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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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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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終字第0005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卜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X,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通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洪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法院(2014)來民二初字第001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11月12日6時55分左右,周賢芳駕駛皖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M×××××掛車沿淮徐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187Q+700M處時,碰撞到張宏宇駕駛停在道路上的浙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魯A×××××號掛車尾部,造成乘坐皖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M×××××號掛車的戴忠聯(lián)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浙A×××××重型半掛牽引車、魯A×××××掛車所載貨物受損,戴忠聯(lián)經搶救無效于2013年11月19日死亡。事故經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連徐高速公路一大隊認定:周賢芳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張宏宇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戴忠聯(lián)不承擔此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安徽通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達物流公司)支付施救費4425元。
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連徐高速公路一大隊委托徐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此事故受損車輛進行評估。徐州市價格認證中心2014年1月10日作出徐價證交字(2014)第543號道路交通事故車損評估鑒定書,鑒定結論:皖M×××××號車前部碰撞嚴重,建議按全損處理。該車購于2009年7月,新車價248000元,附加費21200元,成新率52%,預估殘值20000元,評估此次事故損失為149000元(含殘值)。徐州市價格認證中心2014年1月10日作出徐價證交字(2014)第542號道路交通事故車損評估鑒定書,鑒定結論:皖M×××××車前部碰撞,修理項目及更換配件見清單。材料費21770元、輔料費1000元、工時費2850元,扣殘20元,總計25600元。通達物流公司支付鑒定費4300元。后通達物流公司將皖M×××××號掛車運至來安縣順捷汽車修理有限公司進行維修,支付修理和材料費25600元。
皖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M×××××號掛車的登記車主為通達物流公司,周賢芳系該公司的雇傭人員。2013年9月26日,通達物流公司將皖M×××××號牽引車、皖M×××××掛車向某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保險金額分別為224730元、136800元,保險期間均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4年9月27日。某保險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條約定: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jù)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被保險機動車同類型新車的價格(含車輛購置稅)。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jù)投保時保險合同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二)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jù)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帶拖掛的載貨汽車月折舊率1.10。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折舊金額=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shù)×月折舊率。由于某保險公司不予賠償,通達物流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90662.50元。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通達物流公司訴訟請求是否應當支持。
通達物流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通達物流公司所有的皖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M×××××號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經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連徐高速公路一大隊委托徐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事故受損車輛皖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M×××××號掛車進行評估,該鑒定結論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條約定“帶拖掛的載貨汽車月折舊率1.10”,該條款系格式條款,是某保險公司為確定保險金額而制定,并不是評估定損的依據(jù),因此,對某保險公司辯稱應根據(jù)投保時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率價格定損,本院不予采信。因皖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M×××××號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且車損數(shù)額均未超過機動車損失險限額,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由于皖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評估機構建議按全損處理,評估損失為149000元,其中殘值20000元,應當在賠償款中扣除,故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通達物流公司皖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M×××××號掛車車損80662.50元x((149000元-殘值20000元)+25600元+4300元+4425元-2000元)×50y。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安徽通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賠償款80662.50元。二、駁回原告安徽通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67元,減半收取1033.50元,由原告安徽通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33.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800元。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根據(jù)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對肇事車輛的損失應按照營業(y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的約定確定,不應按照評估結論確定車輛損失;按合同約定訴訟費和評估費不應由保險公司負擔。請求撤銷原判,改判其承擔61128元車損。
通達物流公司的代理人答辯稱:保險合同為格式條款,其不知情,也沒有簽字確認,保險公司沒有盡到說明義務;因保險公司未履行賠償義務,導致發(fā)生訴訟費及評估費,該責任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所舉證據(jù)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證意見也同于一審。
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一致,對原審查明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認二審爭議的焦點是:對受損車輛的損失如何確定,通達物流公司支出的鑒定費和訴訟費,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通達物流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合同雖對車輛的損失計算進行了約定,但并非肇事車輛的實際損失。對肇事車輛的實際損失,公安機關已經委托相關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了車輛的實際損失,故保險公司應當對車輛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故某保險公司主張應當以雙方的合同約定標準確定車輛損失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通達物流公司支付的鑒定費,是為確定其損失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訴訟費依法應由敗訴方承擔,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訴訟費,其關于不應承擔訴訟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柳 冰
審 判 員 陶繼航
代理審判員 王 鋮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