贛G號車損失為214257元。另產生其他損失有:拖車費800元、吊車費1200元、公路路產損失15075元。被告以各種理由拒賠上述損失。訴訟請求:1、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22839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作答辯,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一審查明的事實
原審查明:2013年11月20日,原告張XX駕駛贛G號車自河源往深圳方向行駛至長深高速泰美路段時,因失控碰撞護欄,造成車輛損失以及護欄損失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經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三大隊處理,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NO:2010007348號《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委托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對本次事故損失進行鑒定,該所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廣南(2013)價評字第213號《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結論為:標的物損失價值人民幣214257元(其中市場價值為217417元,殘值為3160元,標的物損失價值已經扣除殘值)。原告張XX為此次事故還支付了拖車費800元、吊車費1200元、公路路產損失15075元,原告本次事故總損失為231332元。
另查明,贛G號車的車主及實際支配人均是原告張XX,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賠償限額211320元的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3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均含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限均從2012年11月25日起至2013年11月24日止,事故系在保險期限內,且原告系依法持有駕駛證、行駛證駕駛車輛。
一審裁決結果和理由
原審認為: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就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原告張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贛G號車購買了交強險、賠償限額為211320元的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3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均含不計免賠條款),原告已經支付了保險費,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保險單,保險合同已依法成立,雙方應依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交通事故經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三大隊處理,作出NO:2010007348號《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委托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作出廣南(2013)價評字第213號《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結論為:標的物損失價值人民幣為214257元(其中市場價值為217417元,殘值為3160元,標的物損失價值已經扣除殘值)。上述認定書以及結論書符合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予以采信。因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原告向被告索賠的數額應以依法計算為準,超出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因本事故造成的損失有:1、車輛損失費214257元;2、吊車費1200元;3、拖車費800元;4、公路路產損失15075元,以上合計231332元。其中吊車費1200元、拖車費800元、公路路產損失15075元均由原告支付。因原告造成公路路產損失15075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贛G號車投保的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賠償原告2000元,余款130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贛G號車投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300000元內賠償原告13075元。車輛損失費21425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贛G號車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211320元內賠償給原告211320元。對于超出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4937元(231332元-211320元-15075元),由原告自行承擔。因為車輛損失費已扣除殘值,所以肇事車輛贛G號車由原告自行處理。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贛G號車投保的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直接賠付原告2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贛G號車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211320元內直接賠付原告211320元;
三、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贛G號車投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300000元內賠償原告13075元。
以上判項,限被告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726元,由原告張XX負擔2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700元。原告已預交,待執行時由被告徑行支付給原告。
二審訴辯意見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被告主體錯誤。原告投保后,其持有的保險單上,保險人一欄中明確了公司名稱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公司。原告起訴時卻將九江市分公司作為被告,其所告被告主體錯誤。二、一審程序違法。一審受案后,沒有審查原告持有的保險單上的保險人是德安支公司,造成訴狀副本沒有送達給德安支公司,而且在上訴人沒有到庭應訴的情形下開庭審理、作出一審判決,剝奪了上訴人的訴訟權利。三、一審實體判決錯誤。被上訴人車輛出險后,從未與上訴人聯系索賠事宜,被保險車輛是否受損嚴重到沒有維修價值的程度,上訴人也不得而知。因此,上訴人愿意以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評估的市場價值217417元全部賠償給被上訴人,上訴人將被保險車輛得下來。綜上,一審時被上訴人錯告保險公司,造成上訴人的訴訟權利被剝奪,權益受到損害。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將本案發回重審,或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損217417元,報廢車輛歸上訴人所有。
被上訴人張XX答辯稱:1、被上訴人核實上訴人并沒有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上訴人是否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2、上訴人在一審過程中經依法傳喚沒有到庭視為其放棄權利,一審程序合法。3、關于本案上訴人是否是本案適格主體,一審中被上訴人已提交了相應的保單,保單顯示是上訴人。綜上,懇請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的事實
本院查明: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裁判結果和理由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張XX為其贛G號車向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同意承保,被上訴人支付了保險費,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出具了蓋具上訴人公司印章的保險單,因此,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上訴人是保險人,訴訟主體適格。
被上訴人駕駛被保險車輛出險后,交警部門認定被上訴人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實清楚,本院予以采信。上訴人作為被保險車輛的承保單位,應依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評定贛G號車車損214257元(該車無法修復,事故發生前市場價格217417元減去殘值3160元),另被上訴人賠付了公路路產損失15075元,及處理本事故而支出了吊車費1200元、拖車費800元,上訴人對上述被保險車輛車損鑒定結論和事故損失數額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以上被上訴人經濟損失共計231332元,經依法計算,應由上訴人在保險賠償限額(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車損險賠償限額211320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300000元)內賠付226395元(其中車損211320元、路損15075元)。
由于保險單上蓋具上訴人公司印章,故應認定上訴人是保險人,是適格的被告;原審法院已依法將被上訴人一審訴狀及開庭傳票送達上訴人,審判程序合法,因此,上訴人上訴提出其不是適格被告、一審程序違法,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一審作出判決后,經查上訴人是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故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的上訴超出上訴期限,不予采信。
關于涉案報廢車輛的處理問題。經查,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已評定被保險車輛全損,無法修復,并估出殘值3160元,上訴人對該鑒定結論沒有提出異議,該鑒定結論應作為定案依據,因此,可將車輛市場價值扣除殘值后的損失由上訴人在車損險賠償限額內賠償,而上訴人賠償的車損數額已扣除殘值,涉案報廢車輛由被上訴人自行處理,原審處理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請求將本案發回重審,或改判由其賠償被上訴人車損217417元,報廢車輛歸其所有,理據不足,不予支持。原審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實體處理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72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徐國華
審 判 員 陳金升
代理審判員 江 瑋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徐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