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黃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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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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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終字第0005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阜陽市、B111商鋪。
負責人:金X,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X,女,漢族,住安徽省阜陽市。
委托代理人:史XX,安徽淮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黃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二初字第004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8月7日,黃XX為其所有的皖KXXX20號比亞迪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險,其中商業車輛損失險限額為60000元,且不計免賠,未投保自燃損失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8月8日0時起至2014年8月7日24時止。2014年6月5日13時51分左右,黃XX的丈夫駕駛皖KXXX20號比亞迪轎車??吭跐}州區西湖鎮大田中學院內時車輛起火,后經阜陽市公安消防支隊潁州區大隊趕赴現場將火撲滅,致皖KXXX20號比亞迪轎車發動機艙、前擋風玻璃、前保險杠等損壞。2014年6月19日就本次火災事故原因阜陽市公安消防支隊潁州區大隊認定為:起火部位為轎車前部,起火點位于發動機艙內發動機與排氣管連接點附近,起火原因是車輛高溫引燃可燃物引發火災。事故發生后,黃XX向華安保險阜陽公司申請理賠未果,于2014年6月24日訴至原審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60000元。訴訟期間黃XX申請對皖KXXX20號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經原審法院委托阜陽市元豐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作出阜元評估(2014)054車輛評估報告評估車輛損失為56130元。
原審法院認為:黃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合同,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被保險車輛皖KXXX20號比亞迪轎車在保險期間因車輛高溫引燃可燃物引發火災,造成車輛受損,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皖KXXX20號車輛損失應依據評估結論的價格56130元為其財產損失,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對某保險公司抗辯車輛未投保自燃損失險,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根據某保險公司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條款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火災、爆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非營運或機關車輛的自燃造成的車輛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因此,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原審法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付黃XX保險金56130元。二、駁回原告黃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已就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含自燃免賠)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告知義務,涉案事故不屬于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二、被保險車輛的損失金額評估不正確。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駁回黃XX在原審中的訴訟請求;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黃XX負擔。
黃XX辯稱:一、保險條款包括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并沒有對投保人進行告知;二、黃XX遭受的損失在保險范圍內;三、本案評估機構系雙方同意后,法院進行指定,評估結論客觀真實。
在二審規定的舉證期限內,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材料。通過審理調查,并綜合一、二兩審舉證、質證情況,本院對原審當事人所舉證據認證意見同一審一致,并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訴辯意見及審理情況,本案爭議焦點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主張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告知義務的主張是否成立,其上訴稱不應承擔本案保險責任的主張能否成立;二、評估機構對涉案車輛評估損失為56130元,能否作為理賠的依據。
針對爭議焦點一,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保險人應當就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涉案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火災、爆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非營運或機關車輛的自燃造成的車輛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本案保險人將免責條款(含自燃免賠)以另外列舉的方式進行加黑,視為已經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義務。但本案保險人將已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等字樣的內容,以提供格式條款的方式提供給投保人,讓黃XX在投保人聲明欄簽字,因該事先打印好的投保人聲明本身屬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內容,不能證明保險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亦不能證明保險人已使投保人能夠正確理解免責事由,故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已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主張不能成立,其上訴稱不應承擔本案保險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針對爭議焦點二,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雖然對車輛評估損失為56130元提出異議,但其未申請重新評估車輛損失推翻原評估報告,故車輛評估損失為56130元可以作為理賠的依據。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玉峰
代理審判員 王韓利
代理審判員 程 暢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葉志強